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11月29日, 原告(反诉被告)广西梧州市桂金花六堡茶业有限公司、陆文蔚与被告(反诉原告)徐惠铿三方签订了一份共同投资组建桂金花酒家的《投资合同》,甲方(被告)持股占总股本的45%,乙方(原告广西梧州市六堡茶业有限公司)持股占总股本的20%,丙方(原告陆文蔚)持股占总股本的35%,合同约定暂定总投资为人民币150万元。合同约定由丙方担任董事长,甲方担任总经理,合同约定三方共同设立一个共同帐户,各自资金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到帐,合同还就其他事项作了规定。合同签订后,两原告于2007年12月20日分别将首期投资款20万元、35万元存入以被告徐惠铿名义开立的帐户,开户行为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旺甫信用社。被告徐惠铿的首期出资45万元,由原告陆文蔚在2007年12月10日确认。2007年12月15日,被告徐惠铿与广西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梧州装饰装修分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书》,对桂金花酒家进行开业前装修。2008年元月3日,被告徐惠铿将二原告以被告徐惠铿名义开户设在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旺甫信用社帐户的55万元转到以其名义开户设在交通银行梧州分行太阳广场支行的帐户。二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二原告的投资款55万元受到损失,遂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投资款55万元转回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旺甫信用社的帐户,继续履行投资合同。另外,2007年12月15日,被告徐惠铿作为桂金花酒楼代表与广西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梧州装饰装修分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书》,对桂金花酒家进行开业前装修,已完成工程费用为40312.47元,剩余材料款34498.86元及未签证项目6458.15元。并分别与梧州市厨具厂、梧州市永保环保设备安装工程部签订《购销合同书》,就设备和环保做开业前的准备,二项己付出款项850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已交物业管理费3092.06元、水电押金100000元及已付冯志明等4人工资5000元。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装修问题产生矛盾并成讼,致合同无法履行。
【判决】
此案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当事人是否有违约,即一方是否存在过错;二是合伙财产的损失应如何承担的问题。
合议庭在细致地审查双方证据后,一致认为,在任何一方无足够证据证实对方有违约的情况下,适用无过错原则处理本案的纠纷将有助于止争息诉。而对合伙财产的处理,合议庭建议在第一次合议后,由主办人召集双方当事人,以协商竞价的方式处理还有利用价值的财产,而对无利用价值的则作合伙损失,按投资比例来承担。在本院主持下,三方(代理人不参加)就合伙期间的财产处置达成以下协议:1.已完成的装修留作业主自行处置,费用40312.47元和未签证项目6458.15元作合伙损失;2.装修剩余材料中的部份材料作价14760.6元由广西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梧州装饰装修分公司以冲减装修工程款方式取走,已无利用价值的19738.26元作合伙损失;3.已付款85000元的厨具及环保设备,由原告以68000元竞价收购,另外的17000元作合伙损失;4.已交物业管理费3092.06元、已付冯志明等4人工资5000元作合伙损失。但双方对水电押金协商未果。[page]
根据协商结果及合议意见,最后作出以下判决(归纳为): 1、解除原告广西梧州市桂金花六堡茶业有限公司、陆文蔚与被告徐惠铿三方签订的共同投资组建桂金花酒家的《投资合同》。2、原、被告在合伙期间的损失共191600.94元,由原、被告按投资比例承担。3、水电押金100000元由原告、被告依法向收取押金的单位追索,追回后原告占55%,被告占45%。判决后,双方接受判决结果,没有提出上诉。
【评析】
(一)关于过错责任问题。因和被告(反诉原告)均认为对方存在过错或违约,应承担过错或违约的法律责任。但双方并无足够的证据证实一方存在过错或违约,如本诉原告认为被告转走60万元是违约,但合同并无明确约定有三方的共同帐户就是存入这60万元时的帐户。被告(反诉原告)认为是因原告(反诉被告)阻挠施工致装修停工,但证据也只能证实是双方矛盾产生后已停工的事实。而作为原、被告在合伙企业成立前还没有产生效益但投资款又受损的情况下,双方难免有情绪上的冲动。法院在查明事实,尊重证据的前提下,适用无过错原则,恰当地化解了双方较深的矛盾。
对合伙财产的处理问题。这是一个审理合伙协议纠纷案件中比较棘手的问题。本案中涉及的财产有法院已冻结的投资款、装修材料、设备及因合伙已支出的一些费用,法院在处理这些财产时,除投资款外,其余财产是否一概作损失由各合伙人分担,还是对一些还有利用价值的财产通过一定的方式实现价值,以减少合伙人的损失。本案就是以双方协商竞价的方式来实现减少合伙人的损失的,并且经过两次协商,单就装修材料和设备部份就减少了合伙人的损失共8万多元。本案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灵活运用在合伙人之间引入协商竞价的方式来处理双方投资较大的合伙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合伙人的财产损失,是值得借鉴和灵活运用于减少有利用价值的合伙财产损失这一类案件的审理的。