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一起轻微交通事故,理应平心静气地友好解决,却由于双方在车行道内争执,结果再遭横祸,一人被撞死二人被撞伤。日前,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本不该发生的交通肇事案,后一起事故的肇事者在给予受害方相应的赔偿后,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
2006年3月16日19时左右,杨某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经海安县海安镇黄河路与凤山路交叉路口,越过道路中心实线由西向东左拐弯向北行驶时,与经该地段由东向西无证驾驶的姜某所驾无号牌的助动车发生碰撞,双方跌倒,致车辆局部受损、杨某受轻微伤。事故发生后,双方未报警。其后,杨某丈夫的姑妈李某及杨某的父亲等人赶到现场,在车行道内与姜某进行争执。19时47分左右,颜某驾驶未经定期进行技术检验、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变型拖拉机经上述地段由东向西行驶时,因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确保安全,所驾拖拉机前部碰撞李某、杨某的父亲、姜某及助动车发生第二起事故,致该三人受伤,车辆损坏,姜某在送医院途中死亡。
经公安机关认定,颜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姜某、李某、杨某父亲则因在机动车道内停留进行争执,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第2项“行人不得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规定,而各负事故自身损失的次要责任。
东方法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