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是某公司的债权人,但公司已将其所有的资产全部划拨给其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的财务都是独立的,经营的财产由各分支机构自己管理,黄先生问:能否将公司的分支机构列为被告?
民基律师殷书月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所以法人应独立地承担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内部职能部门,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无论管理体制、经营方式是否相同,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是否为法人经营管理或者为法人所有,都仍然以法人的名义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本案中黄先生只能将公司列为被告,不能将债权人的分支机构列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