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公平原则体现利益平衡

更新时间:2012-12-19 07:0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就经营者有错,赔偿的两个案子,广东宏诚律师事务所王旭阳律师表示,一般人心目中,消费者只有享受服务,直接受到伤害时,才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但实际上,如果在接受

  就“经营者有错,赔偿”的两个案子,广东宏诚律师事务所王旭阳律师表示,一般人心目中,消费者只有享受服务,直接受到伤害时,才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但实际上,如果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了第三者的侵害时,经营者没有及时制止,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消费者就可向其索赔。这就是所谓的“第三类伤害”赔偿。

  “经营者有错,赔偿”的二案就是一个典型例子。都是因为经营场没有尽其义务,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从而被法院判决承担一定责任。而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同时,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伤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经营者无错,补偿”的两个案例都是经营者对消费者受到的“第三类伤害‘没有任何过错,但法院最终都依据民法“公平原则”,判决经营者“补偿”消费者部分损失。经营者没有任何过错,能够从它们手中拿到钱,当然对消费者很公平,但对于没有任何过错,或者有时也是受害者的经营者来说是否很冤枉?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黄福宁认为,其实这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和法律对弱者利益的保护,体现了司法机关平衡利益的职能。

  民法中的“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特别是在立法尚不健全的领域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为了弥补法律规定中的不足。

  在以上两案中,当然在事件中经营者、消费者都没有错,由任何一方面承担责任都是不公平的。但是毕竟双方已经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而消费者往往都是处于弱者,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如何做到平衡双方的利益,这时就需要法官依据公平原则来自由裁量,找到一个能保护弱者又不过分侵害对方利益的平衡点。

  越秀区法院彭建华法官则表示,公平原则就是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平衡双方。上述案中,虽然龚某夫妇最终得到30万元巨额补偿,从这一角度说,此判决对“五月花”餐厅是不公平的;但另一方面,对受害者龚氏夫妇而言,他们所得的“补偿”与其所受损失相比,又是微不足道的,从这一角度说,此判决对龚氏夫妇也是不公平的;同样的,虽然天河公园被法院判决“补偿”4000元不公平,但4000元很难说是能弥补一个死者家属的损失,所以“补偿”对于死者家属也是不公平的。这个就是法官依据公平原则,自由裁量找到的“平衡点”。[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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