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如果未经学生同意,而在招生广告中使用学生的照片则侵犯了学生的肖像权。根据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因此学校在招生广告中使用学生的照片,该行为属于以营利为目的,是侵权行为。
相关法律可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39.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