虾塘塘堤上堆淤泥建房屋妨碍相邻养虾户通行被判恢复原状
张某和韩某的虾塘彼此相邻。1994年以来两家共建了宽约3米、可通行车辆的塘堤,张某购买虾塘后一直通过该塘堤进出其虾塘。2001年1月,韩某借清塘之机,将污泥堆放在塘堤上。4月,庞某又趁机在塘堤上建房,其厨房部分占据了张某需要通行的塘堤的约2/3宽度,将张某通往虾塘的唯一道路堵塞,致使其无法对放养的冬虾进行护理、捕捞而错过销售旺季,且致冬虾死亡,春虾放苗亦受影响。
张某诉至法院,认为韩、庞在塘堤上堆放污泥、修建房屋,导致其无法通行,损害了自己的通行权,请求法院判令韩、庞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韩某、庞某辩称,虾塘的塘堤并非通往张某虾塘的唯一道路,海边有一海堤也是一条通道。韩某还辩称,自己用清淤的塘泥加高塘堤,是行使合法管理权,不存在侵权或妨碍行为。
法院认为,本案系虾塘相邻权纠纷,张某与韩某的虾塘基于地理位置上的毗邻而发生了相邻关系。张某经过韩某的塘堤进出其虾塘最为方便,绕道海堤虽也可到达其虾塘,但过于迂回的路线既增加了进出虾塘的诸多不便,也无谓地提高了生产成本,且海堤也不够安全,故而张某途经塘堤通行最符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另外,张某从来就是通过该塘堤通行,即经该塘堤通行是历史上的习惯做法,对此法律应予以尊重。韩某对塘堤享有使用权,但该使用权的行使因为相邻关系而应依法予以必要的限制,即韩某应尊重历史上形成的通行关系,至少不应妨碍张某通行。韩某借清淤之机,不正当地堵塞塘堤,且长时间不予修复,造成张某无法正常进出其虾塘,韩某对此负有全部过错责任,应依法排除妨碍,恢复该塘堤原来的通行状况。庞某在塘堤上修建临时性房屋,使张某无法正常通行,庞某负有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义务。据此,法院判决韩某将虾塘塘堤恢复原通行状况,庞某拆除在虾塘塘堤上修建的临时房屋的厨房部分,排除对张某通行的妨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