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后,其监护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下面的案件判决回答了这个问题。
2013年10月5日,15岁的小黑拿着一瓶汽油到11岁的小虎家玩,当时小虎父母不在家,小黑要骑小虎父亲的摩托车,小虎不同意,双方发生矛盾,小黑把汽油泼到小虎身上点燃,致小虎胸腹部、左下肢烧伤。当天晚上,小虎被父母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中度烧伤,住院治疗8天后好转,因小黑家不出医疗费只好出院。2013年10月20日,小虎再次住院10天,两次共花医疗费9091元。
2013年12月,经法医鉴定,小虎为轻伤,十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10%。因两家对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小虎父母向固原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要求索赔。法援承办人调查取证后,以小黑及其父母为被告,以健康权纠纷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近期,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认定,被告小黑过失行为造成原告损伤,其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小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的80%,即22391元。
固原市法援律师雍海霞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监护责任案件,原、被告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二人的监护均未尽到监护职责,造成原告损伤。
本案的审理,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小黑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小黑为限制民事行为人,其监护人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留在家里,对玩汽油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缺乏必要的安全教育,没有适当的履行监护职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赔偿责任应当由小黑的监护人承担。
其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本案中被告小黑实施侵权当天,原告小虎一个人在家,被告小黑到原告家里,要求借骑原告父亲的摩托车,原告拒绝的行为,应当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原告完全可以独立行使,不需要监护,原告在被侵权过程中,也没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