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受伤又赔钱 只因一只狗
更新时间:2012-12-19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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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1月13日上午,广西扶绥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王少青诉被告张丰田、张宇航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由于原告在本案中对自己受伤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对已造成的实际损害承担次要
11月13日上午,广西
扶绥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王少青诉被告张丰田、张宇航身体
健康权纠纷一案。由于原告在本案中对自己受伤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对已造成的实际损害承担次要
民事责任,两被告承担主要的连带赔偿责任。
2008年10月8日下午4时左右,原告王少青路经被告张丰田屋前时其狗狂叫,为避免被狗咬,与被告张丰田发生口角而相互打架,在打架中被告张丰田用拳头猛朝原告头部打,被告张宇航(即张丰田儿子)也参与殴打原告致伤,当天到村卫生室治疗取药,并向村支书报案。在村卫生室治疗吃药输液不见好转便于同年10月16日到扶绥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月25日出院,住院期间有陪人护理一名,先后共花去医药费1623.20元、交通费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该医院诊断为:头皮挫裂伤、脑震荡。后经扶绥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王少青与被告张丰田因口角而发生打架,原告身体受伤是两被告行为所致,对此两被告应负连带主要赔偿责任,即承担赔偿责任60%。另外,原告虽被两被告打伤,但原告亦不注意控制自己的言行,指骂、推拥被告,其行为是引发双方打架的原因之一,原告对自己的受伤也有一定的过错,据此,原告应对已造成的实际损害承担次要民事责任,即自己承担40%。遂作出判决:被告张丰田、张宇航
连带责任赔偿原告王少青1841.52元,驳回原告王少青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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