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赔偿、正当债务优先执行

更新时间:2012-12-19 07:5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公民的私有财产积累日渐增多,而侵害公民财产、涉及经济类的犯罪也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因此,财产刑的法律意义显而易见。立法机关设置财产刑可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公民的私有财产积累日渐增多,而侵害公民财产、涉及经济类的犯罪也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因此,财产刑的法律意义显而易见。立法机关设置财产刑可以弥补刑罚的不足,利用财产刑特有的惩罚手段,剥夺犯罪分子的犯罪资本,予以经济上的处罚,能从客观上达到预防重新犯罪的目的。

  然而,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法院对财产刑的执行状况却不容乐观,每年都有大量的财产刑判决执行无法到位,形成 “空判”。而裁判文书 “空判”的现象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司法权威,也使犯罪分子逃避了法律的制裁,背离了立法的初衷。

  如何解决这一执行难题,遏制财产刑 “空判”的现象?很长一段时间以来,这成了全国法院所面临的一个共性问题。 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下简称 《规定》)的司法解释,分13条规定,通过进一步明确财产刑的执行机构、细化执行程序,加大了财产刑的执行力度,着力解决财产刑 “空判”问题。。

  昨天,记者采访了本报法学专家团成员、沪上知名法学专家、本市法院执行一线的资深法官等,分别从司法、实践等多个角度分析 《规定》的出台将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怎样的变化, 《规定》对于我国司法实践又有着怎样不凡的意义?

  尴尬

  个别省市财产刑执行率不足三成

  年仅28岁的张某初中毕业后就和几名老乡来到上海打工。由于工作经验的局限,张某来到上海后一直没有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只好找一些临时工凑合。后来,经济拮据的张某开始动起了 “歪脑筋”,以致多次因盗窃罪被本市法院判刑。

  2008年9月,获减刑6个月的张某刑满释放。出狱后,张某不仅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地 “重操旧业”。他采用攀爬阳台、钻窗入室的方式潜入多户民居家中,大肆盗窃手提电脑、数码相机、手机、珠宝首饰等财物。接到报警后,上海警方立即介入案件调查。去年5月,张某在老家被抓捕归案。

  到案后,张某对于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经审查,仅2008年9月至去年3月,张某就先后盗窃20起,作案范围遍及本市徐汇、静安、长宁、闵行、嘉定、普陀、闸北等区数十个居民小区,盗窃的总案值达7.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多次采用攀爬阳台、钻窗入室的方式潜入民居盗窃大量的财物,且数额较大,他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张某到案后主动交代犯罪行为,法院酌情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5万元。[page]

  但是,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执行庭的执行人员却陷入了尴尬。 “首先,没有具体的法律作出规定,所以一些外地的法院处于经济方面的考虑,大多不愿接受委托执行。”长宁区法院执行庭法官告诉记者,这样的情况下,执行庭不得不自己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到外地进行执行。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又发现,“被告人张某起因就是没钱而起意犯罪,法院在查访了他的家庭情况后发现,他的家中的确是没钱可执行了。”无奈之下,财产刑的具体执行陷入了僵局。

  记者从长宁区法院、徐汇区法院、虹口区法院等多家法院了解到,这样的执行经历在执行庭的具体工作中绝不是个案,财产刑执行成了困扰执行工作的一大难点。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介绍: “在我们司法实践中,财产刑的执行率是比较低的,可能还低于民事财产的执行率,虽然还没有一个全国的数据统计,但有些地方说执行率不到50%,有些甚至只有三成,所以全国的平均率也不会多高。”

  现状

  执行率低财产刑成“空判”

  “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公民的私有财产积累逐渐增多,而侵害公民财产、涉及经济类的犯罪也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因此财产刑应运而生。”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财产刑作为现代刑法重要组成部分,是以罚没犯罪分子财产为内容的刑罚,地位上属于附加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 “在1997年刑法中,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很广泛,涵盖了约230多个罪名,足见其在刑法中的地位。”

  “立法机关设置财产刑的目的,旨在弥补刑罚的不足,利用财产刑特有的惩罚手段,剥夺犯罪分子的犯罪资本,予以经济上的处罚,从客观上达到预防重新犯罪的目的。”本报法学专家团成员、华东政法大学叶青教授表示,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刑的状况却不容乐观,每年都有大量的财产刑判决执行并不到位。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具体规定进行统一,以致于执行机关不明确、定的裁量原则不够合理,规定的适用方式过于呆板,设计的执行制度比较粗疏。叶青教授介绍: “有的法院由执行庭负责执行,有的法院由刑庭负责执行,还有法院依靠法警队执行,到最后成了 ‘三不管’;再加上服刑的罪犯普遍有 ‘坐牢就不给钱’的想法,造成财产刑执行率长期偏低。”

  另外, “强制执行适用法律有争议,被执行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混同、青少年犯罪财产刑难以执行、刑满释放人员缴纳罚金刑缺乏有效监管等具体问题也成了困扰执行人员的问题。”长宁区法院执行庭具有多年执行经验的副庭长孙卫平认为,财产刑 “空判”的现象大量存在,成为我国刑罚制度施行中的一个 “硬伤”。[page]

  谈及由此带来的影响,徐汇区法院侯荣康法官表示: “这不仅没有充分发挥财产刑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而且相对削弱了刑罚的惩罚功能,损害了司法的公平与正义,也使犯罪分子逃避了法律的制裁,助长了其嚣张气焰,有悖于立法的初衷。”

  这些年来,如何 “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如何有效遏制财产刑 “空判”问题,也是全国法院所面临的一个共性问题,各地司法机关都在密切关注和积极探讨。

  转折

  最高法院公布13条具体规定遏制“空判”

  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 《规定》,就人民法院财产刑执行的主体、程序等重要问题作出了规定,明确了财产刑执行工作中长期存在的一些问题。该司法解释共13条,从多个方面对此予以了明确规定,将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我国现行立法对财产刑的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如财产刑执行的具体部门不明确。对此,《规定》明确表示: “财产刑由一审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一审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法院代为执行。”

  在侯荣康法官看来,这有助于法院内部分工明确,职责清晰。 “以往的多个执行部门混合执行,看似增加了执行人员,但实际上多头管理容易变成无人管理,而且因为执行本身涉及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让审判庭或其他部门执行都不如让更加专业的执行庭人员实施执行更加有效率。”

  “《规定》另一个亮点是加强了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体现了国家司法理念的进步和对私权利的保护。”侯荣康法官表示,在司法解释出台以前,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私人利益驱动以及长期以来停留在偏左的司法理念的影响,法院在执行罚金和执行被害人损害赔偿时存在多种情况:或者先罚后赔,或者边罚边赔,或者先赔后罚, “前两种情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被告人对受害人的赔偿能力。”

  《规定》则进一步明确了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对此,叶青教授认为, “这一方面充分保护了被害人的权益,另一方面将保护正常合法的经济秩序置于重要的位置,体现了对私权利的保护。”[page]

  “从司法环境上看,目前舆论反响主要体现在对被害人赔偿的关注上,而罚金主要是上缴到国库, 《规定》的进一步明确有助于对维护社会和谐起到间接作用。”侯荣康告诉记者, 《规定》也加强了法院执行庭对执行经济处罚的工作力度: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以前我们法院在这方面工作做得普遍不够,有了这个法律规定,过去不查的,现在必须主动去查。”

  意义

  学者:

  直击“空判”问题还不到废除时机

  “《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为缓解财产刑 ‘执行难’现状而推出的一项有效举措。”在叶青教授看来,司法解释中的13条具体规定非常细致,直击目前我国财产刑执行当中的 “空判”问题,具有极为重要的司法意义。

  叶青教授告诉记者,这个 《规定》出台让人欣喜,他特别关注到一些明确的规定已经直击要害。 “可谓遏止 ‘空判率’的利器,如首次明确了 ‘财产刑’由一审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明确了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明确了被执行人应当先偿还正当债务;还明确了何种情况适用终结执行,何种情况适用中止执行……”

  叶青教授觉得,为了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还可以进一步明确执行财产上缴的具体时间。

  因为奉行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目前西方国家大多已经废除没收财产刑,我国法学界对于其合理性甚至合宪性也一直存有争论。对此,叶青教授认为: “我个人认为,财产刑还不到废除时机,制度的制订和有效性要根据每个国家具体情况。前一段时间,很多人争论我国是否需要废除死刑,结果现在连首先废除死刑的欧洲国家都在讨论是否要恢复该刑罚。我个人认为,财产刑在中国很有存在的必要,能够杜绝犯罪分子 ‘痛苦好几年,享受一辈子’的妄想,也能更有效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当然, 《规定》的细则还需要在运作过程中日臻完善,不断修补漏洞,使之实至名归。”

  法官:

  有助缓解“执行难”不能完全解决问题

  “本次司法解释的出台从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缓解我国财产刑执行难的问题,但是仍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侯荣康法官认为,很多犯罪行为发生以后,要经历侦查、审查起诉、判决阶段,到法院强制执行时已经相距了很长的时间。 “这时,很多犯罪分子,尤其是具有较大经济实力的公司或其组织者完全可以利用这段充分的时间对财产进行处置,或转移或隐匿。等到法院执行人员再涉入时,他们可能已经金蝉脱壳,法院依旧很难追踪到可供执行的财产。”[page]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财产保全制度,因此在民事诉讼中虽然也存在执行难,但不管怎样,赋予了当事人的申请权利和法院的主动保全财产的权利”,候荣康认为:“但是在刑事诉讼中,因为司法理念的不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经审判没有刑事责任等,不宜在审判结果生效以前就对被告人进行财产刑的执行和保全,因此也从客观上造成了被告人转移、隐匿财产的空间和时间。”

  在侯荣康法官看来,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源头上进行整治。 “法院在一开始就必须与公安、检察院建立联动协同机制,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情况密切跟踪。判决生效后执行开始时,公安机关、检查机关有必要与法院加强沟通协调配合,为财产刑执行提供方便。”最后,他表示,各个司法机关在自己的刑事职权范围内,要充分行使手中的司法权力,才能使财产刑最终得以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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