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晶源专利权案开庭审理

更新时间:2012-12-19 08:0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随着法官敲响法槌,武汉晶源专利权案10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标志着最高人民法院按照近期发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动月总体规划中,案件集中公开开庭周的正式启动
随着法官敲响法槌,武汉晶源专利权案10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标志着最高人民法院按照近期发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动月总体规划中,案件集中公开开庭周的正式启动。

  经历8年,多轮审理的武汉晶源专利权案涉及案情复杂。10日上午,在由5名法官组成的法庭对案件进行的法庭审理过程中,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分别进行了法庭陈述和答辩。

  原告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未经专利权人武汉晶源公司许可,仿造了与专利方法相配套的烟气脱硫专利装置,自1999年起在共同被告华阳电业有限公司的福建省漳州后石电厂分别安装两台发电机组并投入商业运行,其“烟气脱硫工艺方法”是原告的专利方法,其脱硫装置是原告的专利技术产品,两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了专利侵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专利侵权损失费人民币3100万元(后原告追加侵权赔偿数额为人民币7600万元)等诉讼请求。

  被告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辩称:在其专利申请日之前,就有许多出版物公开发表过同样的发明,该发明在国内外很早就被公开使用过,并且为公众所知;华阳公司所属漳州电厂的海水脱硫设备是富士化水独自设计和建设,与争议专利毫无关系;武汉晶源补充追加赔偿数额的诉讼请求是在一审开庭后以补充诉状的形式提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被告华阳电业有限公司提出:早在该专利申请日之前,就有许多出版物公开发表过同样的发明。“烟气脱硫工艺方法”,在传统的技术说明中便有记载,为普通工程技术人员广为知晓。华阳公司使用已经公开的方法、技术、装置并不构成对原告的专利侵权。华阳公司于1997年4月与富士化水签订合同,约定整个项目的烟气脱硫装置、辅助设备和全部的设计、图纸、数据、手册等均由富士化水负责完成,并约定了富士化水承担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担保责任。因此,华阳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该方法和装置不会侵犯他人的专利权。由于华阳公司是通过合法渠道向富士化水购买的,也是经过原告可行性研究论证的,华阳公司不知道会涉及专利侵权,依法不构成侵权,应依法驳回原告对华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庭调查和辩论时,双方律师唇枪舌剑展开激烈交锋。法庭围绕专利侵权客体是否落入本案专利保护范围、侵权赔偿责任承担和赔偿数额以及适用法律等6个问题进行了调查。法庭将择日宣判。 [page]

  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以及专家学者等旁听了案件的审理。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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