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产生的权利与义务

更新时间:2012-12-19 07:0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中国入世议定书》(以下均简称入世议定书)的第3条在标题不歧视下,规定说: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者外,在下列方面给予外国个人与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在优惠上不

  《中国入世议定书》(以下均简称“入世议定书”)的第3条在标题“不歧视”下,规定说:

  “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者外,在下列方面给予外国个人与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在优惠上不得低于给予其他个人与企业的待惠:

  (a)生产所需的投入物、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和他们的货物在本国市场上或为出口而生产、营销或销售方面所依靠的条件;

  (b)国家与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公用事业或国家企业(state enterprises)在运输、能源、基础电信及其他生产设备与要素等方面所供给的货物与服务的价格和可得到性方面。”

  读完这个条文后,有的人难免会问:不歧视是GATT/WTO普遍通行的原则,干嘛入世议定书还要再作规定呢?应该说,这个提问本身就包含着对不歧视原则的认识上有个误区。

  一、一个认识上的误区

  包括最惠国与国民待遇在内的不歧视原则,是一种有约定才创设或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说“有约定才产生”,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指它并非习惯国际法,习惯法是不需约定就具约束力的。最惠国等要在条约中有规(约)定(即有“最惠国条款”)才能成立,各国均有选择为不作约定的自由。第二层含义是:通常把最惠国、不歧视等称作“原则”,只是表明:它们是一切WTO成员都要遵守的普遍性法律义务或规则,并不是说它们是一种不问对象与范围的、到处都可引伸套用的抽象原则。以GATT/WTO各涵盖协议的最惠国待遇而论,它们都各有互不相同的具体受惠对象和严格界定的适用范围。例如,它们的受惠对象都并不是“国家”,而是与当事国有特定关系的人、物、事情,GATT为“产品”,GATS为“服务与提供服务的人”,TURIPS为“国民”。三者适用范围也相差很远。一说是最惠国原则,就想当然认为受惠对象是“国家”,受惠范围覆盖整个国际贸易的方方面面,这就是认识上一大误区。对国民待遇,也有类似的情况,而且在某种意义说,误区更大更为严重,其中还涉及思维逻辑上的误差。

  近年来,我就陆续碰到好几件这类情况。

  比如说,有位青年学者送来一篇文稿,征求我的意见。文搞有个基本论点说:“国民待遇原则是WTO基本原则之一,一般地说,它强调的是一种平等精神,要求WTO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对方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商船、产品、投资、服务、知识产权等相同待遇,所以国民待遇原则又称平等原则。”我认为,这段论述中的认识误区有两点。第一,WTO体制里各个国民待遇条款的受惠对象,从来没有出现过“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商船”这类说法。这种混乱显然是从“原则”里主观套出来的。第二,国民待遇并非“又称平等原则”,应该是在国际贸易某特定领域里对待外国产品、服务或国民和对待本国产品、服务或国民一样的“平等原则”。在逻辑上这叫不可把“特殊”当成“一般”。早在几千年前的战国时代,人们已有“白马非马”的思维哲理。需知在这个思维关节上,“差之毫厘”是可以得出“差之千里”的结论的。所幸作者在这个关口,似乎有所察觉,急忙拐了个小弯说:“真正实行国民待遇的基础,首先是各成员方内部实行平等原则……我国当前民营投资者在某些方面受歧视问题,仍然没有彻底解决。我国加入WTO为进一步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新的动力与契机。”[page]

  恰好在这位青年学者拐小弯的地方,不久我又眼睁睁地见到有位专家竟笔直地大步走过去了。在一个座谈会上,有听众问:“现在国营大中型企业歧视私营小企业,该怎么办?”这位专家毫不犹豫地脱口而出:“这是个国民待遇问题,应该给私营小型企业国民待遇。”我们知道,国民待遇是指给外国国民、外国产品与外国服务的待遇,怎么能“套用”到处理本国企业之间的歧视?!岂非“谬之千里”。

  还有更荒谬者,有的学者竟把WTO最惠国原则套用到环境保护上;岂不知WTO贸易体制与环境保护法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今天仍然是没有解决的一大难题。

  正是在防止认识误区发生的意义上,我一向不大赞成报刊在介绍WTO时采用几大原则并列的方法,诸如将最惠国原则、不歧视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公平贸易原则、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原则、反对数量限制原则、保障措施原则、磋商原则、透明度原则……有的学者出口就是“WTO五大原则”。凡此等等,我觉得不仅容易引起上述误解,而且还把WTO这个各种规则交错而形成的有机体,人为地割裂成各自孤立的“原则”。这会给读者造成诸多假象和误区。

  二、增加的新规则内涵

  说清楚上述认识上的误区,再来审视入世议定书第3条,我们的头脑会清醒许多。

  第3条在“不歧视”的标题下,给WTO各涵盖协议中原含有的最惠国和国民待遇规则增加了新的内涵。从受惠对象上,增添了“外国个人与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新品种;在受惠范围上也都有所改变,拓展到新的领域。

  其实增添这种新内涵的不止第3条。在入世议定书里起码还有如下三个条款:

  第5条第2款:“除非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对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包括未在中国投资的或登记的外国个人和企业,在贸易权方面应给予在优惠上不低于给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对这个条款,我在解读第5、6条的文章中已有所评述。

  第8条第2款:“除非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对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许可证和配额的分配方面,应给予在优惠上不低于其他个人与企业的待遇。”

  第11条第4款:“在调整边境税规定方面,自加入时起,给予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在优惠上不低于给予其他个人与企业的待遇。”

  撇开这三个条款与第3条的异同不说,仅把第3条的规则交叠地放置在WTO原有的不歧视规范背景上,我们就会看到一幅纵横交错、繁杂纷呈的图画。[page]

  入世议定书第3条在表述适用范围上,(a)(b)两项虽然文字间洁,但在意义上,(a)项与GATT1995第3条“国内税收与管理的国民待遇”第2款,尤其第4款相交错;(b)项与GATT1994第17条“经办国家垄断产品的企业或单位”的规定相交错;而第3条中的“服务”则与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第17条“国民待遇”与第20条“具体承诺减让表”相交错。因此,只有联系WTO/GATT有关条款并与之作比较,才能理解入世议定书第3条规则的真谛。

  三、与GATT1994第3 条的交错

  第3条(a)项含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生产所需的投入物、货物与服务的采购”,二是“他们的货物在本国市场或者为出口而生产、营销或销售方面所依靠的条件”。

  对于这个(a)项,《工作组报告》所作的说明是,“一些工作组成员还对中国按参与中国经济的有关单位的国籍,来设置条件和限制的做法表示关注。这些成员尤其关注关于货物与服务的定价和采购方面,以及进出口许可证的分配方面的做法。工作组成员要求中国作出承诺:在这类问题上不以有关单位的国籍为条件”(第16段)。这就是说,(a)项中“所依靠的条件”,首先或主要反映不以“国籍”为“条件”。不能因国籍不同,待遇不同,加以歧视。这里自然包括有最惠国与国民待遇两个因素。而其造成歧视的范围主要指在外国个人和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半成品与货物的投入)和各种服务的价格与采购,进出口许可证配额的分配等。对此,“中国代表进一步确认,中国将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中国企业、在中国的外国企业和个人给予相同待遇。中国将取消双重定价的做法,并取消在生产供在中国销售的货物,与供出口货物之间的差别待遇”(第18段)。

  人们不难发现,(a)项所表述的范围,既有外企或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在“加工生产过程”的因素,这是WTO不歧视规则中所未作规定的;也有“他们的货物在本国市场上……营销或销售”,即他们产品本身在中国市场上的营销或销售“所依靠的条件”,后者正属于或重叠于GATT1994 第3条“国民待遇”规定的范围,从而构成了两者的交错。正因为如此,《工作组报告》第20段才说:“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国的法律、法规、行政通告及其他规矩中的某些规定表示关注,这些规定能直接间接地对进口产品造成在优惠上低于(本国产品)的待遇,违反GATT1994第3条。这类规矩包括有:产品登记与认证,国内税,价格和利润控制,完全不同的进口许可程序,以及进口产品的分销或销售,尽管在国内产品中也存在这类要求,这些成员仍然重申,必须取消任何事实上的或法律上的优惠上较低的待遇,以保证完全符合国民待遇原则”。[page]

  《工作组报告》第21段还列举了:在发放营业许可证的程序、收费和条件,非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分销、转卖、零售;直接间接以是否原产于中国为界的财政与税收措施;合格评定程序等方面的规矩。“中国代表团声明,到加入时,中国将废除并停止实行其效力与WTO国民待遇规则不一致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第22段)。

  在与GATT1994第3条的交错中应特别指出,入世议定书第3条(a)项中,把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投入物的价格和所依靠的条件(the conditions under which Their goods are produced)列入国民待遇与最惠国的适用范围;而这个范围恰恰是在GATT实践中多次强烈反对的一个焦点。这里仅举出1991年金枪鱼案的判例,就可见一斑。

  1991年金枪鱼案起因于美国执行其《保护海生哺乳动物法》时,限制或禁止外国金枪鱼进口而引起的。按该法,海豚是一种应予保护的濒危动物,而用现代拖网捕鱼技术,在太平洋热带区捕捞金枪鱼时,把习性上与金枪鱼群结伴而游的海豚也大量捕杀了。该法规定,不分国内国外,凡所捕杀的海豚要控制在少量数目之内,否则要予以制裁。1991年美国法院依此法下令禁止墨西哥所捕金枪鱼及其制品向美国进口,由此引发本案。

  在专家组审理中,美国提出的主要辩护论据之一,是引用GATT第3条第4款。该款规定:“任何缔约方境内产品在进口入另一缔约方境内时所给予的待遇,在影响其国内销售、优惠发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所有法律、规章与细则方面,在优惠上不得低于原产于本国的相同产品的待遇。”美国据此提出,对本国渔民捕捞的金枪鱼凡违犯该保护海豚法时,同样一律禁止,因此禁止墨西哥鱼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何况,禁令措施是在进口时实行的,按GATT附件九在“关于第3条”的注释,“凡在进口的时间或地点征收或实行者”均属第3条适用范围。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民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12129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侄子的姓氏可以改吗?有没有监护权?有没有赡养的义务?
1、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
关于权利和义务
你父亲可以将房子卖掉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请问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曾经犯过错误,被公司解除的。那解除前的工伤怎么算?
只要在工伤申请期限内,工伤待遇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构成工伤的,解除合同还可以主张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
但是女方父母不同意,但是女方怀孕了怎么办是违法的
你好,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诉讼解决
我被起诉抵押贷款逾期,银行会怎么处理?
您好,依据双方之间协议约定办理
我遇到这样一个装修公司?
投诉装修公司的途径有: 1、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12315进行投诉;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到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
你好。投诉医院可以吗
建议向当地卫生管理部门投诉
问一下2023年监护人补贴怎么还没有发,佛山顺德杏坛?
您好,需要结合当地的具体政策来判断的
对方也没催,我们没有签,试用期两个月,给了试用期合同,安徽合肥市2023年10月18日入职该公司?
用人单位的试用期一般是三个月或者六个月,如果试用期过后,单位还没有给员工转正和缴纳社保,作为员工应该去人事部门咨询。即使是员工试用期,单位也应该给试用期员工缴纳
西宁办居住证要多久才能办下来?
西安居住证一般会在15日到30日左右办下来。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
张律师,想问一下,比如工资有7100扣税是怎么扣的?
工资扣税即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率是个人所得税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比例。个人所得税率是由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个人的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收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