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适用公平原则的思考

更新时间:2012-12-19 07:0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案例1:1998年12月6日,原告柳德军向被告湖北捷龙快速客运有限公司购买由宜昌市直达武汉市的客票一张,车次为920次,原告凭客票及身份证上车,被告对全体乘客进行了上车前

  案例1:1998年12月6日,原告柳德军向被告湖北捷龙快速客运有限公司购买由宜昌市直达武汉市的客票一张,车次为920次,原告凭客票及身份证上车,被告对全体乘客进行了上车前的身份证检查,其中有两人没身份证也上车。行车途中,车上同乘的三名抢劫犯〈其中二人上车时查无身份证〉持刀对其他乘客进行了抢劫,时间近一个小时,原告被劫现金30180元,爱立信手机一部,抢劫过程中,客车经过安福寺、枝江〈当阳〉出口的收费站及服务区,车至沮漳河大桥桥头时抢劫犯下车由其团伙接应。客车到达武汉时比正常时间推迟了三个小时。另查明:三名抢抢劫犯已有二名被判死刑,已执行,另一名被判死无期徒刑。罪犯退退赃时无现金。

  案例2:典型的珠海香洲“五月花餐厅爆炸案:1999年10月24日珠海香洲“五月花”餐厅发生爆炸。在餐厅吃饭的龚先生的儿子伤重死亡,妻子失去脾脏和左手。

  案例3:2000年11月4日,周礼健陪母亲前往新新钟表店购买金项链,母子俩正在挑选时,店堂内突然发生爆炸,离爆炸中不到3米的周礼健当即被炸得血肉模糊。伤势稍轻的母亲奋力将他拖出现场,送往中山市医院抢救,当时医院诊断周礼健双下肢爆炸伤,右足2-4趾碎伤,右臀、右下肢金属异物残留等等,此后,周礼健的伤势被中山市法医会评定为7级伤残。

  【审判】

  案例1,法院认为:被告在发车前违反内部关于对乘客进行身份证检查的规定,发现两名乘客无身份证仍准其上车,为其犯罪实施抢劫创造了条件;而且在犯罪分子抢劫的近1个小时里,客车途径高速公路收费站和服务区被告可以及早但没有报警或采取其它一些避险,因此被告在原告损失上负有一定的责任。原告在自己的财产被侵害时也没有采取有力的保护措施,与其他乘客如能团结起来,共同制止犯罪,亦可能免失或减少原告,原告对其财产损失也有一定的责任。但又认为原、被告双方在车上遭遇抢劫,财产受到损失,承运人与旅客都没有出错,此时应适用公平原则由承运人给予旅客一定的经济补偿。

  案例2,法院一审认为:龚氏夫妇应当向有过错的第三方请求赔偿,由于该第三者与餐厅没有任何特殊关系不能让同为受害人的餐厅代替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一审驳回龚氏夫妇的请求;一审判决因没有“贯彻和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而被二审高级法院撤销,并据此公平原则判令餐厅给予龚氏夫妇适当的经济补偿。

  案例3,法院一审认为:该案是原告及新新钟表经营部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所致,经营部对爆炸案发生在主观上、行为上没有过错。因此,原告的损失不应由经营部承担。也没有适用公平原则判决经营部给受害人一定的补偿。受害人不服上诉,该案正在二审之中。[page]

  【分析】

  因第三人外来暴力遭遇侵害的受害者特殊情况下的损害即“第三类伤害”是否适用公平原则要求经营者承担责任适当补偿,在法律界对此争议不一。有关法律专家认为.在此类案例中,经营者有责,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赔偿;既使经营者无责,甚至也是受害者,依据公平原则消费者仍有机会获得“补偿”。此类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日渐趋多,但在审判时,相似案例,法院在是否适用公平原则时有自己的审判标准,也因而产生各自不同的审判结果。

  我们认为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而且不能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可是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如果不给予补偿显然不公平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失的原则。某特点是在特殊情况下的损害结果,行为人并无所谓过错,因而不能适用过错原则。而其不属于无过错原则的情况,亦不能依无过错责任来追究责任,但如果受损人独担责任则有失公平,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理的精神由双方当事人合理分担责任。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这一规定就是对公平原则的具体适用,在实践中也得到普遍认可。紧急避险情况下受益人对损失的分担也属公平责任。

  案例1,依据《合同法》第303条之规定:旅客在接受运输过程中自带物品的损毁、灭失的,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在该案件中,法院一方面认定原、被告双方都存在过错,一方面又依据公平责任原则“鉴于原告的损失客观存在,根据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应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在认定双方都有过错,法律明确规定适用过错责任情况下,这一处理方法明显属于适用公平原则不当。

  案例2,由于原、被告双方以外的第三人过错的特殊情况造成的损害结果,餐厅根本无法预料,也无法制止,其并无所谓过错,因而不能适用过错原则。而其不属于无过错原则的情况,亦不能依无过错责任来追究责任,我们认为“依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理的精神由双方当事人合理分担责任,由被告给受害人一定的补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尽管各方意见不一,争议不少,但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真正贯彻和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在法律理论界日渐得到认同,在审判实践中许多相类似的案件,法院也大都以此作为审判参照。[page]

  案例3,与此极为类似,我们认为一审判决没有体现公平原则和法律对弱者利益的保护。相信二审会有让人满意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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