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是我国近年来法治建设中的大事,几乎所有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都将纳入到我国未来民法典之中。民法典更能彰显出时代特色,将影响一代甚至几代公民社会经济生活。
2017年3月8日下午,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自去年6月以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对其进行过三次审议。草案一稿比一稿完善,三审稿总体上已较成熟,体现了民法固有特征,回应了社会关切。
“民法总则”对我们的社会生活将带来哪些影响呢?笔者试举几例:
譬如,胎儿享有民事权,可以继承遗产、接受赠与。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胎儿还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为了更好地保护儿童的合法利益,民法总则草案第十七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捐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民法总则拟制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为出生后的婴儿预留特定财产,是我国保护儿童权益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延伸,更有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
譬如,失能老人可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监护人。对于失能成人和孤寡老人,谁来照顾管理他们的生活呢,对此,民法总则草案扩大了监护的范围,将失去劳动能力的老人等人群纳入监护范围,同时,规定了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监护、恢复监护。
譬如,自愿紧急救助免责,见义勇为受保护。如果让救助人承担责任,这就会严重地打击见义勇为者的这样一种行为,因此法律这种情况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造成受助人的损害,救助者也应当免除责任,除非他有重大过失。如果见义勇为时,救助人受到了损失,而又没有侵权人,或者找不到侵权人,民法总则草案也明确规定,被救助人应该适当予以补偿。
譬如,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可能要同时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当这些责任都涉及财产时(如:罚款,罚金、没收财产),往往拥有公权力的前两种责任抢先执行,民事责任落空。为了充分保障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实现,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九十条创制了“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即在以上三种责任同时存在,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情况下,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譬如,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到三年。原来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如果因为某些原因,耽误了民事诉讼的时间,又要如何处理呢?民法总则草案中就将诉讼时效延长到了三年。为了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为了减少因为时效期间经过而丧失权利这种情况,从参考国际的这个制度的角度来看,我们的诉讼时效也有必要加以适当地延长。
譬如, 扩大民事主体的范围。原来的民法通则中,第一类主体是公民(自然人),草案中则直接规定为自然人,而不是以公民作为界定的标准。同时,第一次把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也是第一次确立了符合条件的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的地位。这可以使很多新出现的社会组织和经济主体获得民事主体地位。草案在扩大民事主体范围的同时,还巩固和确立了一些有中国特色的民事主体,比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人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民法总则草案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国情,尊重民事立法的历史延续性,有很多创新,体现出了新的时代特征,对调整民事关系,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在后期实施过程中一定要妥善处理好同《民法通则》的关系,人大立法部门要做好释法工作,这对民法通则的实施具有极大的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