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配偶权

更新时间:2012-12-19 07:4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一、配偶权的含义理论上一般认为,配偶权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配偶权是指基于配偶身份所形成的相互间的一切权利,包括夫妻人身权和夫妻财产权;狭义的配偶权仅指

  一、配偶权的含义

  理论上一般认为,配偶权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配偶权是指基于配偶身份所形成的相互间的一切权利,包括夫妻人身权和夫妻财产权;狭义的配偶权仅指夫妻人身权,又叫配偶身份权,内容包括冠名权、要求对方同居的权利及住所决定权、要求对方忠实及协助的权利、相互扶养及经济保障义务,选择职业的自由权、家事代理权、夫妻订约权等。在我国现在修改婚姻法的争论中所作用的“配偶权”概念,除有少数人是在“夫权”或“妻权”的意义上使用的以外,一般是指夫妻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只是狭义配偶权制度中的两项内容而已。关于配偶权的其他内容,有些也需要在立法中进一步完善,但在相关方面人们基本上已达成共识,并无太大争论。因此,本文以下分析的范围限定于夫妻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上。另外,本文这里使用“义务”的术语,是遵从习惯。实际上对夫妻关系而言,一方的权利即是他方的义务,两者相辅相成。因此对某项权利是从权利角度称之,还是从义务角度称之,并不影响其具体内容。

  夫妻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它是实质意义上的,并不仅指共同生活于婚姻处所,还包括夫妻间共同的性生活和共同的感情生活。

  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指夫妻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生活义务,在夫妻关系存续不得为婚外性行为。广义上,这项义务还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利益及其他内容。本文主要讨论贞操义务,必要时涉及其他内容。

  我国正在酝酿修改现行的《婚姻法》,关于是否增设有关夫妻同居义务和忠义务的规定,是其间一个争论的热点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不能光靠感性的认识,而主要要靠理性的分析。

  二、新中国立法史上关于配偶权的规定

  我国革命根据地时期,婚姻法律就有关于夫妻同居义务的规定。如《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第11 条规定:“夫妻互负同居义务,但有正当理由不能同居者不在此限。”我国1950 年《婚姻法》虽没有这方面的明确用语,但其第7 条的规定却包含着类似的内涵。该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我国现行《婚姻法》虽没有这方面的法条,但司法解释多次涉及这方面的内容,如把“婚后未同居”、“分居满3 年”、“判决不准离婚后再分居满1年”等情形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而准予离婚的规范性意见。

  我国1950 年《婚姻法》和1980 年《婚姻法》均无关于夫妻同居义务的明确,但50 年《婚姻法》第8 条包含有这的精神。该条规定:“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在解放后长期的审判实践中,一般把“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作为引起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从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在新中国的婚姻立法中,虽然少有夫妻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的明确用语,但审判实践中一直是默认、甚至是保护婚姻当事人这方面的权利的。这是修改婚姻法不能不考虑的因素。

  三、我国婚姻法中规定配偶权的价值

  夫妻同居,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基础条件,是婚姻的本质义务,是夫妻关系区别于其他两性关系的重要标志。夫妻忠实,是婚姻关系的伦理要求,也是夫妻关系的自然属性。从婚姻的自然属性来看,要求夫妻同居和相互忠实是顺理成章之事。那么,婚姻自然属性的要求有无必要规定在法律中呢? 笔者持肯定态度。

  1 、夫妻同居和相互忠实,既是婚姻关系生理和伦理价值的反应,也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要求,更为建立社会主义新型的家庭关系和精神文明所必需。法律所提供的价值评判标准具有强大的导向功能,是不能忽视的。现在,在我国有些地方男女关系比较混乱,对家庭关系的稳定破坏极大,也造成了社会秩序的不稳定,而我们的法律对待这种情况却无能为力。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点是现行法律规定上有漏洞,让一些人钻了空子。一些文艺作品也大肆宣扬男女关系上的自由,使有些人错认为追求婚外性生活是一种时尚,婚姻关系可有可无。这种认识的偏颇要靠法律去调整。因此,在感性认识比较混乱的时期,法律必须旗帜鲜明,必须有明确的规定。这样才能为人们提供一个明确的行为标准,才有利于拨乱反正。法律和道德标准都必须明确地告诉人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只能越来越走向文明。基于自然属性的夫妻关系的伦理要求永远不会过时。

  2 、规定夫妻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将为追究违法行为提供依据。《婚姻法》在我国是执行较差的一部法律,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很多。在社会大变革的时期,婚姻家庭关系也多有动荡。因此,迫切需要有明细的法律条文对夫妻关系作出调整。对于违反夫妻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的,没有明确的规定则很难追究行为人的责任。诚然,同居和忠实是婚姻关系的逻辑内容,但并不等于说不需要对此形成法条。因为,法无名文就不能要求公众遵守,就不能威慑道德水准较低的人,理论上的道理是不能取代法条的存在的。我国以往的民商法律普遍是精线条的,在实践中带来不少问题,以后我们要编撰法典,就要力争克服以前的不足,尽量使法律条文明细。

  3 、规定夫妻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将为建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和弱者保护制度提供理论基础。目前,很多学者提倡婚姻法应建立婚姻当事人的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惩罚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尤其是保护妇女儿童的权利。司法解释在规定离婚纠纷的处理原则时,也多处提到要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上“照顾无过错方”。上述设想和规定虽然是很好的,但针对解决因违反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而致的婚姻纠纷而言(这种纠纷是大量的) ,其依据充其量是根据婚姻关系的原理所做的推论,在现行法上是没有法条作为支持的。严格来说,最高法院的此类司法解释是一种越权行为。可以想见,法院方面作出这样的司法解释也是无奈之举,是不得已而为。那,如果在婚姻法中规定了夫妻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则建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和弱者保护制度就成了顺理成章之事,这种尴尬的局面将会迎刃而解,不复存在。

  4 、反对设立夫妻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学者认为,同居和忠实是夫妻二人的感情生活,法律不应干涉,也无力干涉。这种认识有一定道理,但有失偏颇。其实,法律介入感情生活并非没有先例,现行婚姻法上的离婚标准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吗? 再者,同居和忠实既是夫妻二人的感情问题,同时也是最起码的婚姻道德问题,是婚姻关系的最低道德标准和道德义务。既然它是个低标准的道德要求,则完全可以使之法律化,成为一个法__律规范,以利于人们的遵守。更何况,恩格斯早就指出过“婚姻不是两个人的私事”、“婚姻不能听从已婚者的任性,相反地,已婚者的任性应该服从婚姻的本质”。可见,法律并非绝对不能干涉婚姻当事人的感情生活。对同居和忠实问题法律是有必要、也有可能作出规定的。至于如何照顾到当事人的感情因素,本人认为同居和忠实义务虽在性质上属于强行性义务,但对其纠纷则完全可以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这既是民事诉讼的规则,也符合刑法上对待家事矛盾的精神。也就是说,对违反夫妻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实际处理,最终基本上取决于当事者的态度。这应该是法律对夫妻感情生活的最好的调节和救济。[page]

  四、在新《婚姻法》中设立配偶权规定的设想

  1 、在修改后的婚姻法中,在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中,应明确规定夫妻互负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并丰富其内涵。但我国现行婚姻法中相关方面已有的比较完善的规定,不必再做重复。

  2 、可参考外国法的规定,指出可以停止履行夫妻同居义务的正当理由。这些理由包括:一方因公务、经商等外出,一方正在当兵、就学,一方身体有疾病不适于同居,一方因受对方虐待而不能同居,双方就判分居等。有正当理由不尽同居义务者,不是对同居义务的违反,不是侵犯配偶权的行为。

  3 、规定无故不履行同居义务的后果。一方不履行同居义务,他方可提起履行同居义务之诉。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实际履行,但法院不得判决强制执行或间接强制执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构成对他方的遗弃行为,他方既可诉请离婚,也可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但如不履行义务的一方需要扶养的,他方仍应支付扶养费,而不是象有些国家那样可以拒绝支付。因为,相互抚养是夫妻身份关系决定的,不宜将不尽抚养义务作为对不履行同居义务的抗辩。

  4 、规定不履行忠实义务的后果。一方不履行忠实义务的,他方可诉请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可要求其及共同侵权之第三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也可以此为理由诉请离婚。

  如何处理夫妻同居义务和婚内强奸、婚内暴力问题呢? 从婚姻法的角度来看,性交是婚姻关系的本质义务。从刑法对强奸罪的规定来看,性行为不能强制进行。但如果夫妻之间强制进行了性行为,能否以刑法上的强奸论处呢? 本人认为不能。因为,刑法上的强奸行为,其除了“强”的特征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特征是“奸”。何谓“奸”? 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其是不具有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进行的不正当性行为。也就是说,刑法是不适宜把夫妻作为强奸罪的主体的,“婚内强奸”于理不通。那么。是否意味着夫妻之间的性行为就可以强制进行呢? 也不是。因为夫妻的人格是独立的,其相互间的性行为也应该是自愿的,是经协商同意的。夫妻强制性行为是一种婚内暴力的体现,也是不文明的。如造成严重后果,本人认为可以虐待处理。所以对夫妻个人而言,同居义务在性质上也不能强制进行。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民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96049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如何完善婚姻法对配偶权的保护
你所问的问题可不是一句所能说完的,你可以找相关的书籍来看。
西方配偶权
什么意思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我正在购物。我申请退款。卖主没有回应
你好,是否可以退款要看商品是否有问题,另外还要看合同的约定。
QQ被骗子骗了600元。怎么办?
你好,建议报警处理
租的房子冬天水管冻住一个星期无法用水,可以退租吗,算违约吗?
以房屋漏水为由退租一般不算违约,但具体要看租赁合同,如果租赁对漏水问题的处理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解决。一般来说,房屋漏水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修复,如果
夫妻投靠,但是北京户口一方不同意,对方能不经同意迁入吗
夫妻投靠的条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办理落户投靠,要符合被投靠方当地的落户政策;符合当地落户政策的,先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同意
洛阳征地该怎么给安置费
法律分析:安置补偿费并非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需要安置的居民,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支付安置补偿费或者安置。如果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或者其他单位安置需要安置的居民,
邵阳拆迁该怎么计算补偿
拆迁补偿比例是:1.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