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保证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纯粹民事关系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制裁。然而,某些民事关系也涉及到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公共道德。例如:贩毒、卖淫、转移有毒、有害物品等,这些民事行为已涉及到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对此必须给予行政制裁。区分纯粹民事关系与后一类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公共道德的民事关系的主要标准是看民事关系的社会性,看其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公共道德。
在行政处罚与民事制裁的区别方面,值得注意的是不轻易设置行政处罚去替代民事制裁。在法律条文的表述上要明确国家对民事关系的干预是通过行政制裁还是民事制裁。行政处罚和民事制裁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范畴,是解决两种不同法律关系的手段,不能加以混淆。否则,将引起不良的法律后果。
最近的例子是《上海市公共汽车、电车运行管理条例》中的补票条款,该条例中有关条款的表述正确区分了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条款规定:“乘客无故不支付或者少支付车费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可以要求其按营运收费标准的5倍补缴车费。”地方立法者从法理上认定乘客买票乘车是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处罚的性质是支付违约金。虽然乘车不买票,是一种违约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公交公司是私法主体,但完成的是公共任务)。但是,地方立法者认为,这种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尚未直接危害或威胁到公共安全,不宜采用行政处罚的形式对违反者进行制裁。所以,地方立法者通过地方法规对民事合同关系进行了适度的干预:保留了民事制裁的方式(补缴车费事实上是支付违约金),规定了违约金的额度,而不是用行政处罚(罚款)去取代民事制裁,并对此作了明确的表述。因此,在地方立法中设置行政处罚时,必须分清是行政处罚还是民事制裁,有否必要用行政处罚的形式去干预民事关系。如有必要,则必须遵循行政处罚不替代民事制裁的原则,理顺行政处罚与民事制裁的关系,在法律条款的表述上必须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