夫妻共同债务中女方最易受伤害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离婚率增高,夫妻之间关于承担共同债务的纠纷也日益凸显。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关注到,近几年,出现大量针对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生效判决的上访投诉,大部分为妇女。去年全国两会傅莉娟...

  离婚率增高,夫妻之间关于承担共同债务的纠纷也日益凸显。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关注到,近几年,出现大量针对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生效判决的上访投诉,大部分为妇女。

  去年全国“两会”傅莉娟曾提出“关于尽快修正《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建议”。由于最高法“不予修正的答复理由不十分充分”,她今年“两会”再度把这个建议带到北京,呼吁尽快修法。

  [阅读提示]

  最高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以下简称“第2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代表声音

  男主外女主内,不当举债易伤害女方

  傅莉娟认为,由于“第24条”采用了“推定”原则,导致各级法院一些法官机械地,不加区分地将所有夫妻一方个人名义负债简单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严重损害不知情另一方利益,致使夫妻一方恶意举债、虚假举债情形与案例层出不穷。

  “不知情非举债一方无法预知另一方何时举债、举债数额,无法控制其举债用途,尤其是另一方的恶意举债更是如此,”傅莉娟表示,法律要对这种不知情非举债人的劣势地位加以充分注意。

  傅莉娟说,按照中国的传统,一般是“女主内、男主外”,对外经济交往一般都是由男方负责,共同债务90%都由丈夫举债,如存在虚列债务问题,女方最有可能成为另一方在外以个人名义不当举债的受害者。

  这些女性主要反映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法院判决承担丈夫或前夫的巨额债务,财产被法院冻结或拍卖,自己和孩子的生活陷入困境。

  她特别提出,当前全国各地发现的虚假诉讼中,有不少案件就是因婚姻关系破裂后,背弃诚实信用的夫妻一方为多侵占夫妻共同财产或摆脱自己某种困境或加害另一方的恶意,与亲友串通虚设债务或恶意举债,然后由所谓“债权人”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向法院起诉而形成的。

  代表建议

  夫妻“债务共担”这种认知需要改变

  “第24条”的初衷是防止假离婚真逃债,但傅莉娟直言,这在逻辑上存在问题。

  “债权人本来就应该有债权安全注意与风险防范义务,放债本身就要受市场风险法则制约。真正要防止逃债,债权人在债的订立之初要尽主要义务,债权人(出借人)完全应该在放债前对借款人的自身情况和家庭情况作必要的调查。”傅莉娟说。她举例,现在银行对已婚个人发放贷款都必须要求夫妻双方签字,而且是面签,还要留下签字的照片,防止签字造假。这一点值得立法和司法工作者参考。

  今年全国“两会”傅莉娟继续建议修改“第2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如起诉时婚姻关系仍然存续,确有证据证明或者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判断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利益的,可以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一内容是在某种程度上考虑到当前社会生活中还存在一种“夫妻财产共有、债务共担”的认知,但这种认知也要通过立法和司法裁判予以改变。

  双方已离婚的,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举证证明非举债一方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包括事后追认),或者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举债行为符合《合同法》相关情形。否则,应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原则性认定为个人债务。

  同时,建立夫妻个人债务他人分享后的正向追偿机制。

  案例分析

  离婚两年之后夫妻双方因债务打官司

  我们不妨先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长沙女子匡霞(化名)已经离婚两年。然而,如今因为前夫陈军(化名)的一起借贷纠纷,她被诉至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今年3月3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夏力(化名)表示,陈军于三年前借了他8万元,一直没有归还。他多次找陈军索要款项,陈军却表示,这笔钱是婚姻存续期间借的,主要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和前妻匡霞共同偿还。于是,夏力将陈军和匡霞一起告上法院。

  法庭上,对于借款一说,陈军非常爽快地承认,还出具了银行对账单。但匡霞却表示,对于前夫借款一事毫不知情,“这根本就是虚假债务,陈军和夏力是好朋友,他们联合串通伪造了这个借条,故意将借款时间写在婚姻存续期间。”

  庭审中,原告夏力和被告陈军之间没有发生争辩,反而是两名被告之间就借款是否存在、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问题辩论激烈。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法院将择日宣判。

  法官说

  确实存在恶意串通虚构债务

  天心区法院民一庭法官张澜介绍,在司法审判中,不同法官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可以归纳为三种:第一种只要不属于第24条的除外情形,一概推定为共同债务;第二种和第三种则要审查举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二者区别在于举证责任是否由债权人承担。

  张澜表示,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债权人和一方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况。此外,第24条的除外情形十分有限,除此之外全部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做法,也显现出越来越多的弊端。

  律师说

  对钻空子的情形应区别对待

  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主任邓龙律师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关系,多为共同债务,这体现夫妻间权利义务平等。但实践中确实出现了一些人以第24条为“机遇”进行虚假诉讼。对于这些钻空子的情形,应该区别对待,结合实际具体分析,通过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分割、追偿以及相关举证制度,保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他也希望有越来越完善的规定,实现两全其美。

  延伸阅读

  条件成熟时出台新司法解释

  针对傅莉娟2014年提出的关于尽快修正“第24条”的建议,最高法于去年6月20日给出了不予修改的答复。

  最高法称,现实中面临的最大困境是如何确定夫妻一方所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仅将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限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小额债务,则很难确定何谓家庭日常生活,何谓小额。这是因为各个家庭的具体情况是不同的,在此家庭为家庭日常生活开销,在彼家庭也许就不是家庭日常生活开销。在此家庭为小额,在彼家庭可能就是大额。概言之,既有当事人举证的困难,又有法院确认的困难。

  最高法表示,目前在对修改该条文理据及现实基础认识还不统一的情形下,将加大对建议中所提及的新问题的研究力度,在条件成熟时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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