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出现经济困难该不该按约定为购房者办理房产证?日前,广州市白云区法院用判例对这一问题给出答案:开发商无论经济能力如何,均应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办证。
2003年2月,市民李先生与白云区一房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先生以约57万元的价格向该开发商购买一套商品房,3月30日交楼;交楼后730天内办妥房产证。签订合同当天,李先生就一次性支付了所有房款。
不久,该开发商通知李先生收楼。收楼时,李先生还是对房产证问题不放心,就要该开发商出具《承诺书》。该开发商当天就出具《承诺书》承诺:“按合同约定时间办妥该房屋的产权证,同时,该房屋产权证办妥之前的物业管理费由我司承担。”
让李先生意想不到的是,有了买房合同和承诺书这双重保险,开发商到了约定时限2005年3月还是没为他办妥房产证。多次催促未果,李先生就将该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为他办理房产证。
在法庭上,开发商向法庭提交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05年的一份欠税公告,证实公司已欠税1000多万元,对李先生的办证费用自然也无力支付,所以要求李先生先交办证费。
白云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开发商未在约定期限内为李先生办房产证,显属违约。法院认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双方已约定是开发商为李先生办妥房地产权证,并无特别约定办证费用由李先生支付,因此,该办证费用无疑应由开发商承担;开发商无论经济能力如何,均应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最后,法院判决该开发商应在判决生效30日内为李先生办妥房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