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4)

来源:  作者:  日期:10-04-20

  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在对杨爱华的诊治过程中,存在未及早作CT检查和对糖尿病的处理上缺点或不足,但不能认定这些缺点与不足与杨爱华的目前后果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同时,重庆市渝中区医学会根据一审法院的委托对杨爱华病例是否属医疗事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亦认为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在诊治过程中存在不足,如延迟行CT,但未造成后果,杨爱华目前情况是疾病本身转归所致,与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杨爱华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因此,在杨爱华无证据证明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本院认为,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的行为与杨爱华的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上诉人杨爱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案件受理费810元,其他诉讼费243元,合计1053元, 由上诉人杨爱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胡 蓉

  审 判 员 汪和平

  代理审判员 潘小美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园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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