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监护人承诺书
(XXXX年度)
XXX镇人民政府: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贫困精神残疾人的关怀,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于此领取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金XXX元。
同时郑重承诺: 1、保证药费补助金用于精神病防治药物购置并及时向被监护人提供医护人员要求提供的精神病防治药物;
2、按照医护人员要求,督促被监护人按时服药,按时体检、复查;
3、被监护人精神病发作时,帮助及时送至医疗机构治疗;
4、关心、照顾被监护人工作与生活,不歧视,不虐待。
5、自觉履行监护责任,接受村委会、社区委和左邻右舍监督。
承诺人: (承诺人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XXXX年X月XX日
申请人:杨X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XXX县人,无业,住XX市XX镇XX路XX号,身份证号XXXXXX,联系电话135XXXXXXX。
被申请人:赵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XX省XX市人,XX市XX镇XX路XX号,身份证号5329XXXXXXX。因患精神病现在大理州二院住院治疗。
申请事项:
请求XXX社区居委会同意申请人担任赵XX的监护人。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嫂子和小叔关系,被申请人赵XX长期患精神病,生活无法自理,原来有其父母及大哥、大嫂共同照看,后来,其父母先后去世,自19XX年X月X日起,赵XX由大哥和大嫂照看。20XX年XX月X日大哥去世。至此,赵XX的法定监护人中,父母、兄弟姐妹已经全部去世,无配偶、无子女、也无其他近亲属作为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可以担任监护人。
为保护被监护人赵XX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合法权益,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种民事活动,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申请人杨XX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自愿担任赵XX的监护人,特向某市大理镇银苍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请贵社区同意。理由如下:
一、被监护人赵XX处于监护权不明的状态,急需指定监护人,明确监护职责,维护其合法权益。
赵XX的法定监护人中,父母、兄弟姐妹已经全部去世,无配偶、无子女、也无其他近亲属作为监护人,急需明确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赵XX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合法权益,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种民事活动,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二、申请人杨XX申请担任赵XX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申请人可以担任赵XX的监护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申请人杨XX作为赵XX“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自愿担任赵XX的监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杨XX应维护被监护人的权益。
三、申请人杨XX在过去的15年间一直参与或单独照看赵XX,对被监护人的情况非常熟悉,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监护关系。
1、从户口簿可以看出,户口簿登记的家庭成员一共五人,即公公、婆婆、小叔赵XX、申请人和丈夫。没有妻儿的赵XX长期患精神病,期间都是全家四人共同照顾,共同监护。
2、申请人的丈夫赵X去世后第4天,即20XX年XX月XX日,为加强对“五类”病人的监护管理,XXXX社区居委会指定我作为赵利全的监护人并与我签订了大理镇森林防火期“五类”病人监护责任书,居委会指定上诉人为监护人符合民法通则第17条第(五)项的规定,也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
3、申请人手里掌握管理的大理镇森林防火期“五类”病人监护责任书、大理镇银苍社区“证明”、赵XX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生活费单据、家庭户口本、赵XX的各类身份证件等证据,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在精神病人赵XX父母去世、无子女无配偶的情况下,作为其嫂子的申请人杨XX即为赵XX的实际监护人。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监护人赵XX处于监护权不明的状态,急需指定监护人维护被监护人赵XX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杨XX作为赵XX“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在过去的15年间一直参与或单独照看赵XX,对被监护人的情况非常熟悉,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监护关系,现自愿担任赵XX的监护人。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申请,恳请XXXX社区居委会予以同意为盼。
此呈
某市XXXX社区居委会
申请人:杨XX
xxxx年xx月xx日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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