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问题形成与改造的居住地选择机制

更新时间:2012-12-19 07:1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1.1研究背景和意义城中村是指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城市建成区包围的,没有或仅有少量农用耕地,实行土地的集体所有制,行政管理仍然实行中国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农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城中村是指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城市建成区包围的,没有或仅有少量农用耕地,实行土地的集体所有制,行政管理仍然实行中国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农村社区。它是中国的独有现象,城中村的形成必然包含中国城市化过程中特殊的国情。它也是在我国特有的二元体制框架下,伴随着快速城市化进程而产生的。目前全国各个大中城市都普遍而又不同程度地存在“城中村”现象。

  城市化的研究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而城中村问题的出现已成为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一道难题。很多学者针对城中村的成因和改造提出了各种理论,包括产权理论、城市政体理论、经营城市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等。在实践领域更是形成了深圳改造模式、武汉改造模式和杭州改造模式等。但是,无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实践上,各种探索都只能短暂解决城中村问题,无法从根本上消除。

  本文通过居住地选择机制从另一个角度分析了城中村形成及难以根本解决的原因,并利用林达尔机制解决这一问题。本研究可以为分析城中村问题提供一种新的思路和方法,为城中村的改造提供依据。

  1.2 研究的主要方法

  (1)辩证分析:对城中村问题,根据不同的人口结构进行辩证的分析

  (2)定性与定量分析:以定性研究为主导,定量研究为补充,通过建立信息与居住地选择模型来提高理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 与“城中村”相关的基本问题

  2.1 “城中村”界定

  虽然“城中村”问题已广为人知,且被政界、学术界和居民关注,但目前对“城中村”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一些专家学者从历史习俗、城市规划和经济学等视角对其进行了界定。

  在学者研究初期,“都市里的村庄”(陈增军,1992),“都市里的乡村”(田莉,1995)等都曾被用来指城中村。从城市规划角度看,“城中村就是很多城乡结合部出现的、已经转为以从事工商业为主的村落,是城市地域扩张的一种自然延伸。”①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城中村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区内仍然保留和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农村经营体制额农村社区。城中村是城市化过程的产物,是一定发展阶段的特殊现象。”

  2.2 “城中村”成因

  (1)城乡二元管理体制是造成城中村问题的直接因素。城乡二元管理体制是指认为的把中国分为城市和农村两类,并实行不同的政策,即城乡分治、一国两策。过去的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粮油供应制度以及社会福利制度都成了人口流动的壁垒,认为地把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分割开来。直至今日,很多对农村人口的歧视性政策依旧存在。这就导致农民被固化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因缺乏迁徙自由,因而依然生活被城市包围住的农村中。[page]

  (2)城市的扩张和政府公共决策失败事形成城中村的催化剂。部分地方政府片面地把城市化理解为城市建设、攀大求洋,一味追求高楼的兴建,寻求城市快速扩张,超前建设,大量拍卖土地,以便获取“政绩”,擢取政治资本。各种类型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开发区、大学城和商住区的兴建,催生了大量的城中村。

  (3)对目前生存状态的共识是城中村存在的支柱。由于村民拥有比城市居民宽余的多的住房,存在大量出租房。随着城市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需求量增大、租金不断上扬,房屋出租日益成为村民的重要经济来源。政府在征用土地时对拆迁户的补偿也是一笔不菲的收入,村民以房中房、以房生钱的现象早已普遍。因此城中村是村民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

  (4)历史文化情愫是城中村存在的文化支点。由于留守在村里的居民受教育程度低、文化娱乐方式少,城中村群体的知识、道德、理想、信仰等难以得到外在的影响的和教化,根深蒂固的生活模式和安土重迁的观念难以改变,这种传统精神文化的历史惯性推动着城中村的延续。

  2.3 “城中村”的改造

  (1)广州模式:广州市主要采取了村集体经济主导、非市场化的改造模式。在政府引导下,村委会自行筹资开发,完成拆迁安置,回迁建设和商品房建设的全部工作。广州“城中村”改造坚持决不允许房地产开发商插手。而是通过“三个一点”的办法落实资金:由当地村的集体经济或改制后的股份制经济实体拿出一部分自有资金,原村民共同集资和银行优惠贷款等方式筹款;所在区政府财政拿出一部分资金;广州市政府实施优惠政策,并建设部分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

  (2)深圳模式:深圳市采取的是政府主导、半市场化的旧村重建模式,即政府在改造过程中掌握主动权,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模式。在改造过程中,政府始终掌握主动权,加大政府监控力度,实行政府一调控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政府主导型这种模式并不是要政府出资改造“城中村”,而是强调政府在改造过程中所起的宏观调控作用,采取“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的方式,鼓励股份公司组织村民自筹资金、自行改造以及一村一策,一村一规划,但在改造初期,政府也可出资用于市政设施及一些公共设施,其主要目的是从公众利益出发,保证开发时序上的合理性。

  (3)珠海模式:珠海市“城中村”改造所采取的是开发商主导、市场化的综合开发模式。即政府划出地块,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由开发商进行投资策划,独立承担拆迁安置,回迁建设和商品房建设等。珠海市政府坚持以房地产商为主,同时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提出“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适度超前”。 珠海“城中村”改造模式实现s,(提供,支持,介入)均衡,由政府、村民、开发商共同参与,其中,政府给村民和开放商一些优惠政策保证城中村改造的顺利进行。[page]

  3 居住地选择理论对“城中村”成因的分析

  3.1 原始模型及其结论

  在前一节里,笔者摘录了部分专家学者对“城中村”问题的理论探索和实践模式,但是无论是对形成原因的解释还是解决模式的推广,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并且前文摘录的各种理论和经验都是建立在特殊的个体基础上,缺乏普遍性的指导。公共经济学的居住地选择理论从另一个角度巧妙的解释了“城中村”的成因以及各地改造模式难以推广的原因。

  居住地选择理论最早是由美国经济学家charles tiebout 于1952年提出的,因此又被称为“提伯特机制”,它是“个人通过居住地选择披露其对公共产品供给的信息”的机制②。提伯特最早是针对搭便车问题使得公共产品自愿支付不可能的观点而提出这一机制的。尽管向政府缴纳税收是强制性的,居住地的选择却使得税收成为一种自愿选择,因为可以通过搬迁到其他的政府辖区而避免缴纳自己不满意的税收。

  图1描述了居住地选择如何解决搭便车的问题。在图1中,甲从一项公共产品中获得较低的个人边际收益mb2,而乙则对同一公共产品有较高的个人边际收益mb2,个人收益高低不同是因为两人的评价和偏好不同。不同的个人收益也反映了甲乙两人由于收入不同而导致的对同一公共产品的需求不同(收入高者对公共产品有较高的需求)。假设甲乙同住在同一收税辖区,都为同一个政府纳税。政府通过对每单位公共产品征收t税收用于支付公共产品。税收t等价于所支付的公共产品单位价格。政府无法区分甲、乙两人收益的高低,两人缴纳同样的税收支付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甲所偏好的单位纳税额是t,公共产品供给量是g1,因此有t=mb1 ⑴ ,图1中vjt面积表示公共产品的供给由⑴决定时的地受益者的最大个人收益。同理,对于乙,存在t=mb2 ⑵ ,公共产品为乙提供的最大个人收益是rzt的面积。

  因为甲乙两人居住的辖区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数量既不是g1,也不是g2,所以甲乙两人地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数量都不满意。如果将他们分成两个独立的辖区,当单位税收仍为t时,甲可以获得自己的最大收益vjt,乙也可以获得适合自己的最大收益rzt。当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分别进入不同的税收辖区时,两个辖区需要缴纳的税收是相同的,不同的是两个辖区向居民提供的公共产品数量以及质量。

  居住地选择机制使得人们不会因为虚报个人对公共产品的评价而收益。高收入者不会因为声称自己是低收入者而收益。因为这种声称会使得高收益者留在公共产品提供较少的数量为g1的辖区。在图1中,高收益者改变居住地所遭受得损失时面积sjz。高收益者最佳决策四选择留在高收益区。同样,低收入者也没有必要假装是高收入者,低收益者将通过纳税支付超过他或她所希望的公共产品供给。在图1中,低收益者定居高收益的辖区所遭受的损失面积是jzf。[page]

  因此居住地的分区会导致每个人都获得并支付符合个人效率数量的公共产品,这也就是charles tiebout的关于居住地选择机制作为解决公共产品信息问题的理由。

  虽然这一机制主要是针对公共产品信息问题的研究,但我们可以将其推广到社会分层这一领域,社会分层是“根据某种标准将社会成员分属为相应社会阶层额过程”③,其中经济标准时社会分层的重要参考依据。提伯特机制从某种意义上是通过市场自然调节的方式将不同收入群体进行了社会分层,例如高收入者同低收入者分开选择居住地。而这也是西方发达国家贫民窟形成原因的经济学解释。由于特殊的国情,我国并没有贫民窟这一概念,但“城中村”的情况与贫民窟极其相似,因此居住地选择理论同样可以解释“城中村”问题。但是实际情况表明收入存在差异的市民和村民并没有因为提伯特机制而自动分层,这是否意味着居住地选择机制与城中村问题存在矛盾呢?在下一节中,我们将会进行更深入的探讨。

  3.2 提伯特模型的两种可能

  3.2.1 成本分摊问题

  为了更好地解释居住地选择机制与城中村问题可能存在的矛盾,我们不妨先把这一问题放在一边,继续上一节没有完成的模型。我们已经描述了低收益者和高收益者在不同辖区为单位公共产品支付同样的税收t的情况。现在来讨论下t是如何确定的。令获得公共产品的价格为p,辖区公共产品哦那个急的边际成本为mc。单位公共产品的税收t取决于公共产品的价格或成本在纳税人中的分摊,如果辖区内有n个纳税人,则t=p/n ⑶ 。因此,如果两个辖区内单位公共产品的税收相同,分担公共产品成本纳税人数量也应相同。否则,每个人的分担成本就会不一样。

  假定在辖区内定居的n个人总,n1是低收益者,边际收益为mb1,n2是高收入者,边际收益是mb2,政府不知道这一区别。如果低收益者形成自己的辖区,高收入者从这个辖区中离开,由于另外增加或减少收益者不会改变纯公共产品的供给成本,因此低收益者自主公共支出的单位税价t1=p/n1 ⑷。同理,高收入者需支付的单位税价t2=p/n2 ⑸,显然t1 > t, t2 > t。因此如果高收益者和低收益者分别组成单一税收辖区,有可能加重个人的纳税负担,因而即便其中一方存在搭便车的行为,另一方也未必会同意他们离开。

  倘若把高收益者换为城市居民,低收益者换为城中村居民,从上述分析显然可以得出结论:即便城区和城中村居民收益差异悬殊,由于公共产品供给负担费用的缘故,两类居民仍旧可能选择相同税收辖区生活。[page]

  3.2.2 成本分摊的第一种可能

  由于成本分担现象的存在,导致提伯特机制无非按照原始的理论设计发生功效,这样也就解答了3.1中留下的一个问题。但是我们的讨论还没有结束,虽然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可能住在一起,甚至阻拦对方离开,但我们该如何决策是否组成单一税收辖区呢?下面我们来看第一种情况。

  假定政府辖区内公共产品的供给数量(和质量)通过多数人投票决定。当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的边际收益不变时,如果n2 > n1,在图1中选择的公共产品数量就是g2。低收益者就会面临是否离开单一税收辖区而形成他们自己辖区的决策。令n *为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的人数差,则n* = n2- n1,根据公式⑸,n越小,低收入者离开后,高收入者分摊的公共产品成本越高;n*越大,则分担成本越小,如果n*/n趋近于1 ,则低收入者的离开与否对高收入者没有太大影响。因此低收益者是否能够组成单一辖区,还取决于高收益者的态度,n*越小,则两个群体分开的可能性越小,或反之。

  倘若n*/n的值在0.5附近波动,低益入者是否决定组成单一税收辖区还需要考虑双方的边际效益,令mb* = mb2 – mb1,当mb*/(mb1 + mb2)—> 1时,高收益者会抛弃低收益者,如果该值趋近于0,则双方会继续在一起共存。

  当低收益者人数多于高收益者时,也可得出类似结论。

  综上述,当高收益者和低收益者人数不相等时,组成单一税收辖区的决策取决于双方的人数差和边际收益差值,即是否做出决策的函数v = f(n*,mb*),其中n* = in2- n1i,mb* = mb2 – mb1。

  3.2.3 成本分摊的第二种可能

  下面我们来讨论下低收益者和高收益者数量相等的情况。在两个税收辖区内单位公共产品的税价是相等的。在图2中,t表示所有人在同一辖区时,表达式⑶决定的支付公共产品的单位税价。当人口分为两个群体时,由表达式⑷⑸所给出额单位公共产品税价正好是2t。在各自辖区,每个群体都一致同意选择单位税价2t等于总边际收益时的公共支出。因此低收益者选择e处g1*数量的公共产品,高收益者选择d处的g2*数量的公共产品。当g1*数量的公共产品供给n1个人时,满足条件mb11+mb12+…….mb1j = mc ⑹,同理可得,mb21+mb22+…….mb2j = mc ⑺ 。

  由此可见,当人们按照自己的收益分类定居时,解决了阻碍公共产品有效支出的信息问题。如果一个群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偏好选择公共开支,并且存在另一个群体能够参与其中并分摊成本,就可以在一个单一辖区内获得比⑹式和⑺式所描绘的更好的结果。在每一种情况下,在一个高低收益者混合的群体中,决定公共支出时,一个群体把自己的偏好强加给另一群体,总会获得利益。并且,若果两个群体的偏好十分相近,即使由其中一个群体决策公共开支,两个群体都会有动机单独形成一个辖区。[page]

  3.2.4 城中村的成因

  我们已经相对较全面的分析了居住地选择理论的提伯特模型,现在将其应用于现实生活中来。倘若在一个地区既有城市人口,也有城中村人口,由于我国城乡二元体制的特殊国情,城市人口的边际收益大于城中村人口,并且边际收益相差也很大。

  当该地区城市人口数远多于城中村人口数时,城中村人口所缴纳的税收可以忽略,此时城中村人口如果搬迁到另一个区,他们所要负担税费负担将大幅加重,而城区人口影响不大,城区人口为了获得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会选择主动将城中村人迁移出去,消除城中村。

  当该地区城市人口数大于或等于城中村人口数时,由于双方分立出去都会加重各自群体的人均税负,因此在自由市场经济体制下,城中村会存在下去。尤其当双方人口比例较接近或相等时,任何一个群体把自己的偏好强加给另一群体,都会获得利益。双方实现了资源的互补。例如,城区有优质的教育资源和大量的消费品市场提供给城中村居民;城中村有相对较廉价的房租市场和劳动力,可以促进城区工商业业发展,平抑城区居民生活成本。

  当城区人口小于城中村人口时,则“城中村”这一概念失去存在价值,不属于本文讨论范围。

  4 林达尔机制与城中村问题的解决

  4.1 林达尔解决方案

  林达尔机制是分别由瑞典经济学家knut wicksell于1896年和erick lindahl于1919年提出的。它是一种对公共产品的有效支出的理想机制,同时提供了一个政府决定如何供给公共产品的基准。

  下面让我们再次回到提伯特模型中,由于供给的自然垄断性,有效的成本分摊要求所有收益人或使用者在同一个辖区居住。林达尔方案描述了一个理想的结果。也就是说,理想状况是所有人都居住在同一辖区,人们按照各自同意的边际收益和公共产品数量(林达尔一致数量)分摊公共产品的成本。然而,林达尔方案需要能够对低收益者和高收益者进行分辨,以便根据其受益分摊成本。而在通常情况下,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也就是人们知道自己的收益状况,但政府不能对辖区内的这两种人进行辨别。当得不到个人受益情况的信息时,政府只能对每个人都规定相同的单位公共产品价格。如图1所示,当低收益者和高收益者在同一辖区居住时,就不会达成林达尔一致,因为低收益者和高收益者希望供给的公共产品数量不同。

  4.2 林达尔方案与现实问题的解决

  林达尔机制是一种理想的方案,在很多场合都难以实现,对于城中村问题而言,林达尔方案一旦实现,虽然在短期内可以保证辖区内每一个人的利益相对大化,并且同时满足城区人口和城中村人口的收益,但从长期看,会产生负的外部性:造成了城市土地利用的不经济,降低了周边地产的价值,庞杂的外来人口影响了社会治安,少数食利阶层影响市民的精神生活,违章建筑影响城市面貌……[page]

  因此林达尔方案在城中村形成后会阻碍问题的解决,但是它在城市扩张、城中村形成初期,对于消除城中村有很大帮助。它要求政府在城市化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到不同利益团体的利益,使人们按照各自同意的边际收益和公共产品数量(林达尔一致数量)分摊公共产品的成本。由于城中村与人口比重有关和边际收益有关,当城中村已经达到一定规模后,可以通过鼓励城中村人到城区读书、工作或改变产业结构的方式,使城市化人口臂章提高,或者城中村人的相对边际收益下降的方式实现“城中村”的自然瓦解。

  7结束语

  通过以上文章对城中村的研究,本文以居住地选择机制为分析工具,简单阐述了城中村现象产生的原因和客观必然性,指出市场经济体制下公民的理性选择是城中村形成并得以恶性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然后本文通过提伯特模型具体分析了城中村形成的经济学条件和几种可能结果,并借助林达尔机制模型,提出了自己对城中村改造的见解。

  然而居住地选择机制本身也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它是一个约束条件较多,并且是在理想状态下实现的一个模型,而林达尔理想机制在现实条件下更是很难实现。现实中,城中村的形成过程又是复杂而漫长的,牵扯到诸多利益主体,每一项城中村的改造都会是一场持久的博弈过程。因此本文基于居住地选择机制的分析,主要是在理想状态下进行的内因研究,没有考虑外部客观条件,故在现实中有很难的可操作性。

  尽管如此,希望本文对城中村的探究,以及在此基础上对城中村改造的一些思考,能为城中村问题的研究提供一些新的视角。由于笔者学识和实践经验有限,加之资料掌握不够全面,又无较多或较成熟的理论、经验可供参考。因此,本文无论在观点的把握上,还是对理论的分析研究下,都存在局限性。希望老师和读者加以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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