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
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
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民法调整的主要对
象是财产关系,但并不是所有的财产关系都归民法调整。
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
财产关系一般具有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特点。这些特
点正是商品经济所固有的规律和要求的反映。社会主义
中国的经济,在现阶段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因此,中国
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实质上就是以法
律形式反映并调整的中国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关系。平
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
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
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移转财产而
发生的社会关系。财产所有关系一般是发生财产流转关
系的前提条件,而财产流转关系往往又是实现财产所有
关系的方法。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指与作为民事
主体资格必要条件的人格和身份密切相关,或者因智力
创作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
关系两类。人格权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
权、名誉权、荣誉权和私生活秘密权等关系,法人的名称
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关系。身份权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
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婚姻、监护等关系;知
识产权关系中的作者、发明者的署名权、发表权等关系。
中国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虽然没有
直接的财产内容,但与商品关系却有着内在的联系。有些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从事正常的商品经济活动,与其他民
事主体发生经济联系的前提。某些人身权的行使,可以给
民事主体带来财产利益。当人身权受到侵害时,往往会给
民事主体带来财产上的损失。因此,需要运用民法规范具
[page]体确认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格权和身份权,通过民事责
任的方式,制裁侵犯人身权的行为,保护公民和法人的人
身权利。这对于建立正常的人身关系,促进全社会尊重人
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社
会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