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的案子非常多,指导法官实在忙不过来,随手拿了件上诉案子让我看看,叫我自己写篇案例分析。
案例是关于无因管理之债纠纷。案情大致是李某过失致王某重伤,张某系王侄女婿送王医治出院。王在向李主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中旧伤复发死亡。王无继承人遂终结诉讼。后张某以无因管理之债向李某主张赔偿其损失。一审认为王与张系亲戚关系,李未得到利益,张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张某不服遂上诉中院。
我仔细看了原审判决书,从无因管理的三个构成要件分别论证。认为张对李某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张的送王某医疗行为本系李某的事务,得出认定的关键在于主观要件即“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综合全案来看,张可能是意思不明确,以客观结果为准,可以认定成立。至于“利益”,我认为既可以是利益直接的增加也可以是应损失的减少。并认为二审有2种方案:1,驳回起诉,维持原判。但法官应释明可另以不当得利起诉。此方案的理由是构成无因管理有点薄弱,而原审法官在请求权竟合的情况下未释明可以以不当得利请求赔偿,无因管理败诉可以另行起诉(理论实践都有这种看法)。以不当得利主张赔偿其损失显然成立。2,撤消原判,直接改判。理由主要有:考虑利益均衡,否则张的损失无法救济;可以有效避免诉累;也是符合立法本意的。
指导法官看了我的分析,觉的挺有道理,准备在判决书会反映我的说理过程。中院一般不让本科生参与案件实体,只是跟着书记员“打工”。所以我觉得这是实习以来最有意义的一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