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当天的债务纠纷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我国法律规定,为了满足夫妻双方共同生活需要所欠的债务叫做夫妻共同债务。何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这就包括了夫妻之间在生活中的必需消费,如购买家电、日常生活开销,另外,夫妻共同经营而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后半年左右,刘某突然接到了朋友毕某的讨债电话,毕某称,她和前夫严某20万元的欠债到期了。然而对于这笔欠债,刘某毫不知情。

  刘某在一年前发现丈夫严某有了“外遇”,因此提出了离婚。由于前几年刘某夫妻共同经营了一家洗车店,关于财产分配的问题双方僵持了很久。半年后,刘某和严某终于达成了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然而半年后,朋友毕某的讨债电话让刘某发现她和严某离婚当天发生了一些让她意想不到的事情。

  刘某和严某定在当天下午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前一个星期,严某约好朋友毕某出来聊天,严某并没有告诉毕某自己要离婚的事情,只是谈到了洗车行的生意需要几十万元周转。严某以前借钱从来有借有还,所以毕某还是很信任他的。双方约定几天后毕某给严某打款。说来也巧,就在严某办理离婚手续的当天上午,毕某将钱借给了严某,严某按照事先的约定给毕某写了一张借据。

  严某一方面隐瞒了好友自己要离婚,另一方面也并没有告诉刘某自己借钱的事情,直到半年后借款期限已过,毕某见严某不还钱,无奈找到了刘某,这才得知刘某和严某已经离婚了。严某这样解释,“我是在离婚前几个小时和朋友借钱的,这笔借款还算在婚内,因此刘某也要承担一半的还款责任。”刘某特别气愤,洗车房的生意根本没有涉及到这笔借款,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欠债”,刘某自然不认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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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律师表示:夫妻双方离婚当天,严某向朋友毕某借钱,此时刘某和严某已经感情破裂并已不可能有共同的举债愿望,或是共同借款,将该借款用在家庭生活开支上。另外,由于严某也并没有将钱真正用在洗车行的生意上,因此很难证明严某的这笔借款是用在了夫妻双方上。

  我国法律规定,为了满足夫妻双方共同生活需要所欠的债务叫做夫妻共同债务。何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这就包括了夫妻之间在生活中的必需消费,如购买家电、日常生活开销,另外,夫妻共同经营而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事实上严某并没有告知刘某自己借钱的原因,他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系他与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共同借款,因此刘某对该借款不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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