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X民初字第6043号
原告魏占坤,男,一九八0年出生,汉族,住XX市郑村。
委托代理人崔兰芳,河北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凤燕,女,一九八0年出生,汉族,原籍山东省曹县梁堤头镇王庄村。现住XX市郑村。
原告魏占坤与被告胡凤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占坤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凤燕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3年11月18日在安国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夫妻感情,被告常以离婚为借口对原告进行威胁,双方于2006年10月分居至今,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并无和好可能,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魏占坤与被告胡凤燕于2003年自由恋爱,同年11月18日在安国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为生活琐事经常吵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于2006年10月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于2007年9月1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收到诉状后,给法院写信称:本人同意离婚,放弃财产,诉讼费不负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恋爱时间较短,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为生活琐事经常吵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表示愿意负担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魏占坤与被告胡凤燕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XXX
审 判 员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二00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