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论述
导读:诉讼时效中断有效的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我国现实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主要包括三种:提起诉讼;权利人提出要求以及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新的事由不断出现,比如司法行政机关的介入以及信访活动等,这些也应当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意义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中断是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②]
时效制度的设立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权利人如果长期不行使权利,义务人长期不履行义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将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在此基础上又将发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将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为了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规定时效制度可以让权利人经过一定的期限丧失权利,以保证现存状态的长期合法化。同时,时效制度能够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不至于“躺在权利上睡觉”。也有利于证据的及时收集,便于法院审理案件,及时有效的保护当事人权益。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则是从法律层面上规定了某些特定事由可以使已进行的时效期间不予计算,以平衡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关系,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哪些事由可使诉讼时效中断,对当事人而言意味着权利因此不会丧失,成为诉讼时效中探讨的焦点。
二、现行法律对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规定
现行法律主要通过对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主要表现在《民法通则》第14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民法通则意见》)第173条和第174条。民法通则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即提起诉讼、权利人提出要求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民法通则意见》)规定了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等五种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由于上述法律对中断事由规定太简单,笔者认为应分具体的情况进行探讨。
(一)关于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是行使权利的最有效的方式,是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但并非所有的起诉都一定引起时效中断,应视具体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