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对共有财产进行整体查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可整体查控共有财产,同时将查控情况告知其他共有人,并给予合理期限,要求其在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明确意见。其他共有人收到法院通知而未在该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可视为同意法院处理该共有财产。
2、如其他共有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则应中止执行该共有财产,转而进入案外人异议审查程序,即另行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听证后作出书面处理。若其他共有人的异议成立,法院则不再执行该共有财产;若异议不成立,则由法院继续执行。
3、确定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该问题涉及对各共有人实体权利的处理,执行机构不能直接认定,而是应当按照各共有人的约定确定,无约定则中止执行程序,待各共有人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或债权人对份额确定方案不予认可时,则由各共有人另行通过析产诉讼解决。
4、执行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份额确定后,由人民法院视该共有财产是否适宜分割区别处理:可分割的,直接处理被执行人名下份额;如分割后将影响共有财产使用价值的,由法院对该共有财产进行整体拍卖,变现后按照被执行人所占份额的比例予以强制执行。另外,在拍卖因故不能成交的情况下,债权人还可申请以物抵债,被执行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及份额转移给债权人。
我国目前对于共有财产执行的法律规定尚比较分散、不成体系,通过对现有的共有财产执行原则进行的梳理与归纳,期望以此探求一种思路,从而为司法实务中对共有财产执行的规范操作,提供可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