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看,生命权人是否享有处分自己生命的权利,即生命权是否包含生命利益支配权?对此,传统理论持否定态度。例如,基督教认为,生命乃上帝赋予,毁弃生命是侵犯全能上帝的特权。法律上一般也认为公民无权处分自己的生命,否则会给自杀提供合法的依据。但该观点也受到两个方面的挑战:一是为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利益或个人气节而慷慨赴死、舍己救人的献身精神;二是现代安乐死制度的施行。在此,主张有限制的生命利益支配权可以解决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有资料统计,我国每年有自杀倾向的人数达300万,因自杀死亡的人数在30万左右,面对这一组数据我们不能无动于衷。人为结束自己的生命是没有法律授权的,不属于生命权的正当行使。一个生命的非自然结束,会给其父母、家人造成极大的伤害和精神痛苦,也是社会的损失。当前,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博士生自杀率的上升,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关注。这些“天之骄子”,受父母含辛茹苦抚养多年,受社会培养教育多年,还没有回报父母、回报社会,就以极端方式结束生命,很难说这不是自私的行动。
据交管部门统计,我国每年因交通肇事死亡人数在10万左右。各种工业事故、意外灾害等导致死亡也都是非正常的生命终结。如何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既有效地实现现代化,又避免各种侵害生命权的情况发生,成为我们社会需要思考与努力的目标。社会应尽最大可能为每个人提供良好的生活空间,创造保护生命权的一切条件,最大限度保护每一个生命,一旦发生侵害则最大可能地予以救济。
器官移植技术的应用使人类与绝症抗衡的能力得到提高,延长生命成为可能。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不能接受在死者身上“动刀子”,近年来的医学知识宣传与人们观念的更新,使器官捐赠的意义逐渐被理解接纳。将来,会有更多的人加入到器官捐献者的行列中,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关爱他人生命,挽救他人生命。
总之,生命对我们每个人都至关重要,珍惜自己的生命,既是自爱,也是对亲人和社会应尽的义务。此外,我们还有关爱他人生命的社会责任。只有心存他人,让每个人都有良好的生命存在空间,生命才能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