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王某的哥哥患先天性智障,其亲属向民政部门申请为其办理了《残疾人证》,该证的监护人栏明确监护人为王某。王某父亲去世,有一处房产由其智障哥哥继承。请问,王某作为其哥哥的指定监护人能否办理继承上述房屋的公证。
答:可以办理。理由与依据如下:
1、《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继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智障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的继承行为必须由其代理人实施。
2、《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规定:“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民政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登记的监护人既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指定代理人,可以行使指定代理权。
综上,王某可以代理其哥哥申请继承权公证。但处分该房产时,一定要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参照《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指定代理人处分被监护人房产时,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