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秦某监护权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2-12-19 07:2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案情简介:2002年7月26日鹤壁市无业人员朱某在付某的非法诊所内做堕胎手术,生下的婴儿被付某强行遗弃,朱某也因手术操作不当送往医院抢救。2003年1月,鹤壁市法律援助中心

  案情简介:2002年7月26日鹤壁市无业人员朱某在付某的非法诊所内做堕胎手术,生下的婴儿被付某强行遗弃,朱某也因手术操作不当送往医院抢救。2003年1月,鹤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中心陆军主任和田志锋同志办理此案。2003年5月,法院以付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致人重伤为由,判决付某有期徒刑3年。鹤壁市法律援助中心经过研究决定,继续向朱某提供法律援助,直到找到孩子为止。

  援助中心的两位同志经目击者提供线索:本地的刘某拾到孩子后交给了其儿子秦某抚养,取名“秦超”。秦某要朱某提供证据证明这个孩子就是当时她生的那个孩子。在与秦某协调不成的情况下,2003年4月1日朱某在法律援助中心两位同志的帮助下,以秦某侵权其对孩子监护权和抚养权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建议朱某与“秦超”做亲子鉴定。鉴定结论却出人意料:朱某与秦某带去的小孩不存在亲子关系。两位同志随即来到法院,对鉴定书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然而,此时秦某将“秦超”托付给他人,并隐瞒“秦超”的去向,拒不配合重新鉴定。在庭审过程中,两位同志当庭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原告提供的证据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完全能够证明秦某现在抚养的“秦超”就是朱某所生的那个孩子的事实;二、本案仅有一份证据与原告提供的一系列证据相违背,也就是这份鉴定书属孤证,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最终,法院采纳了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于2004年10月19日判决秦某将“秦超”交还给朱某。

  案件点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弱势群体更容易受到伤害,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是法律援助的职责,更是全社会的责任。非法行医、非法收养等社会问题的解决,还需要更多的政府部门共同关注。

  朱某诉秦某监护权纠纷案

  承办单位:鹤壁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陆军 田志锋 鹤壁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受 援 人:朱某(女) 无业人员

  案情简介

  朱某是鹤壁市的一名无业人员。2001年在新疆与一男子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02年6月回到鹤壁市陈家湾村父母家暂住,以拾废品为生。这时候朱某已有7个月身孕。朱某考虑到自己身无着落,无任何经济来源,就与新疆的丈夫协商,为不使孩子生下来遭受父母离异、家庭破碎的痛苦,决定将肚子里的这个孩子打掉。她来到付某开设的诊所内做堕胎手术(当时不知道付某开设的诊所没有任何执照,付某本人也不具有进行医疗手术的执业资格)。付某多次向朱某建议把孩子生下来送人,得一笔营养费,但是朱某认为这样做无异于卖自己的孩子,一直未答应。2002年7月26日上午朱某在付某的诊所内做堕胎手术,生下来的却是一个活生生的婴儿。朱某看到“哇哇”啼哭的健康孩子时,一种母亲的责任感油然而生,她下定决心,不管自己今后有多苦都要把这个孩子抚养成人。这时却发生了意想不到的情况,付某不顾朱某的反对强行把这个孩子装入一黑色塑料袋内交于助手扔到一河沟里。于是这对母子在相见不到两分钟后就被残忍地分开了。朱某也因付某手术操作不当,造成大出血,昏死过去,被送往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虽然保住了性命,但再也找不到孩子的下落了。事后,朱某一直挂念着被丢掉的孩子,但由于不懂法律知识一直忍气吞声,不知如何维权。[page]

  援助过程及结果:2003年1月,朱某听说法律援助中心是为穷人免费打官司的机构,就来到鹤壁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鹤壁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朱某的申请,指派援助中心陆军主任和田志锋同志办理此案,两位同志迅速介入了案件的调查取证当中。2003年5月,法院以付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致人重伤为由,判决付某有期徒刑3年。由于找不到孩子的下落,该案对孩子的问题没有涉及,朱某仍然找不到失散的孩子。鹤壁市法律援助中心经过研究决定,继续向朱某提供法律援助,直到找到孩子为止。

  为了寻找线索,援助中心的两位同志来到孩子被扔的那个河沟里勘察现场。他们发现离这个河沟不远处有一些本地村民居住,考虑到事情是发生在中午,附近的村民是否看到了当时发生的情况,了解孩子失踪的原因呢?两位同志就到周围的村民家中打听2002年7月26日那天发生的事情。没想到周围的村民都称:“当时人很多,你去问其他人吧,我什么都不知道。”两位同志凭多年的经验判定这里的村民一定知道当天发生的事情,只是其中有什么缘故,大家闭口不谈而已。两位同志多次来到附近居民家中,向他们讲解法律政策,告诉他们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希望他们能告知当天事发情况。有一位现场目击者提供了线索:“当时是一个女的,提一个黑色塑料袋来到这个河沟边,把塑料袋放在河边就走了,随后就过来一个老太太把这个黑色塑料袋拿走了。黑色塑料袋里装的可能是个孩子,因为当时黑色塑料袋内发出了孩子的哭声。”并告诉援助律师拿走塑料袋的那个老太太就是住在本地的刘某。据此情况,两位援助律师便陪着朱某及其家人来刘某家认领失散的孩子。原来,刘某拾到孩子后就将孩子交给了其儿子秦某抚养,并取名“秦超”。然而使人没想到的是,秦某虽然承认了现在抚养的这个孩子是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在河沟里黑色塑料袋内拾的,但还要朱某提供证据证明这个孩子就是当时她生的那个孩子,否则,他是不会将这个孩子还给朱某的。

  在与秦某协调不成的情况下,2003年4月1日朱某在法律援助中心两位同志的帮助下,以秦某侵权其对孩子监护权和抚养权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建议朱某与“秦超”做亲子鉴定。2003年8月28日省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科对朱某和秦某带去的孩子作出了亲子鉴定,鉴定结论却大大超出人们所料:朱某与秦某带去的小孩不存在亲子关系。即秦某2003年7月26日在河沟里黑色塑料袋内拾的那个孩子不是朱某所生的那个孩子。案件进行到这里,一下子卡住了。朱某看到这样的鉴定结论,万念俱灭,经受不住这种事实的刺激,致使精神失常,被家人送到新乡精神病院进行治疗。而援助中心的两位同志也是一头雾水,到底是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呢?两位同志坐在一起反复推敲,认真研究案件从头至尾的各个环节,一致认为,“秦超”一定是朱某所生的那个小孩。根据现有的证据,从朱某到付某诊所做手术生下孩子,到付某强行抱走交于助手扔到河沟里,到秦某的母亲在河沟里拾到孩子交给秦某抚养,已经能够确定秦某现在抚养的“秦超”就是朱某孩子的事实,这里是不会出现什么问题的。那么剩下的就是鉴定环节了,难道说是鉴定过程中出现问题了?两位同志再次来到朱某家中了解作鉴定时的情况,原来朱某和其家人根本不记得孩子到底长什么模样,因为孩子一出生就被抱走了,时隔一年,孩子现在长什么样朱某根本不清楚,做鉴定时秦某抱去的那个孩子是不是“秦超”朱某根本不知道的。两位同志还了解到,做鉴定时的那个孩子是另外一个女人抱过去的,按理说一岁的小孩应该能认人了,但这个小孩好像一点都不认识秦某。在整个鉴定过程中,秦某从未抱过小孩,秦某逗小孩玩,而孩子却不理他。通过以上各种不正常的现象,两位同志得到结论:秦某当天抱去的那个孩子根本就不是在河沟里拾的那个“秦超”,“秦超”一定是被掉了包。知道问题出在哪里了,两位同志随即来到法院,对鉴定书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然而,此时秦某将“秦超”托付给他人,并隐瞒“秦超”的去向,拒不配合重新鉴定。在庭审过程中,两位同志当庭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原告是“秦超”的母亲。原告提供的证据充分、真实,并且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完全能够证明秦某现在抚养的“秦超”就是朱某所生的那个孩子的事实;二、本案中,仅有一份证据与原告提供的一系列证据相违背,也就是这份鉴定书,而本案中再没有其他证据与之相印证,这份鉴定书应属孤证,不能做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三、原告要求重新鉴定,而被告予以拒绝,根据法律规定,该鉴定结论依据不足,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page]

  最终,法院采纳了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于2004年10月19日判决秦某将“秦超”交还给朱某。这件历时两年的法律援助案件告一段落,朱某也已康复出院回到了家中。

  案件点评:本案办理过程一波三折、困难重重。从刑事案件到民事案件,从寻找孩子下落到进行亲子鉴定,每一步都付出了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心血。可以说在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办案技巧后,法律援助工作者的细心、耐心和对受援人的爱心,是办好案件的关键。在社会转型期,社会弱势群体更容易受到伤害,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是法律援助的职责,更是全社会的责任。非法行医、非法收养等社会问题的解决,还需要更多的政府部门共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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