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救济权

更新时间:2012-12-19 07:0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税收征管法》第8条第4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税收征管法》第8条第4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规定体现了纳税人依法享有税收救济权。税收救济是国家机关为排除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对税收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通过解决税收争议,制止和矫正违法或不当的税收行政侵权行为,从而使税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获得补救的法律制度的总称。税收救济权的内容包括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赔偿。

  1?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这是由行政复议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救济的目的所决定的。如果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理合法、适当,或税务机关还没有作出处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税务行政复议。

  (1)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⑴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行为);

  ⑵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⑶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⑷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⑸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⑹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包括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等;[page]

  ⑺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⑻税务机关作出的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的行为;

  ⑼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⑽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⑾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⑿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此外,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2)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①对各级国税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税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⒆灾吻?⒅毕绞腥嗣裾??昵胄姓?匆椤?

  ③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必须首先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税务总局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但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④对税务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税务所),依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包含省级)以下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向设立该稽查局的同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⑤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⑥对国税机关与地税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⑦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

  ①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行政复议实行"不告不理"原则,申请是启动行政复议的必要条件。税收行政复议的申请涉及我国税收法律救济的模式,即行政复议是否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page]

  ②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③税务行政复议的审查。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④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税务行政诉讼

  税收行政诉讼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收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税务行政处罚等,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其依法予以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纳税人作为税收征管的相对人,在符合行使申请税务行政诉讼的前提条件时,可以通过该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大致相同。

  纳税人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还必须符合法定的期限和必经的程序。这一程序一般分为起诉和受理、一审程序、二审和再审程序、执行程序。

  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复议是解决税收争议的两种基本法律形式,为了保障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也考虑到税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我国对征税行为的救济实行"复议前置"原则,即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在征税问题上发生争议,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但对非纳税争议,即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强制措施等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既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实例解说」

  田某不服某市地方税务局扣押其财物,于2000年5月12日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受理法院查明,2000年4月6日,原告田某之夫张某向被告某市地税局某地税所缴纳1辆机动三轮车的车船使用税40元。4月7日,被告以原告有2辆机动三轮车但只交了其中1辆的车船使用税而拒不缴纳另1辆机动三轮车40元的车船使用税为由,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将原告潜水泵1台予以扣押。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之前,未向原告送达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未责成原告提供纳税担保,在诉讼期间也未提供原告有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证据。被告在扣押原告潜水泵时,未向原告送达扣押证,未开付收据,亦未告知原告诉权和起诉期限。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起诉期限,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page]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第38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财产的税收保全措施。而被告对原告采取的扣押潜水泵的税收保全措施,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被告不能证明原告有纳税义务,且扣押的潜水泵的价值明显远远超过了要求原告纳税40元的款额,同时,扣押原告潜水泵时没有按照《税收征管法》第47条的规定,向原告开付收据。因此,被告扣押原告潜水泵的行为程序违法,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其所认为的原告超过了起诉期限的主张,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本例中,原告田某完全有权利提起行政诉讼。

  3?税务行政赔偿

  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作为履行国家赔偿义务的机关,对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给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代表国家予以赔偿的制度。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条第4款和第39条、第43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2)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权利主体

  为因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要求行政赔偿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3)赔偿义务机关——义务主体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经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母匆榫龆?又厮鸷Φ模?拔裥姓?匆榛?囟约又氐牟糠致男信獬ヒ逦瘛?

  (4)申请赔偿的期限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page]

  (5)申请赔偿的方式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时,应当先向负有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6)赔偿方式

  税务行政赔偿方式包括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三种方式,但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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