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匹拴在田埂上的马也惹出一场官司。近日,天等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对一起马踢伤幼儿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处马主人赵某承担70%责任,幼儿的监护人农某负30%责任。
2013年5月20日下午,5岁的小农跟小伙伴在村前的田间玩耍时,突然被拴在田埂上的一匹马踢伤。医院诊断为额面部多处软组织撕裂伤。小农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2290元。经鉴定,小农的受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了解,踢伤小农的马为赵某饲养。当天,因家里没人看护马匹,赵某就用一根长5米左右的绳子将马匹拴在固定好的木桩上,不曾想,发生了马踢伤小农的意外事故。
事后,小农的监护人要求赵某赔偿经济损失,但赵某认为,事情的起因是小农故意挑逗马匹,使马匹受惊才踢伤小农的,所以不同意赔偿。2013年8月9日,小农的监护人以小农的名义,将赵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赵某赔偿经济损失。
天等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公民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本案中,小农在村前田间玩耍,被赵某的马匹踢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赵某将有野性的烈马放置在村前空闲的田埂上,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给公共安全埋下了隐患,且事发时赵某全家外出,没有对马匹尽到相应的看管责任,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小农的法定监护人农某,疏于对儿子的看护,在儿子靠近烈马时没能及时制止,造成事故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遂判决赵某赔偿小农各项经济损失357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没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