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法检联合声明被诽谤 向媒体发函讨要名誉权

更新时间:2014-07-03 14:3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本文主要讲述的是民事名誉权的相关案例,洛阳法检联合声明被诽谤向媒体发函讨要名誉权的案例。

  摘要:本文主要讲述的是民事名誉权的相关案例,洛阳法检联合声明被诽谤向媒体发函讨要名誉权的案例。

  “不主动配合强奸,致强奸者死亡被判三年”,3月28日,网络上流传的一个帖子引起广泛关注,天涯论坛、百度贴吧、红网、大河论坛、洛阳信息港等国内知名网站纷纷转载。

  昨日,处在舆论漩涡中心的涉事单位——洛龙区检察院和洛龙区人民法院,联合向商报发来声明,澄清事实,表示该案根本不存在,纯属别有用心的人在诋毁和诽谤,他们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一、网帖流传:遭强暴不配合,女子获刑

  3月28日,网上一个帖子引起网友广泛关注。

  该帖详细“阐述”了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的一则刑事判例。

  帖子介绍,案件发生在2009年2月21日22时,洛龙区关林镇一女青年宋丽(化名)加完夜班后,独身一人走在回家的路上,因为太漂亮,被喝过酒的公务员江某盯上。

  江某遂捂住宋丽的嘴将其拖进路边树林深处实施强奸,女子突然一个打挺导致江某生殖器官折断,又在明知江某喝酒有醉意的情况下,怕名声不保未及时拨打120求救,导致江某失血过多而死亡。

  2010年3月26日,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向洛龙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宋丽犯有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认为,宋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宋丽的辩护律师认为,宋丽由于天黑加上慌张,没有发现强奸者受伤。

  二、跟帖者众:多数网友指责法院枉法裁判

  帖子最后一段全文“引用”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丽应当预见强奸者江某可能造成“一日二变”的结果,可宋丽在被奸时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江某死亡。

  如果宋丽在被强奸后发现江某昏迷及时报案或者拨打120,或许能及时抢救过来。但被告宋丽因顾及自己名誉而延误报案求救,最终错过最佳抢救时间而导致江某死亡。

  另外,鉴于被告人宋丽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同时,被告人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有明显悔罪表现,及被害人江某有部分责任,故从轻处罚。

  昨日(3月27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该女子构成过失致死罪,缓刑3年,并赔偿被害人江某家属经济损失8.8万元。

  详细的“阐述”,言之凿凿的细节。帖子发布后,立即引起广泛关注。

  天涯论坛、百度贴吧、红网、洛阳信息港等国内知名网站纷纷转载。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和洛龙区人民检察院陷入了舆论的漩涡中。

  多数网友表示愤慨,指责法院枉法裁判;也有个别网友对帖子的真实性表示怀疑,认为法院不可能做出如此荒唐的判决。

  三、法院回应:帖子内容纯属虚构

  河南某律师,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了帖子所指案件。

  他说,在故意杀人、伤害、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过程中,被侵犯者完全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这里的正当防卫,是无限的防卫。

  也就是说,如果该案是真实的,宋丽即便直接将江某杀死,也不会被判处刑罚。

  “从这一点来看,该帖的真实性值得怀疑。”该律师说。

  昨日下午,他的怀疑得到了证实。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和洛龙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向商报发来声明,澄清事实,表示该案并不存在,纯属别有用心的人在诋毁和诽谤。

  原文如下:

  广大网民朋友关注的关于宋某被江某强奸一案,经核实,该案并不存在,我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洛龙区人民法院从未受理此案,纯属别有用心的人凭空捏造杜撰的案情和细节,是对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洛龙区人民法院名誉的恶意诋毁和诽谤,我们据此已向公安部门报案,要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观点PK:国家机关有无名誉权?

  据洛龙区人民检察院和洛龙区人民法院统计,已有数十个网站、微博转载该贴。

  发帖者涉嫌什么罪名?洛龙区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已报案,交由公安部门根据侦查情况来定。

  那么,国家机关可否追究发帖者的名誉侵权责任?

  有人认为,国家机关在民事诉讼中,也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应该具有相应的权利。否则,谁都来胡乱发言,会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

  北京市某律师则认为,洛龙区检察院和洛龙区法院作为国家机关,是没有名誉权的,既然没有名誉权,就不存在侵犯名誉权的问题。

  他说,名誉权本是自然人专享的一种人格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中法人也享有名誉权,那是将名誉权向私法人(如公司、企业)的一种延伸,是考虑在市场经济下,公司、企业处于竞争的环境,对其声誉的损害,可导致其生产经营蒙受损失。

  但公法人即国家机关无须处于市场环境之下,没有竞争和生存压力,无所谓名誉权。当然,政府的高效运行,需要有一定的声誉,但这种声誉的获得不是靠遏止民众的批评来获得,而是需要通过依法行政获得社会公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第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民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16475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我朋友舍友和她同一天丢了东西,还上网发日志骂她,这时候她该怎么办啊?告到派出所最后没有结果。
到法院起诉或者委托律师给对方发律师函,要求对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诽谤和名誉权问题
我们正在处理一起当事人状告多家电视台的案件,也是名誉权侵权,如有意向请联系我们面谈
我想状告中国各主流媒体网站,他们侵害了我的名誉权
要固定好证据,网站的内容可以随时删除。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诽谤 辱骂 肖像权
你好,你可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
阿姨和侄子能结婚吗?同性但没有血缘关系
没有血缘关系的亲戚还需要满足其他规定条件的才能结婚,根据规定,结婚的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结婚的一方不得有配偶。对于满足所有条件的男女
但是手臂有点疼,我能报警吗?有目击者报警吗?
你好,是轻微伤还是轻伤是需要经过鉴定的,配合警察处理
我自己修了一条通往山的路。
是修路对本方有影响还是?一般都是利国利民的事情,对邻里出行也是有帮助的,不知是否影响到本方的正常生活呢
交通和社保可以同时报两份医药费吗
医保报销必须需要相关收据。你不住院,只要拿出符合规定的医药费单也能报销
咨询哈需要收费吗?
根据服务内容与方式不同,案件性质与案件难易程度不同,有不同的收费标准。如果是咨询业务,有按件收费的,有按小时收费的,按件收费一般500元,按小时收费一般是200
朋友欠4000块不还,找他装死怎么办
法律分析:欠款属于民事案件中的债务纠纷,不属于公安的案件管理范围,报警公安也不会进行处理的最好双方协商,多去找对方几次,尽量和平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就只能向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