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民权诉李宝成不当得利纠纷

更新时间:2012-12-19 07: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原告张民权。委托代理人袁胜寒、程飞,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宝成。原告张民权与被告李宝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20日

  原告张民权。

  委托代理人袁胜寒、程飞,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宝成。

  原告张民权与被告李宝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20日向被告李宝成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等。合议庭于200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民权的委托代理人程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宝成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民权诉称:被告获悉原告需要兑换外汇,谎称其可帮忙兑换。原告于2003年9月通过胡文军和高华芳交给被告人民币200万元。被告得款后杳无音讯,原告方知受骗,向南京市白下区公安分局报案。后南京市白下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将被告抓获,8个月后又予以释放。经向公安机关了解得知被告对取得原告200万元供认不讳,但又称原告尚欠其300万元的欠款,公安机关认为该纠纷应属于经济纠纷,建议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从未拖欠被告欠款,被告用欺诈手段骗取原告200万元,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李宝成返还财产人民币200万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5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算至判决给付之日),共计人民币205万元;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李宝成未作答辩。

  张民权为支持其诉请,提交了华厦证券公司南京淮海路营业部取款凭条复印件一份以及高华芳证言。另应张民权申请,本院向南京市白下区公安分局调取李宝成诈骗案卷宗中李宝成讯问笔录9份、高华芳、胡文军、李侠询问笔录各2份、朱健婷询问笔录1份。

  高华芳、胡文军、朱健婷向公安机关所作陈述、高华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所作证言、华厦证券公司南京淮海路营业部取款凭条复印件证明了高华芳、胡文军应张民权的要求,于2003年9月16、17日共给付李宝成人民币200万元。公安机关讯问李宝成的笔录显示,李宝成以帮助兑换美元为名,取得张民权人民币200万元,事后没有为张民权兑换美元,亦未将该款返还张民权。李侠的证言证明张民权已将李宝成委托其炒股的本金50万元返还李宝成,并且听说另有30万元本金也已归还。

  李宝成未提交证据,亦未对张民权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向李宝成所作讯问笔录、向高华芳等证人所作询问笔录,系公安机关依法定程序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本案中经过庭审质证,具有证明力。高华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所作证言以及华厦证券公司南京淮海路营业部取款凭条复印件,其内容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故本院对这两份证据的证明力亦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张民权与李宝成原系好友,2003年9月,李宝成得知身在加拿大的张民权需要兑换美元,便称其能帮助兑换,双方约定兑换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应张民权的要求,2003年9月16日,张民权朋友胡文军交给李宝成现金人民币814745.42元,9月17日张民权表妹高华芳交给李宝成现金人民币119万元,当时华厦证券公司淮海路营业部出纳朱健婷在场。此后李宝成并未为张民权兑换美元,亦未返还张民权人民币200万元。

  2007年2月,张民权诉至本院,要求李宝成返还其人民币2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本院认为,李宝成曾在公安机关陈述其是假意答应帮助张民权兑换美元,可见李宝成承诺为张民权兑换美元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仅是以兑换美元为借口自张民权处取得人民币200万元,因此李宝成取得该款没有合法根据。李宝成自张民权处获得人民币200万元的行为直接造成了张民权的损失,因此李宝成该项行为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李宝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中提及其将100万元人民币交给张民权,由张民权再委托他人代为炒股,张民权欠其本金及盈利合计300万元。张民权对此予以否认,声称李宝成委托其炒股并无盈利,而本金已全部归还李宝成,再者,李宝成陈述的此项事实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而李宝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行使抗辩权及做出债务抵销的积极主张,因此李宝成在公安机关所作此项陈述,不能否定其负有的不当得利返还义务。

  综上,李宝成自张民权处取得的200万元人民币系不当得利,张民权请求李宝成返还不当得利,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宝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民权人民币20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03年9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给付之日止)。

  如果李宝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60元、邮寄费6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1460元由被告李宝成负担(此款已由张民权垫付,李宝成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加付此款)。

  如不服本判决,张民权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李宝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上诉须知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民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79434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不当得利纠纷
你好,情况复杂,欢迎你来电咨询或当面咨询。
不当得利纠纷
你好,公告期未到判决未生效,不行。
不当得利纠纷
可从保险公司的赔款中减去25000元。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所有的银行卡都被冻结了怎么办
你好,建议跟银行了解清楚情况
私人照片被泄露了怎么办?
你好,可以报警的
沧州市延期交房,是否违反合同规定
延期交房的认定是:超过约定的交房期限尚未交房即属于延期交房。正常延期交房是由于施工迟延或者相关政府手续办理迟延、市政配套迟延;非正常延期交房是由于出卖人经济实力
前几年?
可以进行报警处理,报警之后,警察会对双方进行调解,如果调解完之后,对方还是不给货款,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法院会对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并给予解决办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我父亲在郑州工地上出事儿了?
工伤纠纷首先应该找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工伤赔偿时,如果发生纠纷,就可以向劳动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