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家住永丰县恩江镇,近几年都在医院工作,2008年1月一个叫胡平的老同学找到姚某说,打算在某乡镇购买一处山岭进行投资经营,但缺少足够资金,向姚某借钱二十万。姚某这下犯难了,虽然自己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但儿子尚在外地读书,花费不小,一下子要拿出二十万元实在困难,但老同学又已经开口向自己借钱,这个忙不能不帮。2008年1月16日,为了帮老同学凑到钱,姚某心一狠,便瞒着丈夫偷偷向同事钟某借了23万元,约定了利息,借款期限三年,随后于2008年2月按同等条件分三次全部转借给了胡平。
2010年下半年,胡平离开永丰后下落不明,姚某从此就没有收到利息支付给自己的同事,钟某找上门来要求还本付息,这下姚某立刻慌了神,2010年底急忙向永丰县人民法院起诉胡乐平要求还钱,但此案在公告期间尚未开庭,自己就先做了被告。
法院审理认为,姚某与钟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息,姚某应当按约定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据此,法院遂判决姚某立即偿还钟某的借款本息合计二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