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日期:10-05-08
(一)概述
在实际生活中,因各种主观或客观因素(如离家出走、出海打渔、遭遇地震等),有时会出现自然人失踪,也即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形。由于自然人失踪,必定会使与其有关的法律关系(债务关系、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等)处于不确定状态,若长此以往,则会严重影响到相关当事人的利益。为此,我国法律专门设置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
说明:《民法通则》与《民事诉讼法》有关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某些规定并不一致,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二者不一致的,以《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准。
(二)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的含义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制度的价值在于救济因自然人下落不明而导致的财产关系的不稳定状态。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可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该财产代管人保管失踪人的财产、处理其应了结的债权债务,从而维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进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2.宣告自然人失踪的条件
宣告自然人失踪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实质要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所谓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例如,甲自2004年开始外出打工,至今从未回过家,只是偶尔给家里打电话,但从不透露自己身处何地,这并不属于“下落不明”,不得宣告其失踪。
(2)程序要件。有关宣告失踪的程序主要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15章第3节。宣告失踪是一种司法程序,需要通过人民法院进行,具体包括两个步骤:a、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换言之,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宣告某人失踪。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b、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满,失踪事实若得到确认,法院应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
3.宣告失踪的效力
(1)财产代管人的确定
法院在宣告失踪的判决中,应当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
《民法通则》第21条第1款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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