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承担监督保护职责的公民或单位,称为监护人;受到监督保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称为被监护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三种人:
一是父母;
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上述三种法定监护人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根据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血缘、组织等关系的远近而确定的。《民法通则》第16条中关于这种法定监护人可担任人员的排列顺序,应当视为担任监护人的先后顺序。只要前一顺序有人可作为监护人,后一顺序的人就不能担任监护人。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的规定,即使夫妻双方离婚,也改变不了他们皆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