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偿还请求权研究

更新时间:2012-12-19 07:0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在票据上权利因时效完成或怠于为权利保全而归于消灭时,持票人仍可以向因此而在实质上获得利益的出票人、承兑人或背书人在其所获利益的限度内,请求予以

  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在票据上权利因时效完成或怠于为权利保全而归于消灭时, 持票人仍可以向因此而在实质上获得利益的出票人、承兑人或背书人在其所获利益的限度内,请求予以偿还的权利。

  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其转让比较频繁,一张票据往往辗转于多人之手。而票据法又规定持票人之所有前手签章人, 包括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均对该票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一宗票据债务, 往往涉及数个债务人, 权利人如不及时主张权利, 债务人就无法履行义务, 票据权利义务更是不能得到清结, 就可能造成一连串的不良后果,不利于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而且,票据就其性质而言,具有严格的无因性和形式性的要求。票据权利一经产生,就与其基础原因关系相分离,原因债权的存在与否不再影响票据债权的效力。这样为了给判断票据行为的效力提供一个脱离实质原因关系(内在标准) 的外在判别尺度, 同时使得票据行为简单化、统一化, 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都必须遵循严格的形式性要件, 在某些必备的行为方式不具备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票据行为本身即归于无效。因此, 票据法为督促权利人按照法律要求的方式尽快行使权利, 同时, 给予票据债务人以必要的保护, 加快债权债务的清偿速度, 加强票据的流通性、保障票据的安全性, 规定了较一般民法上时效较短的票据消灭时效和权利行使的严格形式性要件。票据权利人如没有在法定的短期时效内行使其权利或为一定的权利保全, 他所享有的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就会因时效完成而归于消灭。当发生这种情形时, 原来的票据权利人不能通过行使票据权利, 实现其应得利益, 而原来的票据债务人也不再承担债务,因而有可能发生额外利益, 这对于票据的当事人来说, 是不公平的, 有悖于公平正义这一基本的法律价值取向, 票据法为谋求相互间利益的均衡, 补救当事人的损失, 于是设立了利益偿还请求权制度。

  一、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性质

  关于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性质,有四种理论观点: (一) 损害赔偿请求权说: 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即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然而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因债务不履行或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而利益偿还请求权是因为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发生, 是基于权利人本身的过失和不作为所致, 并且不以债权人受到损害为要件, 故与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截然有别。此说难以成立。(二)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说: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即民法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其实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以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 并导致他人受损害且损益之间有因果联系作为成立要件。利益偿还请求权虽然也以票据债务人受有利益为前提条件, 但其受益并非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而是基于时效完成或手续欠缺等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利益, 且受益人必须在所受利益的限度内进行全额返还, 不问其善意与否。利益偿还请求权在性质及操作上均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有诸多不同,故不能认定其在性质上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三) 票据权利残留物说:认为利 益偿还请求权是票据权利的变形,即票据权利的残留物。它是票据权利消灭后,票据上残留下来的可代替票据权利的法定请求权。它与票据权利有着非常密切,割舍不断的联系,所以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性质相当于票据权利的残留物。此说在德国票据法学界成为通说。日本学者进一步提出利益偿还请求权是票据权利变形物的学说, 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虽然就其性质而言不是票据权利, 但它们之间毕竟有一定的联系, 如利益偿还请求权人必须为原来可以行使票据权利但未行使者, 其义务人也限于票据债务人中在实质原因关系中受有利益者。故而利益偿还请求权应视为由票据权利变形而形成的权利。但是利益偿还请求权的发生, 是以票据权利的消灭作为前提条件的, 即利益偿还请求权是票据权利完全消灭后独立发生的权利, 并非票据权利的延续, 两者除一方消灭另一方产生在时间上有衔接这一点外, 并无相通之处, 而且利益偿还请求权的发生也并非基于行为人积极的票据行为,故此说也被人们否定。(四) 票据法上之特殊请求权说: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是票据法特别为基于法律规定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设立的、对获得该利益的票据义务人行使的非票据上偿还请求权。它是补充的权利, 当持票人有其他相当于票据债权的权利可供行使而不致受损时,就没有利益偿还请求权,具有非竞合性。并且它作为票据法上的特殊请求权, 应与票据权利、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区别开来。此说为大多数学者所认同,成为通说。[page]

  明析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性质, 主要在于确定法律的适用。如果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为票据权利, 是票据权利的残留物, 则适用票据权利的行使、转让和消灭等规定; 如认定其为民法上的权利, 则应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 而不采用票据法的规定; 如果认定利益偿还请求权是票据法上的特殊权利, 那么虽不适用票据法对票据权利的调整, 但可适用其他的规定,同时亦不妨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这对于指导司法实践极具重要意义。

  二、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成立要件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 仍享有民事权利, 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可见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成立要件有四个:

  (一) 须票据上的债权曾经有效成立并确实存在。由于利益偿还请求权是为使丧失原有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得到救济而赋予权利人的一种特殊的票据法上的权利, 其基础当然应该是票据权利的有效成立并确实存在。如果因票据上某些必要记载事项欠缺而为自始无效的票据或因背书不连续持票人未能取得票据权利, 又无法证明其实质权利, 则票据债权根本不存在, 或持票人根本不享有票据权利, 又焉有票据权利消灭的问题, 利益偿还请求权的发生更是无从谈起。

  (二) 须票据上债权已经消灭。票据上的权利虽曾有效存在,但现在已经消灭。否则持票人尽可以行使票据债权, 而不必寻求利益偿还请求权作为救济, 所以利益偿还请求权具有补充性。

  票据权利分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两种, 利益偿还请求权的发生应以这两种权利均已消灭为前提。至于消灭的程度是仅以对利益偿还请求权偿还义务人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的消灭为前提, 或是以票据上的一切权利, 无论对于何人均归于消灭为必要, 亦或要求不仅须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均归于消灭, 而且在民法上也别无救济手段方可? 我们认为如果仅要求对偿还义务人权利的消灭即可成立利益偿还请求权, 则其成立过于容易, 使得票据法对票据权利行使所设立的严格形式性要求因之而失去作用; 而要求须民法上也无救济手段方可成立利益偿还请求权, 则对于其补充性就未免过分强调, 就会使得这一权利的适用余地大为减少。所以我们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的确立,应以票据权利对任何票 据债务人均已消灭为必要。

  (三) 票据上权利系因时效完成或手续欠缺而消灭。对于因其他原因(如债务免除或票据遗失被他人善意取得) 而导致票据权利消灭,不承认享有利益偿还请求权。但对票据上权利因时效完成或手续欠缺而消灭,票据权利人是否有过失,一般无须过问。[page]

  (四) 票据债务人须得到相应的利益。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标的为票据债务人因票据权利消灭所受的利益。如果票据权利虽已消灭,但票据债务人并未受益时,就不得对之请求偿还,也就不成立利益偿还请求权。这里所谓受有利益是指票据债务人基于原因关系或资金关系所受有的利益,并不是指票据债务人因持票人票据权利丧失而得以免除的票据债务本身。此项受益不限于积极财产的增加(如出票人出票时所取得的对价) ,还包括消极的既存债务的免除。但因赠与关系成立,出票人签发票据的场合,出票人的票据债务因时效完成或权利人怠于为权利保全而消灭,是否属于受益?有肯定说与否定说各执己见。前者认为在订有赠与合同时出票人因出票而免除赠与债务或实现赠与目的,应属对价,因而可以称之为受益。后者则认为赠与乃无偿行为,出票人应没有所谓受益可言。此外,为实现保证目的而采共同出票方式的出票人(实则为保证人) 也无“受益”可言。并且出票人的民事债务依民法的规定因自身的消灭时效而归于消灭时,就不属于因票据权利的消灭而受益,换言之,在产生票据权利的原因债权因时效完成而归于消灭时,则无论其消灭是在票据权利消灭之前或在票据权利消灭之后,持票人均不能再成立利益偿还请求权。

  票据债务人的“受益”, 因票据种类的不同而不同: 就汇票而言, 如汇票未经承兑, 出票人出票时取得对价即应为受益; 如汇票已经承兑, 则出票人受益与否, 须与资金关系一并考察。如果出票人在出票时所收取的对价已转移给承兑人,就不再受益,此时的受益人为承兑人; 如果出票人并没有向承兑人提供资金或虽已提供资金, 但在持票人票据权利丧失后, 出票人已请求承兑人返还了该资金, 则出票人受有利益。就本票而言, 本票出票人于出票时取得了对价(无论为现物或债权, 亦或为债务的免除) 就属于受有利益。而支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收取了一定的对价, 因持票人权利的消灭,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并未支出,仍归出票人所有,故可称为受有利益。在承兑人接受资金或背书人取得票据时没有支付对价,转让票据时却接受对价的情况下,均为受有利益,需负偿还义务。

  至于票据债务人须向持票人返还多少所受利益, 依我国票据法第18 条的规定, 其返还的利益应与其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即所受利益多, 偿还亦多; 所受利益少, 偿还亦少; 若未受益, 则无须偿还。而票据债务人所应予偿还之利益的多少, 不以利益偿还请求权行使时的现存利益为限,应以受益时的利益为准。那么,即使所受利益在持票人主张权利时已经减少,义务人仍应就所受利益全部返还。[page]

  三、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行使

  利益偿还请求权一经成立, 权利人即可行使。由于利益偿还请求权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特殊的票据法上的权利, 所以一方面具有某些票据权利的行使方式, 同时因其不是票据权利,与行使票据权利的又有许多不同之处。

  (一) 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是否须提示票据

  票据权利的行使,以提示票据为必要。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是否应提示票据,有正反两种不同的见解。持肯定态度的观点认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须提示票据, 如果丧失了票据则须提示除权判决。这主要是因为丧失票据权利的票据是证明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其权利的行使与禁止背书的票据相类似,仍以持有票据为必要。如果该票据丧失后,在票据的有效期间内,仍可能落入善意第三人之手而主张善意取得。所以利益偿还请求权的义务人就需要权利人提示票据或除权判决来确定正当权利人以避免二次清偿的 可能性。持否定态度的观点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不是票据权利,其行使不以提示票据或除权判决为必要。只要权利人能够提供适当的证明即可。

  我们认为, 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是否须提示票据, 主要应根据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性质来定。如果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是票据权利的一种, 则权利人行使该权利就须提示票据; 如果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 则权利人行使该权利就不以提示票据为必要。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8 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票据法将利益偿还请求权视为一种民事权利, 那么当事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就不以提示票据为必要。票据或除权判决只不过是证明持票人享有利益偿还请求权的一项较为有力的证据。在丧失票据、没有除权判决的情况下,如果权利人能用其他方式证明自己的权利人资格,仍可行使该权利。

  (二) 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行使与给付迟延

  既然依我国票据法第18 条的规定, 利益偿还请求权不是一种票据债权, 则票据上所载的付款地或付款处所, 就不能适用于该项权利, 成为利益偿还请求权的履行地。然而,如果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将利益偿还请求权视为一种赴偿债权的话, 对义务人的要求不免过于苛求, 使得义务人无从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我们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虽依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是一种民事权利, 但它就本质而言应为一种特殊的票据法上的权利,故应参照票据权利的有关规定, 以债务人的住所或营业场所为履行地(仍为往取债权) 。因而必须在债权人已经主张权利, 债务人不为给付时, 才构成给付迟延, 债务人才承担迟延给付的赔偿责任。

  (三) 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行使与抗辩[page]

  由于利益偿还请求权是一种特殊的票据法上的权利, 兼具民事债权和票据权利的双重特性, 所以持票人在行使该权利时, 债务人可以提出的抗辩, 仍与票据权利未消灭时相同。但是由于利益偿还请求权的发生前提为票据债务人受有利益, 如果票据债务人没有受益,则无须偿还。那么偿还义务人就不应再受抗辩切断的限制,可以就原因关系主张自己并未接受对价,对该已丧失的票据权利无任何受益,因而无须承担责任。这样权利人就只能向未支付对价、因票据权利的丧失而受有利益的其他票据债务人(如背书人等) 请求偿还。

  同时, 持票人在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时, 应负举证责任, 提供能够证明自己可以行使该权利的所有事实, 如票据权利因时效完成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的记载内容、偿还义务人所取得的利益等。若偿还义务人主张该票据权利已因清偿、抵销等原因归于消灭时,则由偿还义务人就该事实负举证责任。

  (四) 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消灭

  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民事债权的一种, 故可因一般债权的消灭原因如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归于消灭。并且利益偿还请求权自身也有一定的消灭时效, 权利人经过一定的时间不行使该权利, 利益偿还请求权也归于消灭。由于我国票据法规定利益偿还请求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而非票据权利, 故不应适用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而适用民法上一般债权的时效规定。至于利益偿还请求权时效的起算点,应从权利成立时起算,即从票据上权利因时效完成而消灭的第二日起算。

  注释:

  参考文献

  ①梁宇贤:《票据法理论与实用》,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0 年版,第380 页。

  ②万国海:《利益返还请求权性质之讨论》,载于《江苏社会科学》1997 年第1 期,第44 页。

  ③郑洋一:《票据法原理与实务》,台湾三书局1993 年版,第140 页。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民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91374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最近几天酒店要以工作需要将我降职来逼我自动提出离职。我觉得对我不公平,我怎么们能维护我的权益?
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其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交纳社会保险等,具体可委托律师维权。
最近几天酒店要以工作需要将我降职来逼我自动提出离职。我觉得对我不公平,我怎么们能维护我的权益?
一、可以要求酒店补交社会保险; 二、主张签订不固定期限合同; 三、发生争议的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具体可委托律师代理。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你好,你说的情况已经涉嫌刑事犯罪。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其他人登录我的QQ帐户和游戏帐户是否侵犯了我的隐私
侵犯个人隐私,可以去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平台投诉。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
临沧改造房屋该怎么样给安置费
安置房要交物业费。如果安置房小区物业能够拿出政府部门下发的收费许可和收费依据那么就需要缴纳物业费,反之不需要缴纳。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
汉中修建房子该怎么计算补偿
有补偿。可以按照i当地的拆迁标准及集资时所占的比例补偿。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
徐州改造房屋可以如何算赔偿
有赔偿。具体标准是,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
七台河征地该如何给赔偿
修河道占用农民土地的赔偿如下: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3、被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