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避免

更新时间:2012-12-19 07: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不当得利的避免在案例中浅谈让与请求权关键词:不当履行/不当得利/让与请求权/不真正连带债务【案情简介】甲是某地热系统提供商,乙购买新房,安装了甲的地热系统,地

不当得利的避免
——在案例中浅谈让与请求权



关键词: 不当履行/不当得利/让与请求权/不真正连带债务

【案情简介】甲是某地热系统提供商,乙购买新房,安装了甲的地热系统,地热系统保质期为5年。后乙又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丙在使用该房屋时发现地热系统已损坏,不能使用。于是丙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对丙的损失进行赔偿,而未要求乙进行维修。(双方约定违约金)


试问:(1)是否属于不当履行(不完全给付)?违约责任是否要承担?怎么承担?

(2)如果在乙承担违约责任以后,可否再要求甲维修(地热系统仍在保修期内);生产者的保修责任的性质:法定责任?合同责任?产品转让之后,受让人是否享有让与人的权利?

(3)如果在乙承担违约责任以后,又对丙的地热系统进行维修,乙可否基于不当得利要求丙返还乙给予丙的赔偿金?如何避免不当得利的产生?


一、不当履行

不当履行在台湾被称作不完全给付。包含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瑕疵履行是指给付的标的物有瑕疵,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在台湾,不完全给付包括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瑕疵给付是指债务人所为之给付含有瑕疵,所谓瑕疵,或为数量不符,或为品质不合,或为方法不当,或为地点不妥,或为时间不宜,有一于此,即与债之本质不合,遂称为不完全给付。[i]而加害给付是指“不完全给付具有瑕疵,除该给付本身减少或丧失价值或效用外,尚对债权人人身或其他财产法益,肇致损害,易言之,即为履行利益以外其他权益之损害,德国学者称之为附带损害,台湾学者称之为加害给付。[ii]

本案中乙交付的地热系统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因而属于不当履行(不完全给付)中的瑕疵履行。乙的瑕疵履行侵害的是丙的履行利益,造成损害,形成了损害赔偿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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