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学说认为,所有权在移转前归出卖人,关键是买主在取得所有权之前所拥有的权利如何定性。虽然买主已现实的拥有了对标的物的某种权利,但该学说多从买主期待权性质为物权抑或债权的角度着手理解所有权保留。将买主定位为期待权人的学者很多,但对于期待权的性质却是众说纷纭。赖泽尔认为期待权性质为物权,而否认期待权的物权性的障碍――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的独立性――并不存在。物权法定主义不应作僵化理解,它并不排斥必要时依判例与习惯创造新的物权类型;至于物权的独立性,可以通过将它与质权的从属性相比较得到解释。赖泽尔教授进一步提出了所有权阶段性移转,从而当事人依时间先后共有所有权的观点,此说被形象地称为“削梨说”,日本的铃木弥录与几代通教授也持此观点。
而泽里克认为,不可将期待权的独立性与质权类比,所以他认为期待权是兼具物权与债权两大因素的特殊权利。此外,还有债权说、物权化的债权说等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