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为有保险公司替自己的肇事行为买单,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离一躲了之,未料想保险公司却不愿意为这名逃跑的驾驶员充当冤大头。昨天,启东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余损失由肇事者自行赔偿。 2014年5月,被告毛某与原告刘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倒地,被告毛某见状弃车逃离现场,后经交警部门调查,找到肇事者,并认定了事故责任,由被告毛某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刘某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因伤情较重,与被告毛某及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将两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20万余元。保险公司以被告毛某构成逃逸为由在商业险内不予赔偿,仅愿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被告毛某辩称事故发生后,自己虽然离开了现场,但将肇事车辆留在了现场,且在交警找到自己后并无隐瞒肇事行为,并未影响事故的处理与责任的认定,自己的行为不属于逃逸,原告相应的损失应皆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一并赔偿。
启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合同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的,保险人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不负赔偿责任。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毛某未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反而弃车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既违反了保险合同约定,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故被告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的合理损失由被告毛某按责承担。 据承办法官介绍,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本案中肇事者毛某虽然未驾车逃离,而是将肇事车辆留在了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的保护及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并未造成严重影响,但其主观上有逃跑的故意,其逃跑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且事故发生后自行逃跑,对受害者置之不理,也极可能造成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社会影响极差。本案最终认定毛某弃车逃离现场的行为构成逃逸,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的损失合计10万余元由被告毛某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