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债务的清偿

更新时间:2012-12-19 07:5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近日代理了一个文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民事案件,原来当事人是我朋友的丈母娘,首先在此向我朋友及其妻子表示慰问,其父亲在3年前的车祸中不幸丧生。由于其父亲在该事

  近日代理了一个文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民事案件,原来当事人是我朋友的丈母娘,首先在此向我朋友及其妻子表示慰问,其父亲在3年前的车祸中不幸丧生。

  由于其父亲在该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而同时造成其本车内两乘客受伤,于是就产生了遗产债务纠纷,下面介绍一下关于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对该问题的处理。

  今天这一讲我们要讲遗产债务的清偿和遗产的分割,这一讲也是具体和实务的内容,非常具体的一些内容。什么是遗产债务呢?我们讲遗产债务的清偿,那么什么是遗产债务呢?就是被继承人他死亡时遗留的债务,我们前面都讲过继承人只要接受继承,那么都要概括性地接受,就是他所接受的是一种概括性的财产权利和义务,那就是说财产权利和义务当中包括债务的,有财产义务的。这个财产义务呢,就是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义务,就是他生前的债务,被继承人生前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或者他拖欠的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用,或者他所欠的一些其他的临时债务,这些都是被继承人的债务,被继承人债务被继承人接受了以后,概括性的接受了以后,那么就有一个债务的清偿问题,就要发生债务的清偿。这个债务种类会很多,那看具体的案件,也可能这个债务的种类不多,也可能很多很复杂,也可能这个债务当中有一般的债务,一般的民事债务,比如说因为合同而产生的债务,或者因为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或者因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也可能无人管理产生的债务,被继承人债务当中还可能有拖欠职工的工资,拖欠的劳动保险费用,可能还有被继承人债务当中还有拖欠国家的税款,那么这些呢,都是被继承人的债务,都是要从遗产当中来清偿的。我们特别要注意,要把被继承人的债务死者的债务和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要区分开来,特别是和夫妻的共同债务,家庭成员的共同债务要区别开来,那么夫妻的共同债务是由夫妻共同承担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来清偿的,应该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所以就不能由死者个人来清偿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就包括分割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先分出一部分来属于死者遗产的这部分债务,共同债务,分一半给这个死者,那么这属于他的遗产当中的债务,所以呢,这个先要搞清楚,死者的个人债务首先要和夫妻共同债务要划清界限,不要混在一起,不要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也不要把夫妻共同债务都作为死者个人的债务。那么还有呢,就是死者的个人债务还要和家庭成员家庭的共同债务区别开来,那么家庭共同债务是应该由家庭成员共同承担的,而不能由死者个人来承担,所以共同债务在家庭成员一人死亡的情况下,那么要分出来哪些是属于他的个人债务,在家庭共同债务里面它承担多少,分出来属于他的遗产当中的个人债务,那这才属于他的遗产,所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就一定要确定他是他个人的债务,他生前个人债务,才能成为他的遗产债务,这是首先要确定的。[page]

  另外呢,还应当确定遗产债务和继承费用要区分,要把遗产债务和继承的费用要区分开来,继承的费用和遗产债务是性质不同的。继承费用一般包括管理遗产的费用,遗产的管理费,还有遗嘱的执行费,还有遗产清册的制作费,还有公事催告费,这些都属于继承的一些费用;那么继承的这些费用呢,它不是遗产债务,性质不同的。继承费用是在继承过程当中在遗产分割过程当中可能会发生的一些费用,但是它不是死者生前留下来的,不是生前的个人债务,所以它不是遗产债务,它也不是遗产,所以这个是要区分开来的。它不是遗产,当然就不是遗产中的债务。继承费用实际上是属于遗产本身的一些变化,那么清偿遗产债务,仅仅限于遗产的实际价值,清偿遗产债务仅仅限于遗产的实际价值。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来清偿债务。而遗产的实际价值是扣除了继承费用以后的剩余,遗产的实际价值,所谓清偿债务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这是一个原则。遗产的实际价值是扣除了继承费用之后的剩余,这才是遗产的实际价值,所以从性质上来看,继承费用和遗产债务是不同的。

  共同继承人之间可能会发生纠纷,可能会发生诉讼,还会发生一种继承费用就是诉讼费,那么这个诉讼费应该是属于继承费用,由遗产当中支付呢?还是由继承人来承担呢?我们司法实务当中的做法应该由继承人来承担的,而不是由遗产当中支付的。

  丧葬费呢有的人把它也作为遗产债务了,也作为继承费用了,这是错误的。丧葬费既不是遗产债务,也不是继承费用。丧葬费从性质上来讲,它应当是属于继承人作为被继承人的近亲属,他在婚姻家庭法上负有扶养被继承人的义务,扶养近亲属的义务,所以,扶养义务在活着的时候,扶养就表现为生活上的照料帮助,提供扶养费赡养费,是体现为这样的一种方式;死亡的时候这个扶养怎么体现呢,就体现为安葬,所以生养死葬这是扶养的义务,扶养的内容,是应该由扶养义务人来承担的。所以诉讼费用不属于继承费用,更不属于遗产债务;那么丧葬费,安葬死者的丧葬费也不属于继承费用,更不属于被继承人的债务,遗产债务。

  遗产债务按照什么原则来清偿呢?我们法律上遵循这么几个清偿的原则,首先一个原则就是限定继承原则,我们也叫有限清偿原则,说得更清楚一点就是有限清偿原则。就是继承人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那么他需要去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但是呢,他只需要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他只承担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他不负责清偿,这不是他的义务。[page]

  债务清偿的第二个原则,叫保留必留份原则,也叫保留特留份原则。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应当为法定继承人当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保留适当的遗产份额。如果遗嘱当中没有为他们保留必留份的话,那么遗嘱这部分内容是无效的,一定要保留必留份,这是对遗嘱自由的一个限制。因为必留份权利人是法定继承人,这是他的法定权利,这也是法律,《继承法》对社会弱者,对老人孩子的保护措施。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继承法》的司法解释还有一条规定,就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然后再按照有关规定清偿债务。那就是说我们中国《继承法》上其实对必留份权利人的保护,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呢,就是对遗嘱自由的限制,遗嘱必须保留必留份,没有保留必留份的内容这个遗嘱是无效的;还体现在另一个方面,就是清偿债务,清偿债务也必须为必留份权利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先要保留遗产份额,然后再清偿债务,这都是为了保障这些弱者他们的生活。

  第三个原则,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就是先清偿债务,后执行遗赠,如果被继承人留有债务的,在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先清偿债务,清偿完债务了,还有剩余,再执行遗赠。如果清偿完债务,没有剩余,甚至遗产还不足以清偿那么多债务,那就不执行遗赠。

  还有第四个原则,就是连带责任原则。按照连带责任原则,被继承人的债权人有权向各共同继承人,向共同继承人当中的任何一个人,或者数人提出清偿债务的请求,所以共同继承人当中任何一个人都有义务清偿债务。当然,当共同继承人当中,一人或者数人先清偿了债务,他清偿债务以后,他也有权利向其他的共同继承人要求补偿,他有权利向其他的共同继承人要求追偿,所以他们之间形成一种连带关系。

  被继承人的债权人,有权向共同继承人全体或者是向他们其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那么这些共同继承人不得拒绝,他们有义务来清偿债务。至于说他清偿了债务以后,他还可以再向其他的共同继承人追偿,那么他和共同的继承人之间,他们形成一种连带关系,承担清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共同继承人当中一人或者数人清偿了遗产债务以后,他有权利向其他的共同继承人要求来补偿,那么他们之间他们内部,形成一个按照他们所接受遗产的比例份额来确定来分担承担债务的比例,这是他内部的问题,但是他们对外是一个整体对外。所以被继承人的债权人是有权利向他们全体向共同继承人的全体,向任何一个人提出清还债务请求,他们内部共同继承人内部是一个连带责任关系。[page]

  在中国《继承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债务清偿的具体办法,但是司法实践当中一般是采取两种办法:一个办法呢就是先清偿债务,后分割遗产,那么这种方法比较简单,比较方便,所以是值得提倡的一种方法;一种办法就是先分割遗产,后清偿债务,这种办法呢,一般是用在已经分割了遗产,发现还有债务没有清偿的情况,那只能就是后清偿债务,发现了债务再清偿,是这么一种情况,这种情况呢,就需要根据继承遗产的比例份额来分摊债务。如果这个继承人当中有法定继承人,先由法定继承人清偿债务,那么不足清偿的部分,再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照他们所取得的遗产的份额来清偿债务。如果没有法定继承,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那么就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照自己所得到的遗产的比例份额,来清偿债务。这两种方法相比,当然第一种方法是最简单最方便,而且是不容易产生,跟债权人之间是不容易发生纠纷的,第二种办法就比较麻烦,很容易产生纠纷,这是遗产债务的分割方法。

  解说:关于遗产债务清偿的时间,我国《继承法》上没有规定。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的一般做法,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遗产保管人在清点完遗产后,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声明债权,以便于继承人清偿债务。关于债权人声明债权的时间,一般认为,继承人不能限定期间让债权人声明债权。但是如果债权人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还没有申请清偿遗产债务,债权人将丧失胜诉权,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承担该遗产债务的清偿责任。

  父亲有一个儿子,这个儿子呢,是个12岁的未成年人。父亲得癌症去世了,他生前看病欠了一些债,借了一些钱,同时还花掉一些丧葬费,这些呢,都是向人借的钱。父亲去世以后,那些债权人就来要债。对父亲的遗产经过清理,还不够还父亲欠的债。村委会就让债权人和12岁的未成年人订立了一个字据,未成年人就保证在他长大以后要替父亲还债。

  这个案情涉及到几个问题,一个问题呢,就是还债的范围。继承人到底在什么范围内还债,需要清偿多少债务,那么这个案子呢,是欠别人的债要比父亲的遗产的实际价值要多,要高。那么根据我们法律的原则呢,继承人只需要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之内清偿债务,这是一个原则,只需要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那么在这个案子当中呢,既然父亲的遗产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那么多债务,那么剩余的部分就可以不清偿,父债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子还的。

  这个案子还涉及到一个债务清偿的利益的原则,就是保留必留份原则。因为这个案子当中继承人是一个12岁的未成年人,那么12岁的未成年人,显然符合法律规定的就是必留份权利人的条件,他是没有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那么在清偿债务的时候,首先要给他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然后再去清偿债务,所以呢,清偿债务要受到保留必留份的限制,先保留必留份,再去清偿债务。那么显然这个案子当中的处理呢,村委会只给儿子留下了,给个12岁的孩子只留下两间房屋,作为他的生活费用,他以后生存的依靠,显然两间房子是不足以保障一个12岁这样一个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今后的生活的,不足以保障,因此呢,保留的必留份是不足的,这个案子说明两个问题。[page]

  这个案子还说明了第三个问题,这个未成年人在保证书上签字画押,签了字,保证自己长大以后要父债子还,要替父亲还剩余的那些债,那么这个孩子的签字有没有法律效力呢?算不算数呢?显然是不算数的。因为这个孩子才12岁,12岁是个限制行为能力人他对这么大的财产处分行为,他是没有能力的,我们在民法上认为他不具有这样的能力的,因此他的这个保证书上的签字是无效的,可以不履行。

  有这么一个案子,张素梅有三个子女,张素梅呢经营快餐店,资金不足,向朋友奇今敏借了三万块钱,后来她得了癌症住院治疗,但是她没有交所得税,后来她病逝了,她欠所得税的时间比较长,税务机关让他们缴纳拖欠所得税的滞纳金,有一千多块钱的滞纳金。在这个案子当中呢,几个法律问题,一个呢是涉及到了她向朋友的借款,这是普通的债务;拖欠的税款这是一笔债务;她还拖欠了工人的工资:那么还有呢,就是她因为欠了国家的税款以后,应当缴纳滞纳金也是一千多块钱。那么这几笔债务里,哪些是属于被继承人的债务呢?显然拖欠税款的滞纳金,是由于张素梅的三个子女他故意拖欠,他没有及时地去缴纳,造成的,所以不能够把这个滞纳金放在遗产债务里面,应该由张素梅的三个子女来缴纳。遗产债务的清偿呢,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破产债务清偿的规则,那个顺序来清偿,如果遗产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债务的话,那么首先应该清偿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然后呢,再清偿税款,国家的税款,然后再清偿一般的债权,那么具体到这个案子当中,张素梅的这些遗产债务,那么怎么清偿呢,首先就要清偿她拖欠的职工的工资,然后呢,再清偿她拖欠的税务局的税款,那么最后呢,再清偿她欠的朋友的借款,按照这个顺序来清偿,如果遗产还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债权人的这样的情况,遗产还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债务,那么怎么办,那就按比例来清偿,那就要按比例来分配清偿。

  遗产的分割怎么进行呢?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确定遗产的实际价值。在确定遗产的范围种类,确定的遗产实际价值的时候,一定要把遗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和合伙人的财产要区分开来。在共有财产关系当中,要分出来哪些属于遗产,这是要确定的。

  遗产分割的原则呢,遵循这么几个原则,一个是遗产分割自由原则。分割自由,就是在继承开始以后,各共同继承人,每一个共同继承人随时都有权利提出分割遗产的要求。

  那么第二个呢要体现保护胎儿继承份额遗产,保护胎儿继承份额原则。就说遗产的分割呢,必须要考虑到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是不是有还没有出生的胎儿。胎儿虽然没有权利能力,(在民法上)他不是一个有生命的人,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对《继承法》上对胎儿取得继承遗产的权利加以保护的,要为胎儿保留他应当得到的遗产份额。如果一个人他有几个子女,其中有一个子女还没有出生,还在怀孕期间,那么分割遗产的时候,包括胎儿在内的几个子女在分割遗产的时候,份额是应当都考虑到的。不能忽略胎儿的份额,一定要为他保留份额,当然胎儿保留的这个份额,他享有这个份额是以他活着出生为条件的。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那么为他保留的份额就由胎儿取得的,就由那个婴儿取得的,就是他的财产。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那么为他保留的份额由其他的法定继承人来分割,是按照这样的原则来确定的。B超鉴定了,发现是双胞胎,三胞胎,甚至四胞胎,五胞胎的,那么胎儿的保留份额是以人头来计算的,一个孩子保留一个份额,如果是两胎就保留两份,三胎就保留三份,所以保留胎儿份额的时候,是要考虑到可能会多胎的。[page]

  第三个原则,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在遗产分割当中,到底应该怎么分割,谁取得多少遗产份额,《继承法》倡导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协商分割遗产,创造这么一种精神。

  还要遵循第四个原则,就是物尽其用原则,就是要发挥物的效用,不能破坏物的使用价值。遗产分割的时间,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任何时间任何一个共同继承人都可以要求分割遗产,所以无论持续多长时间,继承人想分割遗产都有权请求分割,即使是在继承开始二十年以后,继承人仍然有权分割遗产。要注意遗产分割的时间和继承开始的时间是不同的,遗产分割的时间可以在继承开始以后的任何时间,都可以成为遗产分割的时间,而继承开始的时间呢,是那一个点,是被继承人死亡的那一个点,时间点,是确定的,而遗产分割的时间呢是不确定的,是一个很长的时间。

  遗产分割的方式,在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务当中通常可以采用各种灵活的方式来分割。有的呢是可以采用实物分割的方法,便于实物分割的可以采用实物分割的;那么不方便分割的,不能采用实物分割的方法可以折价补偿,采用这种方法来分割;那么还可以采取变卖分割的方法,那么还可以采取遗产共有的方法来分割,比如说一座楼房,几个共同继承人没办法把这个楼房分割了,他们可以采取遗产共有。当然他们最终享有对这个财产的权利,那就不是继承权,已经分割了这个财产,只是采用遗产共有的方式来分割的,所以他们已经能够确定份额了。在每一个继承人在这个楼房当中他应该占多少份额,占多大的比例是确定的,只是他最后对这个楼房所有权的形式,是按份共有的形式,这个叫保留共有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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