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性质

更新时间:2012-12-19 07:0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第一章绪论在公司这种现代企业制度中,存在着股东和公司这两种相互联系又紧密联系的利益主体。股东是公司的创立者,其出资使公司得以成立。公司一旦成立,股东与公司之

  第一章 绪论

  在公司这种现代企业制度中,存在着股东和公司这两种相互联系又紧密联系的利益主体。股东是公司的创立者,其出资使公司得以成立。公司一旦成立,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财产发生了分离,人格相互独立。公司法确立了股东的股权和公司的法人财产权这两项权利。但在学界,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对股权的性质和其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关系一直存在激烈的争论。

  第一节 股权性质之争的由来

  股权性质之争是随着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性程度的提高而出现的。人类商业组织形式经历了从低级到高级逐渐发展的过程。最初出现的商业组织形式便是独资企业,也称个人企业,是指个人单独出资经营的企业,至今仍然作为一种企业经营形式而存在。当独资企业所有人过世后,独资企业由数个继承人继承,企业仍继续存在时,企业成为数个继承人的共同财产,独资企业即发生了质变而成为合伙企业。此即中世纪的意大利及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中出现的家族经营团体。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很大程度上没有独立的人格,而依附于独资人或合伙人的人格。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家族经营体中家庭因素越来越少,非家庭因素越来越多。这种经营共同体规模的也不断扩大,其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越来越严密而演变为无限公司。继无限公司之后出现的是两合公司。两合公司的前身是中世纪的意大利及地中海城市出现的以海运企业为主的康孟达组织(Commenda)。(康孟达组织还发展出另外一种企业形态隐名合伙。)该组织是商业性共同经营体,它依契约规定,由资本家出资,而由航海者贩卖货物到海外,即资本与劳务相结合,双方共同分配盈余;亏损时,资本家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康孟达组织的债务负责任,而航海者则要负无限责任。康孟达组织具有既可以鼓励资本家出资,又可使敢于冒险的航海者得到足够贩运资金的优点,所以日益盛行并扩展到陆上贸易。

  以合伙契约为实质的无限公司也好,以康孟达契约为实质的两合公司也好,因股东个人仍然要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仍旧没有完全脱离股东个人的财产。公司的人格相应地也没有完全独立于股东个人人格。17世纪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现才使得公司独立人格真正确立起来。股份有限公司最大的特点是实行股东有限责任,即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则仅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被认为是一种和自然人一样的客观实在,两者人格截然分开。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现,对公司制度的发展具有极为深远的意义。19世纪末股东人数有限,凝聚力强的有限公司开始出现并快速普及于西方各国。在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往往不直接参加公司经营,由股东大会委托经营管理者,而对经营管理者的惟一限制就是股权。由此,便提起对股权性质的认识问题。[page]

  然而,尽管关于股权性质的认识在国外并没有达成共识,有关理论非常零乱,没有系统的论证和分析,但实践上西方公司产权自始就比较清晰,所以对股权性质并没有过激烈的争论。而在我国对于股权性质的讨论,是在对国有企业制度的改革中,企业应不应该以及能不能够在产权上真正独立这个问题上提出这一命题的。因此,股权性质之争自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以来就争论不休。

  第二节 关于股权和法人财产权性质的几种学说及评论

  一、关于股权性质的几种学说及评论

  1.所有权说 。该说认为股权是股东对公司财产的所有权,股东大会是股东行使所有权的方式。该说存在明显的不足:其一,股东对公司财产的支配只能通过公司才能实现,股东个人并不直接支配和处分财产。这与所有权的直接支配性互相矛盾。其二,所有权说要么承认股东与公司均享有所有权,要么承认股东享有所有权而公司享有经营权。前者与“一物一权”原则相悖,而后者与“股东与公司财产分离,人格相互独立”的现实相矛盾。

  2.社员权说 。该说认为股东是公司的社员,股权是股东基于这种社员资格而享有的一种社员权。该说有其合理的一面,从一个新的角度揭示了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其不足之处在于:其一,股权不是基于股东身份而产生,它与股东资格同时产生,都是同一出资行为的结果;其二,股权作为股东权利的总称有一部分不是通过股东会行使即不是以社员的身份行使。故该说过分强调公司的人合性而忽略了其资合性,不能全面揭示股权的性质。

  3.债权说 。该说认为股东对公司的收益仅仅是收益,双方是债的关系。股权的性质是以请求利益分配为目的的债权。该说存在明显的缺陷:一方面,它不能解释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的管理权;另一方面,股东不能按期限收回其出资的财产和固定利息,只能转让股权和按股分红。

  4.独立的民事权利说 。该说认为股权是一种自成一体的独立权利类型。作为独立民事权利的股权具有目的的权利和手段的权利相结合、团体权利和个人权利辨证统一的特征,兼具请求权和支配权的属性,具有资本性和流转性。该说现在已经成为通说,但是该说是不得以而为之的观点。将股权独立出来并没能明确它与法人财产权的关系。一方面,股权的独立性没能得到证明,它没能对股权这种集合性的权利加以深入的划分,而得出这样的结论备受质疑;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对股权进行深入分析,故无法明确其与其他权利区别的特性,故没办法明确它与法人财产权的关系。[page]

  二、关于法人财产权的几种学说及评论

  1. 经营权说 。该说认为根据修改前的公司法第3条第4款的规定“公司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本款新公司法已经删除),难以认定公司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所以公司对其财产的权利的性质只是可以对财产进行使用、经营的经营权。其不足之处在于:一方面,经营权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经营必然涉及对财产的占有、收益和处分,是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另一方面,公司只享有经营权不能确定完整的法人人格。经营权只是所有权的权能,所有权的弹力性必然导致最终干涉经营权。

  2. 结合权说 。该说认为法人财产权是经营权与法人制度的结合。经营权是派生又独立于所有权的一种财产权。这种财产权与法人制度结合即构成法人财产权。该说有明显的不足:一方面,该说没能证明经营权的独立性;另一方面,该说对法人财产权的认定依然模糊,这种结合权依然不能明确界定法人财产权的界限,亦不能明确分清公司和股东的关系。

  3. 所有权说 。该说认为公司法人财产权是具有所有权性质的物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法人财产权的取得方式和消灭原因和所有权相同。该说对法人财产权总体性质的认定较为合理,其不足之处在于:公司的财产包括股东出资的财产、公司对外的负债和公司的资产收益和经营收益,这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因此是个集合的概念。这同物权法中的单一有形物的所有权的概念有所区别。该说没有区分这种特殊性。

  第三节 讨论股权性质的必要性

  如前文所述,股权性质在国外并没有达成共识,但西方国家公司制度却能良好地运行,所以有学者提出对股权性质的讨论没有必要。此种观点是不正确的。西方自始产权关系就极为明晰,所以公司实践对股权性质的讨论没有理论上的需要;而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以来便存在严重的产权问题,从意识形态的角度来看国家所有权似乎不能动摇,而现代公司制度的精神是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公司应该对公司的财产拥有所有权。讨论股权性质有助于公司人格独立的真正确立和股东权利的保护。

  对股权性质的研究关乎现代企业制度能否成功建立的重大问题。现代企业制度的四大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其中重中之重就是产权清晰。如果把股权定位于所有权,则根据“一物一权”主义的民法原则,公司法人就不能享有公司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的四项权能是占有、使用、收益、分配,据此股东是不是可以支配公司的财产,公司没有财产所有权是否还有资格独立承担责任不无疑问。[page]

  对股权性质的研究还关乎对股东权利的保护。现代公司制度中,“直接出钱的股东却不在公司中直接参加经营”,董事会中心主义确立起来,这有利于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在公司制度发展史上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经营者和股东毕竟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利益主体,董事会权力的膨胀势必会带来股东利益保护的问题,而股东对公司的惟一制约手段就是行使股权。因此股权性质的研究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制约绝对化的董事会的权利至关重要。例如把股权界定为债权,而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其权利才能得以实现,即债权人权利的实现须债务人的积极配合。如果股东股权的实现要公司积极配合(实质上是经营者决定配合与否),这显然置股权行使以很被动的状态。

  第二章 公司既具有人格性又具有财产性

  第一节 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要分析股权和法人财产权的性质,笔者认为应该从公司本身着手,因为公司是股东和公司财产结合的关键。

  公司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是世界性的经济组织形式,这就决定了认识公司的概念,离不开对各国公司法的比较分析。对各国法律文化和公司制度的差异,对公司概念的表述也不尽一致。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是指数人出于共同目的而进行的组合,常常是为了营利而经营业务,对于合伙难以胜任的联合,一般采用这种组织形式 。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社团法人 。比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公司的定义,尽管在表述上略有差异,但都确认了公司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以营利为目的法人。虽然我国在修订公司法时确认了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这种特殊的公司类型,但从总体上说,并未抛弃传统的公司概念,仍肯定了公司固有的社团性法律特征。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特征

  1. 社团性。

  社团性是指公司作为社团法人应为人的结合,其股东和股权具有多元性。公司应否具有社团性的特征,一直是学术界认识分歧较大的问题之一。有些学者认为,随着一人公司的地位逐渐为许多国家的法律所承认,公司已经逐渐失去其社团性特征。有些学者则认为,无论从公司的本质看,还是从公司法的规定看,公司都应当是一种社团,这是公司与独资企业的根本区别。忽视了公司的社团性法律特征就极易把公司与独资企业混同起来,从而也就失去了公司作为企业特殊组织形态的必要。就典型的公司形态股份公司而言,其股东不可能是单一一个人,此类公司股东和股权始终具有多元性特征,都表现为人的结合和财产的组合,社团性是其本质属性。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尽管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承认了一人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常态仍然为二人以上的财产组合,一人公司只不过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态(受到特殊法律规制),。因而也并不否认以社团性为常态的公司特征。[page]

  2. 法人性。

  世界各国公司法都赋予公司特别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法人地位。因此公司是法人的典型形态,法人性是公司的重要特征。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依法设立;其二,必须有独立的财产;其三,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3. 营利性。(内容因与本文无关,在此从略)。

  第二节 公司的人格性

  从上节公司的概念和特征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确定,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也就公司说是一个法律主体,具有人格性特征。这是大家普遍接受的观点。

  但是,为什么说公司具有人格性的特征呢?笔者认为原因如下:

  首先,构成人格的标志是个体意志的存在与否。

  一个自然人是否有其人格,关键的原因在于他或她有自己的意志,而这个意志区别于其他人的意志。每一个自然人都有一个自己的意志,因此他有一个自然人人格。一个自然人有时可以以他人的身份为一定行为如代理,此时,在法律上,他不是以自己的意志行为,而是以他人的意志行为。所以一个人在不同情况下以不同的人格行为,但是其自然人人格只有一个,而且在同一时间不可能以两个以上的人格行为。以此类推,任何社会实体是否具有民事主题资格,关键看其有没有自己的意志。一个社会实体只有具有自己的意志,才有民事主体资格,才能以该人格从事民事行为。

  其次,意志的独立性是区分人格独立性的重要标志。

  只有意志独立才具有完全独立的人格,如自然人、法人。意志不完全独立,则人格亦不完全独立,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这些民事主体的4并不完全独立于其出资者,所以其人格不完全独立。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依其意志从事民事行为,法律后果由其承担,包括权利归其享有,义务归其履行,责任归其承担。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则由其负责行为的法律责任,不完全独立的民事主体,一般由该民事主体和出资者负连带责任。

  最后,公司的社团性决定了公司人格的独立性。

  公司是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公司具有社团性,是人的结合体,由其成员即股东组成。这样,公司作为一社团,就产生了公司意志。该意志是股东的共同意志,由股东在股东会上按其股本份额加权表决而产生。意志不同于股东单个人的意志,因而公司具有人格。另一方面,公司作为股东的共同意志,对立于股东个人意志。公司意志由股东在股东会按其股本比例加权表决而产生,产生之后,由公司的执行机构执行,股东不能干涉和变更。由于公司意志完全独立于股东意志,那么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公司对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这在公司法上表述为“公司以其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page]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公司是一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人格。公司具有人格属性。

  第三节 公司的财产性

  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因此,公司是股东出资形成的资本的集合,具有资合性。要证明公司的资合性,要从出资制度加以分析。为了深入探求公司的资合性,我们着重分析股东出资行为的性质。

  一、股东出资行为分析

  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或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交付义务的行为。出资适用于公司设立或公司增加资本的情形。从行为的构成看,出资主体是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出资的客体是股东的财产,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的行为内容是股东根据协议约定或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交付义务。从出资的程序来看,主要包括交付或登记等转移财产的行为和验资行为。从结果来看,一方面,鼓动获得股权,股东的出资形成了注册资本;另一方面,股东用以出资的财产如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发生了转移,并且,因股票的发行产生的溢价收入也归公司。

  从以上对股东出资行为的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股东出资的行为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股东的以具体形式的财产如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经交付或登记,转移给公司,具权利转移性质,而且,这些出资和股票发行的溢价收入归公司所有,形成公司资产;另一方面,股东的具体形式的出资经验资、载于章程等行为,形成了公司资本,股东因此而获得了股权,从这点看,股票是资本的份额,该出资行为具有资本集中的性质。

  二、资本与资产的区分

  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是由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 。资本具有如下特征:其一,资本由股东的出资产生;其二,资本由章程规定,具有不变性;其三,资本为一定的货币数额,具有抽象性。资本表现为一定的货币数额,与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具体的财产形式无关。股东的出资行为体现了资本和资产的差异。为了弄清楚两者的区别,以下详细比较之。

  其一,资本是公司成立时由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资产指可供公司支配的财产,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债权债务等。

  其二,从特点看,资本为抽象的财产数额,具有抽象性和不变性;而资产则是具体的财产,并且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不断变动。[page]

  其三,两者的归属不同。资产以财产形式归公司享有,资本则以股权形式归股东享有。

  三、结论

  综上所述,股东的出资行为在性质上一方面是具体财产权的转移行为,另一方面是抽象财产即资本的集合行为。所以,公司具有资合性,即公司是资本的集合。

  所以本章结论是:公司本身既是一种法律人格,又是一种财产,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征即公司具有人格性和财产性双重属性。

  第三章 股东与公司的关系

  第一节 股东人格与公司人格的关系

  首先,根据人格与意志的关系,股东为自然人或法人,他们均具有独立的意志,因此,股东有独立的人格,公司亦具有独立的人格。这样,两者在人格上相互独立。股东基于自己的人格拥有自己的财产及享有基于其财产而产生的权利,其中包括股权;公司具有独立于股东的人格,基于其独立人格,公司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享有独立的财产。公司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支配的财产的行为受股东干涉。

  其次,根据公司的社团性特征,股东是公司的成员,股东以公司成员的名义参与公司决策,行使股东权。此时,一方面,股东意志的集合产生公司意志;另一方面,股东以公司成员的名义参加股东会。股东会为公司机构,故,此时股东以公司人格行使权利,股东并未以自己的人格行使权利。

  综上所述,股东一般在人格上与公司相互独立,但在行使公司管理权时,股东以公司人格行使。所以,股东在不同情况下有双重人格,即个人人格和公司人格。在以公司人格行使权利时,以公司成员的身份,以公司名义行使,此时股东的行为为公司行为。

  第二节 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关系

  股东财产是股东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在内的财产。公司财产即公司资产指的是可供公司支配的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债权债务等财产。两者关系如下:

  其一,两者相互分离、相互独立。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股东不能擅自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公司财产;公司也不能擅自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股东的个人财产。

  其二,公司财产归属公司,隶属公司法人人格;股东财产归属股东,隶属股东的自然人人格或法人人格。

  其三,公司资产来源于股东的出资,经登记或交付,转移给公司;鼓动拥有股权,即公司资本归属股东。

  第四章 股权的性质

  第一节 股权的概念与特征[page]

  股权亦即股东权, 可作狭义个广义的理解。狭义的股权是指股东因向公司出资而享有的权利。而广义的股权,则是指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总称 。本节采用狭义的概念探讨股权的特征。

  根据以上定义,股权具有如下特征:

  其一,股权因股东的出资行为而取得;

  其二,股权是一个集合性的概念。股权是股东权利的总称,股东权利有很多种,如股份转让权、利润分配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东会表决权、查阅章程帐簿权、起诉权等。

  第二节 股权的定性

  股权是个集合的概念,要确定其性质必须对其做一分为二的分析。股权可以分为以公司名义行使的股权和以股东个人名义行使的股权。前者包括股东会表决权、查阅章程帐簿权、派生诉讼起诉权等;后者包括股份转让权、利润分配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根据前面几章的结论,我们可以这样来对股 权进行定性:

  1.对于以公司名义行使的股权,笔者认为其性质为社员权。原因如下:

  首先,由于公司是一个社团法人,具有人合性,而股东是构成公司的社员;公司既然是一个社团,那么作为社员的股东,当然有权在社团内参与决策和管理,行使社员权利。

  其次,股权中的共益权是为公司利益,为公司的内部事务,与公司的管理和运作有关。

  最后,在行使公司管理权等共益权时,股东以公司人格行使。在以公司人格行使这些权利时,以公司成员的身份,以公司名义行使,此时股东的行为为公司行为。

  2.对于以股东个人名义行使的股权,笔者认为其性质为股东对公司资本的所有权。以理由如下:

  首先,该类权利的行使以股东的个人名义即隶属于股东的个人人格。

  其次,股东的出资行为在性质上一方面是具体财产权的转移行为,另一方面是抽象财产即资本的集合行为。所以,公司具有资合性,即公司是资本的集合。这说明,这类股权的客体是公司的资本。

  最后,在内容上,这类股权包括发给出资证明或股票的请求权、股份转让权、利润分配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这些权利体现的是股东对股份的占有、使用(资本的使用价值在于价值增殖---马克思语)、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为所有权的全能。

  综上所述,股权一部分是社员权,一部分是股东对公司资本的所有权。

  第三节 股权的性质的具体分析

  根据以上的定性,股权的具体内容如下:

  a) 在股权为社员权的情况下:

  其一,股权主体是以公司成员身份出现的股东。[page]

  其二,股权的客体公司意志或公司利益。

  其三,股权的内容是以公司名义在鼓动会上形成公司意志或通过诉讼维护公司利益。

  最后,社员权的性质是身份权,为社团成员的身份,本身并不是物权,也不是财产权。

  b) 在在股权为资本所有权的请况下:

  其一,主体为以个人人格出现的股东。

  其二,客体为公司的资本。公司资本不是民法上的物,也和具体的财产形式不同,具有抽象性。因这种不同,这种所有权和物的所有权相比有其特殊性。

  其三,在权利的内容上,表现为股东对资本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最后,股东之间的关系是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动产或不动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其具有三个特征:其一,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物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其二,各个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担义务; 其三,各共有人的权利不仅限于共有物的某一部分,而是及于共有物的全部。股东之间按照份额对资本享有所有权,符合按份共有的特征,其特殊之处在于,该共有不是物的共有,而是资本的共有。

  第五章 法人财产权的性质

  第一节 财产和法人财产权的概述

  一、财产概念

  “财产”一词有多种含义,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和观念的变化,人们对财产认识的不断深化,财产的范围也不断拓宽。狭义的财产是指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用民法术语说是指具有金钱价值的有体物。广义的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和债权债务等。没有形成权利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的范围。具有物质形态的财产称为有体财产,不具有物质形态的财产称为无体财产 。

  二、法人财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并不是指某个单一的权利,而是诸种民事权利的综合或总称。从外延上看,公司法人财产权不仅包括公司的法人财产所有权,而且包括债权和知识产权以及入公司的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其中,公司的法人财产所有权是公司法人财产权最为基础和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指公司作为法人对股东投资形成的公司资产和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财产所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公司的债权是公司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合同约定而享有的请求权;公司的知识产权则是公司对自己的名称、商标、专利、著作等无形财产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结合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所谓公司法人财产权就是公司依法所享有的、对股东投资形成的公司资产和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积累的全部财产独立支配的民事权利,一般来讲,公司法人财产权具有以下五个基本特征。[page]

  1.公司法人财产权是公司具备法人资格的集中体现。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为重要和最为普遍的组织形式,也是最富有代表性的企业法人,作为企业法人,必须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否则,公司就不成其为法人。因此,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是公司具备法人资格的集中体现。

  2.公司法人财产权具有排他性。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享有者只能是公司,而不能是公司的股东,更不能是其他组织或个人。公司依靠股东的出资得以成立,但在公司成立后,公司又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于股东。公司完全以自己的意志独立享有法人财产权,除法律规定外,不受股东和他人的非法干预和限制。

  3.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客体是公司的全部财产。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客体涉及到公司所拥有的一切财产,不仅包括股东注入公司的原始出资,而且包括公司从事生产经济活动后的增值财产,甚至还包括公司所创造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等无形资产。因此,公司享有的法人财产权是公司法人的全部财产权,而不只是一部分财产权。

  4.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内容是指公司对其全部财产的独立支配权。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对自己的全部财产,享有独立的支配权,即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是公司最主要和最基本的权利,是来源于公司本身的一种比较完整、充分的民事权利。

  5.公司法人财产权具有恒定性。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对公司来说具有恒定性,它产生于公司的依法成立,消灭于公司的依法终止。只要公司法人没有终止,法人财产权就始终存在。不仅股东不能以公司章程限制公司的这种权利,而且政府和有关监督机构也不得非法剥夺这种权利。

  第二节 法人财产权的定性

  以上的章节已经对公司财产的特性作了分析,根据这些结论,笔者认为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可以这样定性: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是公司对其资产的具有所有权性质的总括性的财产权。原因如下:

  首先,根据公司的人格性质,公司是一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人格。公司具有依其独立的法人人格从事民事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其次,由于股东的出资行为在性质上一方面是具体财产权的转移行为,其行为结果是股东用以出资的财产如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发生了转移,并且,因股票的发行产生的溢价收入也归公司。所以公司获得了股东用以出资的具体财产和股票发行产生的溢价收入。

  其三,对于股东出资转移给公司的财产,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以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公司的经营行为就是对公司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行为,并且,公司经营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公司。[page]

  这样,法人财产权具有所有权的性质,而法人财产权归公司,所以公司法人财产权具有所有权的性质。

  第三节 法人财产权的特殊性

  公司法人财产权作为具有所有权性质的财产权利和民法上的物的所有权的是不同的。公司财产是一个总括性的权利,其范围包括股东的具体出资、公司对外负债和公司的资产收益与经营收益。其中,股东出资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公司对外负债为公司债,主要以货币形式出现;资产收益和经营收益也主要为货币收入。所以公司的法人财产包括物、知识财产、债权债务等。

  所以,法人财产权的范围包括物之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等支配性权利及行使这些权利产生的其他财产性权利。从总体上看,把公司财产看成一个特殊的“物”,公司具有独立人格,依照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对该“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具有所有权性质。但是公司财产不是传统物权法上所定义的单一有体物,是个集合的财产整体,因此是一种特殊意义上的所有权。

  因此,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所有权性质和传统物权法上的所有权相比,其特殊性一方面在于它的集合性和不纯粹性,因为它包含他物权和非物的财产权;另一方面在于其变动性,因为公司的财产在经营行为下不断变动,而经营行为的结果归属公司,成为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

  第六章 总结

  根据第四章的结论,我们可以知道,股权一部分是社员权,一部分是股东对公司资本的所有权。在股权为社员权的情况下,股权的客体公司意志或公司利益。社员权的性质是身份权,为社团成员的身份,本身并不是物权,也不是财产权。在在股权为资本所有权的请况下:客体为公司的资本。股东之间的关系是按份共有。其特殊之处在于,该共有不是物的共有,而是资本的共有。

  根据第五两章的结论,我们可以知道,法人财产权在总体上具有所有权的性质,在具体上包括包括物之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等支配性权利及行使这些权利产生的其他财产性权利。其特殊性一方面在于它的集合性和不纯粹性,另一方面在于其变动性。

  第七章 问题的解决:股权作为所有权与公司的法人财产权的所有权性质是否与“一物一权”原则相冲突?

  实际上两者并不冲突,因为两者的客体是不同的两个“物”。股权的客体是公司的资本,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客体则是公司的财产也就是资产。两者相互差别,不是同一个物。其一,资本是公司成立时由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资产指可供公司支配的财产,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债权债务等。其二,从特点看,资本为抽象的财产数额,具有抽象性和不变性;而资产则是具体的财产,并且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不断变动。[page]

  注释:

  1.丁焕春主编:《企业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5月版,第284页.

  2.康德:《股权性质论辩》,载《政法论坛》,1994年第一期.

  3.郭峰:《股份制企业所有权问题的探讨》,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三期.

  4.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8月第一版,第285页

  5.江平:《中国法学原理与实务》,科学普及出版社,1994年4月版,第141-142页.

  6.胡静林:《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讲话》,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9月版,第74页.

  7.扬勤活:《现代企业权利制度》,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4年6月版第30-31页.

  8.范健主编《商法》2007年1月第3版,第95页,转引《牛津法律大词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188页。

  9.范健主编《商法》2007年1月第3版,第95页。

  10.范健主编《商法》2007年1月第3版,第133页。

  11.范健主编《商法》2007年1月第3版,第160页。

  12.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3月第3版,第253页。

  13.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3月第3版,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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