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原则的具体运用

更新时间:2012-12-19 07:0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平等原则的具体运用(一)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主体之间的运用我国民诉法第8条规定:当事人有平等的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

  平等原则的具体运用

  (一)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主体之间的运用

  我国民诉法第8条规定:“当事人有平等的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通常认为,此为我国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这些原则分为三类:一是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并能行使的权利。比如委托代理、申请回避、收集提供的证据、申请财产保全、在法庭提供新证据、要求重新调查、提起上诉、申请再审或执行等;二是虽为当事人双方享有,但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行使才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诉讼权利包括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质证;三是一方当事人专有的诉讼权利,包括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撤诉,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和反诉则专为被告享有。

  1、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诉讼地平等即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就是立法上应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进行平均分配。民事诉讼中,虽然有原告、被告等不同的诉讼称谓,但其诉讼地位平等。原告与被告的确定只是一种假定,仅起引发民事诉讼程序的作用,那种歧视被告,认为被告必定败诉的观念是错误的。我们认为,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包含当事人平等享有诉讼权利和对等享有诉讼权利两个阶层,缺少其一,定会导致于天平的失衡。

  2、实体权利的享有者与实体义务的承担者诉讼地位平等

  诉讼中,法官出于对实体权利的享有者(在诉讼中将取得胜诉的一方)的同情容易保障其诉讼权利的行使,而出于对实体义务的承担者(在诉讼中将败诉的一方)的谴责则容易忽视其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要求法官在裁判前,完全撇开当事人双方是否“有理”,平等地保障双方行使其诉讼权利。一方面,在作出裁判前,当事人主张的权利都是“拟制”性的,法官如果因此判断双方谁为“有理”就犯了先入为主的错误。另一方面,实体权利的有无与诉讼权利的有关无关,实体权利的享有者固然需要用诉讼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体义务的承担者也同样需要诉讼权利对抗不合法的主张和请求。当事人平等包含着享有同样法律程序,适用同样法律手续的权利。诉讼权利平等的意义在于保证当事人各方处于平等地位,以便形成立性和竞争性,这就是所谓的“对峙”,正如此,我们认为当事人平等是指程序性的权利平等,实质性的权利是无法平等的。

  3、双方当事人拥有同等的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便利和手段

  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是实现诉讼权利的具体形式。有口头或书面两种形式。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并对诉讼权利的内容详加规定固然重要,但这些权利还只是“写在纸上的权利”,要使他们成为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还必须赋予当事人同等的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例如,为行使辩论权,就要在法庭上有充分的发言机会。[page]

  4、人民法院要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保护和平等对待

  公正的民事诉讼程序要求法官在诉讼中为当事人创造一种良好的平等环境,一是保证当事人行使法定权利,二是某些法定权利的行使还需要法官安排一定的机遇。法官不仅要在诉讼程序进行中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还要对各方的意见和证据予以平等的关注,并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将各方的观点均考虑在内,即“法官要平等对待当事人”,平等对待是“给予每个人以应得权益”这一正义原则的基本要求,“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还应当以人们所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唯如此,争端各方才能确信自己受到了公正对待。平等原则就是保障“正义以人们能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的价值标准。平等对待当事人,能确保法官通过抑制自己的偏见并给予各方平等参与机会,使各方受到公正的待遇。法官一旦不平等对待当事人,就可能在认定事实和评定证据方面发生预断,形成偏执,以至于作出错误的裁判。法官这种对各方的不平等对待,无论是否直接导致裁判的错误,或参与者的实体权利受到损害,也无论这种程序是否会产生不公正的结果,它都具有一种内在的不公正性。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应坚持程序中立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保持中立的姿态,对双方参与者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要自始至终保持冷静和中立。法官在心理上倾向于某一方,裁判结果就可能偏离法律的轨道。在现代司法活动中,这类程序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强调法官的消级性,这种消极性使法官保持了中立,从而回避了各方的猜测和怀疑。因此,平等对待当事人具有一种独立于程序结果的价值,使各方参与者受到并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待遇。

  (二)平等原则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地位及其探析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的经济管理体制包括客观管理制度、政策和企业管理机制,都是从其它社会主义国家参考过来的模式,主要是依靠国家权利贯彻所谓的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实际上是一种权利经济)。所有企业都是计划的执行单位,没有丝毫经营自主权。同时由于企业内部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劳动贡献与经营管理者和职工的收入没有关联,严重挫伤了大家的劳动积极性。经济结构失调,产销脱节,资源浪费,产品质量差,积压和紧缺并存的问题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首先从农业生产单位的产权制度开始改革,实行家庭联系承包,取得了明显效果,于是城市经济改革也仿效农村承包责任制模式,但由于不了解农村改革产生效果的根本原因,致使城市经济改革出现 了产权关系不顺,监管不力,结果风险和亏损全由国家来承担的被动局面。党的十五大后,中共中央出台了《中共中央关系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该决定提出:要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以增强企业的活力为中心环节,自觉运用价值规律,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民事立法,要建立相应法律法规体系,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注重效率与维护公平相协调,以适应法律高速经济关系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重新认识民法的平等原则,探讨其在经济体制改革中进行法律调整的作用,将有着重要意义。[page]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开放的方针,并在经济体制方面有步骤地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农村在稳定和完善生产责任制的基础上,出现了多种经营方式和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农村经济正在由自给半自给的经济向着较大规模的商品经济转化。城市工商业改革从扩大企业自主权开始,逐步进入到改革经济管理体制和商品流通体制,大大地拓宽了市场调节的范围,城市经济开始从行政区域、行政层次、行政原则组织、主要采取行政命令方式调节的经济模式,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转化。我们认为,经济体制改革中发展的商品关系,正是确立我国民法平等原则的客观依据,我们必须发挥平等原则在调整商品关系中的作用,以民法特有的平等自主、自愿协商、等价有偿的手段和方式,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在我国迅速发展。

  平等原则作为调整商品关系的基本方针和指导思想,并不是毫无意义的抽象和概括,而应有其特定的内容和具体的表现形式。考虑到我国实际生活的需要,平等原则不仅应作为民事立法的指导性原则,而且应在各个民事制度中有所反映。

  第一,在主体制度和法人制度中,确认民事主体地位完全独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法律上应具有独立的人格,而不是行政机构的附属物。现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扩大了自主权,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城镇个体户、农村专业户、重点户大批涌现,成为社会生产的基本单位;此外,还有城乡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经济特区的各种类型的经济组织,他们在市场上都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商品交换和财产流转,这就扩大了原有的民事主体的范围。因此,我国民法的主体制度和法人制度必须以平等原则为指导,赋予他们独立的主体资格,承认他们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地位,采了民法的方法而不是行政的方法去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经济联系。

  第二,在所有权制度和其他物权制度中,确认民事主体财产充分自主,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财产自主,是进行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必然要求,财产自主与地位独立是紧密相连的。根据民法平等原则的精神,我国民法的所有权制度和其他物权制度,必须保障各个民事主体对其财产自主经营和独立支配的权利。当前,在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要把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适当分开,明确规定企业经营权的范围,使企业能够有独立支配的财产和自身的经济利益。在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内部,则要进一步扩大农民的经营自主权,保护他们对其财产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第三,在法律行为制度和合同制度中,确认民事主体意志活动的相对自由,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意思自愿和协商一致,是商品交换正常进行的一般条件。随着现行计划体制的改革和市场调节范围的扩大,人们之间关于产供运销的经济交往日益增多,诸如买卖、购销、承揽、加工、租赁、劳务等成为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常见法律形式,对于这些经济活动的调整,不宜采用行政干预和高度集中管理的方式,而必须依从民法的平等原则。因此,我国民法的法律行为制度和合同制度应该发挥民事主体在法律上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强调他们在设定民事权利义务时意志自由的比重,鼓励和允许他们自由参加各类合法的民事流转,并保护其依自身的行为取得合法利益,以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page]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民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25252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关于平等对待原则
你好,我国行政法律中还没有平等对待的原则。
法院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受理案件咋办
是否是一事?前一事是如何处理的?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建议带齐材料面谈为妥
委任制的具体原则
出于为妥考虑,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或者了解到你手上的书面材料或者相关证据才能给到您较为详细的建议,针对一般的情况,建议协议处理较好,或诉讼处理,或直接联系本人详细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民事诉讼平等原则论证
你好,建议协商处理。
司机要求赔偿100元是否合理?
你好,按照单位规定办理
最近买房刚付了首付,因为开发商自己的原因要求我们退房或者换房该怎么办!你能做什么?
你好,若是开发商有违约行为,购房者虽然可以要求退房,但此时必须要符合法律中规定的条件,而不能随意就要求退房,这样不利于交易的稳定,也有可能开发商造成损失。
甲方能否在劳动合同中调动乙方的任何工作场所?
你好,到底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您好,我想请问一下在12389上投诉如何撤销
12345投诉已受理可以撤销。如果致电12345投诉后想要撤销投诉,可以及时再次致电12345了解问题联系进度,如果还未联系可以要求撤销,如果12345已经联系
我签了一年合同,然后我跑了10天我不干了,然后我是不是还要付他。租车费和车保险费?
驾驶租赁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机构在相应的范围内承担。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