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过错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的心理状态,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就其性质而言是行为人的意志活动,反映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理由和判断能力,但这种心理状态可以通过行为人违反义务的行为表现出来。
司法实践中,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必须将行为人的主观认识状况与其行为的客观后果相结合才能认定。
在中国,除法律有明文规定外,一般损害均运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有主观上的过错时才承担民事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了过错指定,即只要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就推定其违反义务的行为是有过错的。法人的过错既可以整个法人的过错,也可以法人代表人或工作人员的过错表现出来。
民法上区分过错程度的意义与刑事上区分的意义不同,在一般情况下,故意和过失的区别并不影响民事责任及赔偿范围的确立。但在受害人与有过错及混合过错或共同过错等特殊情况下,当事人的过错形式及程度便成为确定其责任者各自责任的主观依据或免除、减轻责任的法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