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三锹乡地笋村,一块立于清道光二十一年(1842)的婚姻款规碑刻被发现。据有关专家初步鉴定,此碑刻记录的婚姻款规比新中国首部婚姻法早108年。
该碑为青石板材质,高1.8米,宽1.1米,刻字1034个,品像完整。碑刻主题为“严禁陋习,以端风俗”,事由主要刻录当地苗族姑娘潘学贵等因反抗“舅霸姑婚”陋习被迫害致死的过程及相关评论。碑刻核心内容为“遵州主婚姻听人择配,不许舅霸姑婚,如违示禁,公同禀究;遵州主不许舅氏苛索银钱,如违示禁,公同禀究;聘婚财礼只许一十六两,如违公罚;过门水礼议定银八两,如违公罚”。碑首为“钦加知府御湖南靖州直隶州正堂加三级宋,署湖南直隶靖州正堂加三级六次郑”字样,表明其为官方批准公布。碑尾为靖州锹里苗族地区24寨名及寨首名单和立碑的年代日期,说明此款规的的生效范围和生效时间。
从碑的内容和形式看,提倡婚姻自主,禁止买卖婚姻,而且以政府公文格式发布,如违禁由官方“拘究”,明显具有地方性婚姻法规的特点,表明旧的封建婚姻制度在当地苗族地区开始动摇,新的文明婚姻制度开始萌芽。
据湖南大学教授、考古专家胡斌斌等专家鉴定,单从成文时间对比,该婚姻款规比形成于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的呼兰府(今属黑龙江省)《婚姻办法》早65年,而呼兰府《婚姻办法》是目前学术界公认的我国最早出台的地方性婚姻法规;比第一部全国性婚姻法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篇》早88年;比新中国首部婚姻法早108年。
碑刻所在地靖州锹里地区,是我国“花苗”聚居区之一,享有“中国原生态多声部民歌活化石”之誉的靖州苗族歌鼟就蕴育在这片土地上。靖州苗族歌鼟中最动听、歌词内容最丰富的就属情歌(山歌),是苗族男女青年玩山会友、茶棚相亲、自由谈婚论嫁时所唱的曲调。可见,碑刻公布的婚姻款规在当地得到了真正贯彻并产生了积极的意义。该碑刻对研究湘黔边境苗族地区的社会制度和民俗文化具有重要的文物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