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民事行为,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无效民事行为,指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不符合法律行为的无效要件的民事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虽未对无效民事行为下一个定义,但从《民法通则》第58条所列举的7种无效民事行为来看,因没有严格区分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效力待定的行为,我国许多学者也都采纳了此种观点。
从狭义的无效民事行为来看,它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行为,此种行为与可撤消、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都不同。采纳狭义的民事行为概念,一方面要强调无效民事行为的违法性特征,另一方面要严格区分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的、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本质属性在于其违法性。一方面,无效民事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另一方面,违法是指违背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无效民事行为在本质上具有违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