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诉讼的被告住所地

更新时间:2018-08-27 18:4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民法中,住所地有以户口本上登记的为准,有以生活中心为准,法人还有以主要办公机关为准。住所地复杂多变的,但它又是诉讼过程中极为重要的一个基础,因此其所涉及的知识也是特别多。那么您知道如何确定诉讼的被告住所地吗?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简单介绍一下。

  住所地是指公民或法人进行活动的主要基地或中心场所。住所地的确定在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决定审判管辖的依据,同时也是诉讼文书的送达地点。

  一、如何确定诉讼的被告住所地

  什么是住所?法律未定义。新中国最早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当前,人口流动规模大、次数频繁是不争的事实。要将流动人口诉诸法院,确定其住所就成为非常重要的环节。依据上述法律,确定自然人的住所,必须查清其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确定户籍所在地相对容易,搜集其身份证复印件即可。确定其经常居住地实非易事。这恐怕被诉人自己都说不清楚。因为流动人口并不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办理“流动人口暂住证”。公安机关也无暇完善这项工作。相对而言,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比公安机关花的气力多。不过,其仅针对成年女性:要求定期做孕检,而且专门制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对男性的流动人口而言,自由流动和居住几乎无障碍。

  同时,法律关于“经常居住地”的规定也给确定流动人口住所的司法实践造成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对此,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在从离开住所地之日起至涉及诉讼之日期间,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依照这种理解,自然人就可能出现多个 “经常居住地”。如:甲的户籍所在地在湖南某县。2006年他在河南打工一年,接着2007年在江西打工一年,然后2008年在广东打工一年……他四海为家。2009年他在上海打工。当年4月初,有人要起诉他。这个案件应当由哪个法院受理?是河南的,江西的,还是广东的?还是这些地方的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种理解认为,以起诉时为基准向前推移一年时间,自然人在此期间连续居住的地方,才是法律意义上“经常居住地”。如果不具备“连续居住”的条件,则自然人无“经常居住地”。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这一规定似乎可以让前述两种理解得到取舍和完备。其实不然,此款规定也有两种理解。第一种是如果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有多个,最后一个就是“经常居住地”。第二种理解是,如果连续居住的地方有多个,就看自然人在最后连续居住的地方是否居住满一年,如果满一年则为 “经常居住地”;如果不满一年,则不算是“经常居住地”。为什么这规定不能解决前面理解的分歧?因为这规定中的“最后”,也是以“起诉时”作为基准的,在时间上离“起诉时”最近的连续居住地,即为“最后连续居住地”。“最后”与“至起诉时”实际上是为了表达同一个意思。

  对这些法律的理解虽然存在分歧,但是也有共识:一是流动的自然人不一定有“经常居住地”;二是“经常居住地”是在户籍所在地之外的,自然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三是即使自然人有“经常居住地”,也只能有一个,法律不允许有两个甚至多个。四是确定“经常居住地”应当以起诉时自然人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前提。

  “经常居住地”应当是一个法律概念。法律在规定以自然人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的同时,引入“经常居住地”,尊重了自然人长期或者经常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而在其他地方居住的现实,将现实中自然人居所的不确定,通过法律方式确定下来,界定为“住所”,以方便自然人诉讼。所以,不管对“经常居住地”有多少种理解,在适用前述法律规范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在涉及诉讼时(包括起诉和被起诉),自然人如果在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居住,确定案件管辖时就不应当考虑“经常居住地”的问题。不论自然人此前是否离开过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也不论他在离开后是否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一旦自然人回到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居住,2012-09-17自然人曾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均不能认定为“经常居住地”,当然也不能视为“住所”。

  2、在涉及诉讼时,如果自然人不在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居住,在确定案件管辖时则应当考虑“经常居住地”问题。应当以他最后一次离开至涉及诉讼期间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居住地为“经常居住地”。

  3、在涉及诉讼时,如果自然人不在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居住已经连续多年,且存在多个“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居住地”,则以其中最后一个为“经常居住地”。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的有关确定诉讼的被告住所地的方法,不知道对您有没有帮助呢?一个诉讼的从开始道结束,必不可少的就是确定其管辖,而管辖中住所地就是一个常用到的概念,希望大家能通过这篇文章对住所地的了解更加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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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
  • [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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