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7种情形,都可被剥夺监护权。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尽管一年内原监护人可申请恢复监护权,但有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等行为的,将不得恢复监护权(据12月24日《京华时报》)。
常言说“虎毒不食子”,爱护抚养自己的孩子不只是父母做为法定监护人责任和义务,更是所有生命的一种本能,尽管全天下父母超过99%以上父母都能对自己孩子倾注全身心的爱,但总有那么极少数人,却把这种法定监护职责,完全作为满足个人某种极端私利的一种“特权”,这种情形不只是在我国出现,世界任何一个国家几乎都无法杜绝。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及胁迫、诱骗、把孩子作为乞讨“道具”等等,不仅严重亵渎亲情,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甚至会促使和助长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与蔓延。
尽管我们国家有针对性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明确的法规可以依法剥夺某些父母的法定监护权,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却又难以突破某些制度瓶颈,按照法律规定,监护权的撤销和转移属于“自诉”案件,这意味着只有法定监护人主动告诉,通过相应法律程序,监护权利才能撤销,显然,这只适合于因监护人犯罪被判刑,没有条件再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使用,而对于监护人的7种恶习及不法行为,监护人不可能自己“告诉”自己,媒体时常报道一些地方有人虐待孩子,甚至把孩子当做乞讨工具,用孩子作掩护实施犯罪等行为,社会公众除了谴责更多是无奈,公安警察也只能给予批评教育,既是民政和妇幼保障部门除了给予教育和帮助外,谁也没有权力来剥夺这些孩子父母的监护权。国家四部门审时度势推出的这项《意见》,明确检察院可以代为告诉就解决了这一关键问题,不但可以更有力的惩罚犯罪,也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社会多元化,思维“利益化”浓厚的现实环境下,一方面,绝大多数父母和家庭将自己的孩子视如珍宝,除了无微不至的关爱,甚至将其作为努力拼搏的精神动力,对于这样的监护责任,自然无需法律“操心”。但另一方面,更有极少数为人父、为人母者,却把自己的孩子视为“累赘”甚至发泄某种情绪的“出气筒”,这种心理极具扭曲的“法定监护人”,早已忘记的监护职责,遗弃、虐待、暴力伤害等等无所而不及。更有某些父母好逸恶劳却又极度贪婪,把孩子作为乞讨乃至诈骗的“道具”,以博取更多的施舍,把体现崇高父爱、母爱的法定监护权,完全作为谋其个人私利的工具,甚至对孩子本应享受的国家义务教育权利也给剥夺,显然对于新形势下出现的这些极度有悖传统伦理道德和与法规格格不入的极端行为,四部门联合发布的《意见》不仅仅具有针对性和时代性,更是对法规某些短板的一个必要补充,正如法律专业人士所指出的那样是“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为了一切的孩子。”
显然,国家四部门的这项《意见》出台,为监护权在司法实践中如何依法维护提供了具体可操作的“指南”,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对《意见》所规定的7种行为依法剥夺监护权之后,虽然明确了“接替”监护责任的主体,包括未成年人的近亲属和社区及民政部门下属的儿童福利院等等,如何保证这些“临时监护人”切实履行好监护责任,让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同很多家庭孩子一样,享受童年的快乐并健康成长,依然缺少相应完善的制度保证和“技术标准”,比如,让未成年人的近亲属作为监护人,可以享受家庭亲情的温暖,但如果近亲属家庭经济条件非常有限或年龄等因素难以履行监护责任却又非常适合监护怎么办?这是其一,而民政部门所属的儿童福利院以及社区、村居等机构,可以履行相应的监护责任但却缺少必要的亲情呵护,再加上某些儿童福利机构责任意识缺失,也或多或少存在“虐老”“虐童现象,让这些机构代为履行监护责任,显然还需要不少配套制度的完善。另外,对于处在”临时监护“时期的孩子,入学入托等还涉及到户籍及各方面条件的制约,这些问题更需要相关制度的进一步调整,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非常必要,同样完善各项后续保障制度,让这些”饱经风霜“的未成年孩子重新获得温暖与健康成长,不仅关系到四部门《意见》的有效执行落实,更是保护未成人特殊权益和体现国家社会文明的不可或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