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企业住所证明由谁出具的相关内容。
一、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使用的房屋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提交房屋主管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权属证明文件应证明不是“住宅”。不再认可以下证明方式:1.产权人的上级单位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2.近郊区城乡结合部和远郊区县的城镇地区、科技园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有形市场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3.中央或地方党政机关(房屋主管部门和区县以上人民政府除外)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
(二)住所为新购置的商品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申请人提交的购房合同中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以外其他用途的,不按前款规定要求其提交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提交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复印件,可予办理登记注册。
(三)住所为自建房屋的,亦应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提交房屋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
二、上述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含农村地区中的城镇地区、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和有形市场以外的区域。
三、关于市场专营企业住所使用证明问题
市场专营企业的住所应当与为经营者集中独立进行交易的固定场所一致。新设立的市场专营企业的住所使用证明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内容,属场院式市场的,其为经营者集中独立进行交易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应提交市场规划证明和土地权属证明。
四、本通知自6月19日(下周一)起执行。在通知下发前已经办理入资手续的以及已经受理未经核准或已经核准尚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不应要求据此通知内容调整。
五、对住所的有关要求本通知未作调整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六、为便于对房屋使用用途的具体分类进行掌握,以判断是否为“住宅”,现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中的《房屋使用用途分类附表》附后,供参考。
关于从严审查住所使用证明文件的补充通知
为准确把握市工商局下发的《关于从严审查住所使用证明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市工商局就其中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权属证明文件的问题做出补充说明如下。
《通知》第二条规定“对申请人使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由房屋主管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权属证明文件,不再认可其他部门的证明文件”。此条的中心意思是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制定的,不应理解为凡申请人的住所无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或权属证明不合要求的,均由区县政府批准后办理。
对由区县政府正式具文明确在某一区域的房屋权属的,或其授权某一部门出具权属证明的,对该权属证明登记主管机关应予以认可。例如:企业住所在某区一开发区内,区政府授权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为入驻开发区的企业提供住所使用证明,则企业申请登记注册时,申请书《企业住所证明》表“产权人证明”栏只需加盖开发区管委会公章,并附区政府授权开发区管委会出具权属证明的文件的复印件,即予办理登记注册。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企业住所证明由谁出具的相关内容, 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最好在一个月内完成,否则又要重新申请,比较麻烦。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我们找法网,我们找法网将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进行一对一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