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简化户口办理程序,方便群众办事,根据省公安厅《通知》要求,现进一步明确规范使用《户籍证明》的有关事项如下:
一、取消《户口办理规范》中要求当事人提供《户籍证明》的规定。在即日起,居民在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等事宜中不再要求其出具户籍证明。
二、居民因特殊原因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本人户籍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在核实有关当事人有效证件后给予出具。户籍证明应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本人照片、有效期限等内容,用A4规格纸张打印,由公安派出所加盖户口专用章和户籍民警经办章予以确认,并注明出具日期。户籍证明应根据公民的申请注明使用用途并注明有效期。
三、公安派出所为居民因特殊原因出具《户籍证明》时不再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